儲蓄是銀行存款的一種,也是銀行與存款人(儲戶)之間的一種存款協議。存款人(儲戶)自願將暫時不用或節餘的錢存人銀行,參加儲蓄。銀行按照儲戶指定的存款種類、方式和期限,發給儲蓄存單或存折,作為存款憑證。儲戶以後便可憑存單或存折到銀行支取儲蓄存款,並由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儲蓄存款利率,付給存款利息。
儲蓄所作為達成並履行存款協議的場所,要求儲蓄所工作人員,在依靠黨和國家儲蓄政策辦事的同時,也要依法辦單,使儲蓄所工作逐步走上製度化、法律化的軌道。
台上發生的業務往往構成了儲蓄所與儲戶之間的法律關係。樞台上發生法律糾紛如果處理不當,容易挫傷儲戶儲蓄積極性,影響銀行聲譽。因此,有必要學習一點與儲蓄工作聯係緊密的法的基本知識、民法原理、民事訴訟法,使所主任增強法律意識。
第一節法的基本知識
一、法的概念和本質
法,是人類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就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體現統治階級意誌,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法之所以稱為法,能夠存在和發展,並同其他社會規範相區別,最根本的原因,決定於法的本質。
法曆來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反映,列寧曾指出:“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誌的表現。”這就為我們正確指出了一切法律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包括兩方麵:一方麵,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這是指統治階級的整個意誌,不是統治階級中少數人的意誌,不是個別人的意誌。另一方麵,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歸根到底,法是由統治階級的階級利益決定的。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是國家意誌。國家意誌是通過國家政權表現出來的統治階級意誌。這是法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最顯著的特征。
這就是說,法既然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反映,那就不會得、到被統治階級的自覺遵守。這就需要一種強製力迫使一切社會成員,首先是被統治階級遵守法律。然而,法隻能提供一種行為準則,其本身並無強製力。在階級社會裏這種強製力隻能來自國家政權,依靠國家強製力來實施。
正因為法已經成為國家意誌,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所以,凡是國家權力管轄的範圍之內,它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約束力。法不僅約束被統治階級,同時還表現為對統治階級的約束。統治階級的成員觸犯了法律,即違背了整個階級的利益,也要受到法律的製裁。任何個人都不應淩駕於代表全階級利益的法律之上。
三、法的作用
統治階級把本階級的意誌以法的形式表現出來,使其成為指導整個社會的行為準則,並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這對於建立和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鞏固和發展統治階級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實現階級統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統治階級的統治是多方麵的,包括經濟、政治、文化、道德等方麵的統治,而其中最主要的是經濟上和政治上的統治。法確認和保障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經濟製度和政治製度,積極地為鞏固其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的統治服務。也就是說,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政權製定人們的行為準則,具體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並運用國家強製力,保護一切合法行為,製裁一切違法犯罪行為,獎勵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行為,以建立對自己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四、法的形式
法有許多具體表現形式。我國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規定的內容是關係到我國社會製度和國家製度的基本原則。在我國法的形式中,憲
法居於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般法律必須根據,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來製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委員會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法律所規定的內容是關於社會和國家生活中某些社會關係中的基本問題。法律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指規定人們在政治、經濟、文化和婚姻家庭等事實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經濟合同法等。程序法,也叫訴訟法,是指規定訴訟程序,保證實體法所規定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一定程序,製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行政法規使用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
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隻能在本區域內生效,並且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在權限範圍內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規章必須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製定。
此外,我國與各國簽訂的國際條約也是我國法的表現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
五、法律部門
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規範,都是根據在一定經濟基礎上形成的社會關係製定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關係的變化,法律規範也日益增多。根據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可以把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範劃分為不同的門類。凡調整同一種類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就構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各法律部門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們相互聯係,相互協調,組成了一個具有內在聯係的有機整體,這就是法律體係。法律部門和法律體係都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經濟基礎的不斷變化和發展,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也必然與其相適應地不斷變化和發展。
目前,我國社會主義的法律部門主要有:國家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經濟法、訴訟法、軍事法等。
第二節民法原理
儲蓄所與儲戶之間因業務糾紛引起的法律問題,要用民法去解決。因此,作為所主任應當學點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調整的對象是特定的社會關係,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