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依法管理(一)(2 / 3)

所謂主體,是指參加建立、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主體在參與民事活動,即在建立、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時,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是服從與被服從、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平等的特點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內容決定的。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核心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商品總是歸一定的主體所有或者占有,他.們之間發生經濟交往時,必然要承認彼此是平等的當事人。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有以下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表現在: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凡是公民,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主體資格是平等的。不論是公民或者法人,隻要法律賦予它主體資格,就沒有高低之分;

在法律麵前人人是平等的。由於他們的平等主體資格的特點,決定了既沒有特殊公民,也沒有特殊法人。

(二)自願原則

自願是指在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時,其意誌是自由的。表現在:第一,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權自主地決定自己參加或者不參加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第二,當事入參加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時,有權選擇他所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

(三)等價有償原則

等價有償,是指民事活動所涉及的商品交換應當符合價值規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勞動服務,就要向對方支付相應的價款或酬金。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衡量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的道德標準。誠實,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不得弄虛作假;信用,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講究信譽。

(五)保護合法民事權益原則

凡是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享受的民事權益,都屬於合法的民事權益,法律都給予保護6製定民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

(六)守法原則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守法原則,是十分重要的一項原則。

(七)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尊重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從事民事活動都必須遵循的共同準則。

(八)不得破壞國家經濟計劃原則

進行民事活動,,不得破壞國家經濟計劃,這是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要求,因而也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三、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所確認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社會關係,是一定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民事法律關係是社會關係,它所體現的是人和人之間的關係。任何民事法律關係都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這三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即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即參與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他們享有和承擔由該項民事法律關係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他們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在某些特定的場合,國家也可以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出現。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負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關係的參加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二)內容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法律關係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權利是指當事人一方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而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滿足對方某種利益上的要求而履行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的必要性。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相互聯係著的。民事法律關係正是憑借法律上的強製作用,即通過權利、義務關係把當事人間的社會關係表示出來,確定下來的。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通過權利與義務的結合,結成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

(三)客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的,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關係同其它客觀存在的事物一樣,處在經常的‘運動變化之中。經常不斷地發生、變更和消滅著。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實引起的。

所謂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法律事實的特征是:首先要有法律規定;其次有與法律規定相聯係的客觀情況;再次是在上述兩者結合下,引出一定法律後果。

四、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公民。”可見,公民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民的法律地位,是指國家賦予公民參加民事活動的各種基本權利,包括主體資格、權利範圍等。

(一)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個定義說明三點:

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限製和剝奪。一般地說,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法律不予剝奪,但不是絕對的。

為了維護全體公民和社會公共利益,《民法通則》規定了對公民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限製。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可以被剝奪。

(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包括公民合法的行為能力,也包括公民因違法或違反某種義務而承擔責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然,符合上述條件者,還必須是神智健全的人。因為這種人,能夠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意義,從而能夠理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去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

2限製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口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5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痕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五、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成立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