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各取所需——漫話貿易(5)(1 / 3)

1994年12月12日,關貿總協定128個締約方在日內瓦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宣告從1995年1月1日起,關貿總協定過渡到世界貿易組織(WTO)。世貿組織獨立於聯合國之外,它所管理的貿易範圍大大超過了關貿總協定。世貿組織協定除了適用於原來的貨物貿易外,還適用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因而,世貿組織也成為解決國際貿易、投資和知識產權爭端的最高權威機構。

我國曾是關貿總協定的創始會員國之一,參加過關貿總協定的談判和簽字。但1950年3月,台灣當局宣布退出關貿總協定。自1986年開始,我國花了15年時間申請重返關貿總協定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後,中國成為觀察員,2001年成為第143個正式成員。截至2008年7月,世貿組織成員總數達到153個,成員總貿易額占全球貿易的95%。

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製訂實行協商一致的原則,好處是能夠保證弱小成員的意見不被忽略,缺點是談判效率很低。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申請者開放商品或服務市場,一旦被接受為新成員,就可享受和其他成員一樣的權利。世貿組織堅持非歧視原則,成員之間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世貿組織成員在所有成員中享受多邊的、無條件的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發展中國家可享受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期安排。世貿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麵具有絕對的權威,根據各成員的承諾,在成員之間發生貿易爭端時,當事各方都不得采取單邊報複行為,而必須通過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製尋求解決,並遵守世貿組織作出的裁決。

小鏈接3: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最惠國待遇是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中常用的一項製度,是國與國之間根據某些條約規定的條文,在進出口貿易、稅收、通航等方麵相互給予優惠利益、提供必要方便、享受某些特權等方麵的一項製度,又稱“無歧視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麵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

國民待遇又稱平等待遇,要求外國公民、企業、船舶在民事方麵與本國公民、企業、船舶享有同等的待遇。國民待遇必須對等,不得損害對方國家的經濟主權,並隻應限於一定範圍。

世貿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麵具有絕對的權威,成員方出現無法協商解決的爭端時,隻能請求世貿組織裁決。各成員必須嚴格執行世貿組織的裁決,否則將麵臨世貿組織授權的嚴厲報複。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很複雜,在這裏我們也沒有必要細細了解。其實說到底,這種談判、調解跟我們在菜市場討價還價沒什麼本質區別:

“2塊一斤行不行?”

“嗨,太貴了你,1塊怎麼樣?”

“1塊我虧本啊,這樣吧,1塊5,大家都讓一步。”

“1塊2,再高我就不要了,那邊還有人賣得更便宜呢!”

“好,成交!其實我沒有賺頭的啦……”

現實情況大抵就是如此。事實上國家行為和個人行為沒什麼兩樣。

有句話說,有人的地方就有爭鬥。可以斷定,隻要還沒有實現世界大同,隻要還有不同的利益衝突,貿易爭端將永遠伴隨我們,我們應該對此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行”、“水”之爭

這部分的最後一章,我們來聊一聊一個輕鬆點的話題,那就是關於“行貨”和“水貨”。在前些年,我估計絕大部分人都沒聽說過“水貨”這個詞,所以這自然就不成為一個問題了。但是如今這些年,國內市場上的水貨是越來越多了,它們不但質量過得去,價格更是親民,引得很多人對此蠢蠢欲動。那麼這些“水貨”是從哪裏來的呢?

我們首先要知道什麼是行貨。行貨就是得到生產廠商的認可,由某個商家取得代理權,或者直接由該生產廠商的分支機構在某個指定的地區進行銷售的產品。簡單地說吧,一般你所能看到的絕大部分商品基本上都算是“行貨”。

相對應的,水貨就是指某國家或地區沒有經過原生產廠家所指定的銷售代理而進行銷售的產品,國內(大陸)的水貨一般是由國外或港澳台地區不經過正常海關渠道進入的,一般沒有國內廠商保修許可。

理論上說,水貨可以包括任何產品,但是目前大陸的水貨以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為主。很多人可能會認為水貨的質量不過關,估計是受到了當下的一些流行語的影響,比如:嗨,哥們兒,你太“水”了,這都不會!

其實,無論是行貨還是水貨,都是正規廠家生產出來的,甚至都經過同樣的生產線、同樣的設備、同樣的檢測機構。“本是同根生”,但是目前在市場上卻是“相煎何太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