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保證原則可以說是過時的“真實票據說”在我國的特殊表現。所謂“真實票據說”是指19世紀中葉銀行主義的理論,該理論認為商業銀行以貼現的方式供給貨幣能夠順應經濟增長的需要,而不會造成貨幣供給的過多。因為商業票據代表著增加的商品供應,對商業票據發放貸款,可以實現貨幣供給隨產量的增長而增加。待商品銷售完成,商家償還貼現票據款,貨幣供給和商品供給都回到它們原來的水平上。如此就能實現商品流通與貨幣流通的相適應。在我國的物資保證原則貫徹過程中,雖然並不以票據為貸款對象,但是,它強調直接按生產物資的多少發放貸款,因此也被認為具有實現商品流通與貨幣流通相適應的性質。然而,正如“真實票據說”既未實現貨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的相適應,又會造成貨幣供給的順經濟走勢,故而被認為過時一樣,物資保證原則實際上也不完全具有計劃金融理論所解釋的特征,故而不能作為我國貨幣供給的依據,特別是在轉軌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條件下。
“真實票據說”與商業銀行運作的曆史和現實相矛盾。因為,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貨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的相適應都是偶然的現象。在金本位製中,貨幣供給的增加實際上開始於黃金產量的增長,以及黃金進入銀行的增加,此時商品的產量並不必然與此兩者同步的增長,所以很難有金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的相適應。
如果將商業銀行票據貼現也當作貨幣供給的開始,那麼貨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的相適應也隻是發生在短暫的瞬間。因為決定貼現規模的主要不是商業票據的多少,而是商業銀行的庫存金幣的餘額和貨幣乘數的上限,隻有在這兩者決定的貸款能力還有富裕的時候,商業票據才能作為貸款的依據;否則,商業銀行就不能發放貸款。可見,貼現隻是將已經存在的信用創造能力具體化,或者信用工具化,而不是在這種信用創造能力之外再增加貨幣供給,而這種信用創造能力則是在金幣進入商業銀行之時已經形成。這就是說,如果票據貼現之時貨幣供給與商品供給相適應,那麼在貼現之前,商品還沒有生產出來;在貼現之後,商品已經賣掉,就必然使貨幣流通必然大於商品流通。因為由商業銀行庫存金幣所能支撐的信用創造能力在貼現之前已經存在,且不會隨著貸款的償還而自行消失。
在現代銀行製度中,貨幣供給主要開始於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國債買賣和主要以國債為對象的再貼現,貨幣供給與商品之間隻有相當間接的聯係,除非將國債納入廣義的商品概念中去,而它恰恰不能為“真實票據說”所包容。即便是對代表商品的票據再貼現,也無法實現貨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的相適應。因為,如果商業銀行中的貨幣不是流通中的貨幣,那麼在商品票據初次貼現時,已經實現了貨幣供給與商品增量相適應,再貼現則是對同一筆商品的再次供給貨幣,貨幣流通因此必然大於商品流通;如果商業銀行中的貨幣是流通中的貨幣,它們存在於票據的未貼現之前,那麼隻有在商品貼現之時,商品流通才與貨幣流通相適應,商品尚未生產出來和再貼現之後,貨幣流通都將大於商品流通。
“真實票據說”的過時不僅在於它無法實現商品流通與貨幣流通的相適應,更在於它具有順經濟走勢的性質。因為在經濟繁榮時期,物價上漲,貼現票據的金額上升,由貼現而提供的貨幣量增加;在經濟蕭條的時候,物價下跌,貼現票據的金額下降,由貼現而提供的貨幣量減少。從而給經濟繁榮和物價上漲火上加油,而給蕭條的經濟和通貨緊縮釜底抽薪,從而不是“熨平”、而是加劇經濟波動的幅度。
在“大一統”的銀行體製中,盡管貨幣供給開始於各級銀行的貸款發放,並且確實具有“貨進來錢出去,錢進來貨出去”的性質,但是它仍然不能實現貨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相適應。因為,按照人民幣代表物資的理論,可作保證的物資並不包括同樣需要流通手段的無形產品和精神產品;也難以排除一筆物資的重複擔保和冷背殘次商品的混跡其間;更無法扣除貸款發放之後,迅速發生並且日益加快的商品的精神磨損,從而勢必導致銀行貸款或大或小於企業提供的物資保證,貨幣流通因此無法與商品流通相適應。退一步說,即便實現了貨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的相適應,物價將保持固定不變,而不變的物價則不能影響產出,在這種情況下,貨幣實際上又可能是中性的,這又將使中央銀行製度和金融宏觀調控失去存在作用的基礎和前提。即便不討論這一點,物資保證原則同樣會使貨幣供給具有順經濟周期的性質,妨礙金融管理當局實行“逆經濟風向行事”的貨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