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民幣彙率穩中有升。彙率並軌時,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人民幣對美元的彙率為1∶8.7,而當時的外彙黑市交易明顯要高得多。隨著外貿出口的增長,國家外彙儲備的增加,以及外彙交易市場的進一步規範,人民幣彙率出現了持續的單邊升值之勢。1994年,人民幣對美元的期末彙率為1∶8.7升到2003年的1∶8.27左右,人民幣對美元的彙率仍基本保持穩中有升。
4.外彙市場運行良好。自1994年4月外彙市場運行以來,成交量不斷擴大,1994年總成交量為408億美元,1995年為655億美元,基本滿足了外彙供求雙方的需要。
5.出口貿易對國內經濟增長的貢獻度不斷提高。所謂出口貿易對國內經濟的增長的貢獻度是指出口貿易的擴大對國內相關產業的帶動程度,該指標在1993年為—11.05,到了1994年和1995年則分別達到10.42和2.96,表明出口貿易成為國內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
三、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改革
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是我國金融改革的必然趨勢,但是,這個目標隻能漸進式地實現,而不能一步到位地實現,因為資本項目的自由兌換風險較大,所以,目前隻能開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待積累了相當的經驗,經濟實力也足夠強大的時候,才能實現完全意義上的自由兌換。
(一)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改革進程
我國外彙市場的建立極大地便利了外彙供求雙方的交易,但是畢竟我國外彙市場的進入還要受到許多限製,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外彙需求都能得到滿足,但是,這樣的外彙滿足程度畢竟要遠遠超過計劃經濟下的同等外彙需求,而且也為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奠定了基礎。
所謂經常項目可兌換,按照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款的規定:各會員國未經基金組織同意,不得對國際間經常性往來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施加限製;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彙率;有義務兌付外國持有的從經常性交易中所取得的本國貨幣。簡而言之,隻要有真實的交易憑證,經常項目下的用彙就可以到銀行購彙支付。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的外彙管理體製符合第八條款的規定後,該國的貨幣即實現了經常項目可兌換。
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取消對經常項目外彙支付和轉移的彙兌限製。
1994年外彙管理體製的改革成功,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有條件兌換,但是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相比,仍然存在的限製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用彙需要從外彙調劑中心購買,外彙年檢要求企業外彙自求平衡,才能進行彙兌;個人因私用彙尚需審批,供彙範圍和標準也有限製;某些非貿易非經營性交易的用彙受到限製;若幹法律法規中也存在著與經常項目可兌換要求相衝突的條款。
1994年外彙管理體製改革實現了預定的目標,尤其是外彙儲備的大幅增加,為進一步的彙兌體製改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了盡快平穩地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國家外彙管理當局在1996年開始了新一輪的改革。1996年1月29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從4月1日起正式實施,消除若幹對經常項目中的貿易非經營性交易的彙兌限製。
1996年3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彙管理局組織在上海、江蘇、大連、深圳四地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彙試點工作,準備將外商投資企業納入銀行結售彙體製,消除人民幣走向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的主要障礙。
1996年5月13日,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彙辦法》,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消除了對因私用彙的彙兌限製,擴大了供彙範圍,提高了供彙標準,超過標準的購彙要求在經國家外彙管理局審核真實性後方可購彙。
1996年6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在國家外彙管理局全國分局長會議上宣布,從1996年7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彙製,並頒布《結彙、售彙及付彙管理規定》,取消尚存的其他經常項目彙兌限製,爭取在年底前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提前達到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
1996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致函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康德蘇,表示中國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了中國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其中增加規定,取消對貨物進出口、服務貿易等經常項下國際支付和轉移的彙兌限製,但仍要按國際慣例進行真實性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