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委員會是一種在法律、法規範圍內,組織群眾自己辦理自己事情的組織。它不是一級政權機關或行政機關,不是政權機關的派出機構,也不是自治組織與行政機關的結合體。
(2)村民委員會是代表居住在本村範圍內全體村民利益的組織,具有廣泛的群眾性。它不同於按行業、性別、年齡等特點組成的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它的幹部由本村全體選民選舉產生,並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和報告工作,受村民監督。
(3)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組織,根據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每個村民委員會隻在它自己管轄區域內進行工作和發揮作用。
29.村民委員會的任務是什麼?如何完成這些任務?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村民委員會的任務是: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2)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4)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5)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6)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7)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8)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9)召集村民會議,研究討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
(10)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另外,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村民加強民族團結,相互尊重、相互幫助。村民委員會要完成這些任務,不能采取強迫命令的辦法,而應當采取說服教育的方法、示範的方法、服務的方法,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緊緊依靠農民群眾的力量來完成各項任務。
30.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是如何產生的?
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明確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
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村)民選舉產生。村民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員的程序,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各省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各省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是億萬農民當家做主的根本體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特征是人民群眾當家做主,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使農民群眾除了正常行使直接選舉縣、鄉人大代表的民主權利之外,又獲得了村民委員會幹部的任免大權,成為社會主義民主在農村基層的重大發展和主要內容。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是村民自治的必然要求。自治權,首先必須有選舉權。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如果不是村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的,就不會有鞏固的群眾基礎,就不會切實向村民負責,村民自治就難以實現。
31.做好村“兩委”換屆選舉工作的根本原則是什麼?
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把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是做好村“兩委”換屆選舉工作必須牢牢把握的根本原則。各級黨委、人大、政府要按照這一原則,切實加強對換屆選舉工作的領導和指導。要堅持黨的領導核心地位,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保證村“兩委”換屆選舉不偏離正確方向。要尊重黨員、群眾的主體地位,引導他們有序參與民主選舉、正確行使民主權利,選出黨和群眾滿意的村“兩委”領導班子。要嚴格依法辦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完善選舉程序,規範競爭行為,保證村“兩委”換屆選舉公正有序。
32.村“兩委”換屆選舉應注意哪些問題?
換屆工作中,要把握要點,依法依規,確保實現“規範選舉、和諧換屆”。要立足科學發展需要,著重選好配強村、社區“兩委”班子,堅持標準,突出“一好雙強”選人用人導向;放開視野,拓寬“兩委”幹部的來源渠道;優化結構,切實增強整體功能。要堅持發揚民主,切實尊重和保障基層黨員、群眾的民主權利,全麵推行“兩委”聯動、公推直選;著力提高黨員群眾參選率;規範完善候選人競職承諾。要嚴格按法律和程序辦事,確保換屆選舉公正有序,規範程序,確保依法依規不走樣;規範競選,搭建公平競爭的平台;規範紀律,嚴明對換屆選舉的剛性約束;規範引導,使黨員、幹部成為依法辦事的表率。
33.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流程是怎樣的?
(1)做好選舉準備:建立健全換屆選舉工作領導機構和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落實選舉工作經費;開展村幹部離任審計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掌握村內工作情況;對換屆選舉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研究製定換屆選舉工作方案;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2)選民登記:確定選舉日;確定和培訓選民登記員;明確登記對象並對選民進行登記造冊;張榜公布選民名單,受理選民申述;頒發選民證。
(3)提名候選人:依法設定候選人資格條件並進行廣泛宣傳;召開村民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名確定候選人;張榜公布候選人名單。
(4)投票選舉:做好投票選舉各項準備工作;召開換屆選舉大會;對選舉未成功的,組織另行選舉。
(5)建章立製:組織新老班子進行工作交接;召開村“兩委”聯席會議,對村委會成員合理分工;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設置選委會下屬委員會;組織推選村民小組長;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製定新一屆村委會三年工作規劃,修訂《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通過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事項。
(6)總結驗收:對選舉工作進行總結。
34.如何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員?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35.為什麼說村黨組織與村民委員會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村黨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這是黨章中明確規定的。《中國共產黨黨章》第三十一條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黨章第三十二條規定:“街道是農村黨的建設、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自治是在黨的領導下,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的自治。這一點必須明確,不能含糊。
36.村黨組織對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作用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麵?
按照《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精神,村黨組織對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
一是領導核心作用。提出全村經濟發展與精神文明建設的意見,通過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把黨的方針、政策和黨支部的意圖變為群眾的自覺行動,協調村民委員會同其他組織的關係。
二是戰鬥堡壘作用。按照先黨內後黨外的原則,討論議決村內的重大事情,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議、決定自覺維護和遵守,並監督考核在村民自治組織中工作的黨員和幹部。
三是支持保障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負責地開展活動,行使職權。村黨組織在村級組織等各項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但不能包辦代替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村黨組織要認真改進領導方法和工作作風,遇事要與村民委員會多商量,多聽取群眾的意見。村民委員會要定期向村黨組織報告工作,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擰成一股繩,共同把村中的事情管好辦好。
37.村民委員會如何處理好與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
按照我國《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村民委員會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穩定性特點,從而使它成為全體村民利益的代表,成為集體經濟所有權的代表。村民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但村民委員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的所有權代表,一般不應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不應成為市場主體,而是通過投資者的控股權,行使其管理集體經濟的職能。對按照市場需要和自願原則成立的各種為農民提供產、供、銷服務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要在各方麵給予支持和引導,並協調它們之間的關係。對村辦企業,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它們依法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尊重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接受它的監督和指導,遵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執行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並按規定向村民委員會交納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要的費用。
38.村民委員會與鄉鎮人民政府是什麼關係?如何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係?
鄉鎮人民政府與村民委員會之間,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而是指導和協助的關係,這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這種指導和協助的關係,是由村民委員會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村民委員會既不是一級政權組織,也不是鄉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因此,二者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主要體現在:
(1)政策指導,即保證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及工作符合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規定。
(2)組織指導,即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搞好班子建設,特別是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3)工作指導,即指導村民委員會依法辦好各項工作,如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維護社會治安,調解民間糾紛,建立健全社會化服務體係等。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從現實生活,村民委員會工作都離不開這種有效的指導,這是保證村民自治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主要體現在:
(1)向村民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按時完成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布置的各項工作。
(3)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關係問題上,關鍵在於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要自覺地尊重和維護村民委員會的自治地位,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少一些行政命令,多一些實實在在的支持和幫助。
3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是什麼?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通知》明確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充實懂經營、會管理的骨幹力量,充實服務內容,積極開展服務活動,提高服務質量。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可逐步發展各種專業性服務組織。為農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引導和幫助農民更有效地進入市場。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活動和對外交往,要建立必要的製度。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決定。各業承包要按有關的規定辦事,認真簽訂和履行合同。加強財務管理,實行民主理財,定期公布收支,接受服務監督。
40.什麼是農村集體資產?怎樣分類?
《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農村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是指歸鄉、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屬於組(原生產隊)集體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成員集體所有。集體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的經濟用途,可分為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三類。其中,經營性資產是指投入到生產經營過程中或按企業要求經營使用的資產。它具有增值性的特點,即通過對經營性資產的運用,能夠創造出新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的資產;非經營性資產是指那些不投入到生產經營過程,而是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集體資產。它不具有增值性的特點,在某些情況下經營性資產可以和非經營性資產互相轉化;資源性資產是指自然界自身運動形成的資產,如土地、山嶺、灘塗、草原、水麵等。
41.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有四項:一是農村集體資產投入的管理。具體包括投入主體的確認,投資規模和投資方向的確定,對投入過程進行監督與調控。二是農村集體資產存量經營的管理。具體包括參與決定經營方式,開展經營效益評價,經營過程中產權約束,主要是所有權約束。三是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管理。具體包括合理地確定集體資產收益在集體和企業之間的分配比例,保證歸集體支配的收益足額上交,對企業留利使用的監督。四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基礎工作建設。具體包括清產核資工作,所有權界定和產權糾紛的處理工作,集體資產統計與產權登記管理製度,財務會計製度,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資產的審計製度,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指標考核辦法等。
42.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含義和原則是什麼?
1998年1月19日,農業部、財政部發出的《關於印發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方案和辦法的通知》明確規定:“界定資產所有權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的所有權歸屬關係進行確認的法律行為。”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要遵循三條原則:一是“誰投資,誰所有”。即從資產的原始來源入手,界定所有權。這一原則,不僅是處理不同經濟成分之間的財產關係的原則,在處理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財產關係時,也同樣適用。二是維護資產所有者權益。即維護所有者對歸屬於他的資產的獨占和壟斷的財產權利。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按照曆史的本來麵目,認真地劃分和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三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我國農村集體資產中,除了集體經濟組織投入形成的資產外,還有大量的農村集體資產是由法律規定形成的,如法律規定的土地、森林、水麵等資源性資產,都是依法劃歸農村集體所有的。除上述原則外,在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時,還要充分考慮資產形成的過程,從有利於管理和農村社會穩定出發,尊重曆史,照顧現實,力求準確、合理地界定好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
4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哪些內部財務會計管理製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以下內部財務會計管理製度:
(1)現金管理製度。現金出納員不登記會計記錄,非現金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建立健全現金開支審批製度,嚴格現金開支審批手續。
(2)銀行存款管理製度。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鑒應分別妥善保管,定期與銀行或信用社核對賬目。不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套取銀行信用。
(3)產品物資管理製度。包括要建立健全產品物資的保管、領用製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製;嚴格執行產品物資的盤點核對製度,定期對存貨進行盤點核對。
(4)固定資產管理製度。包括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使用和維修保養製度;建立固定資產折舊製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5)財務收支管理製度。正確計算各項收入,並及時入賬;建立健全各項開支審批製度。實行主管領導“一支筆”審批製度。
(6)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製度。準確、及時、完整地編製財務報表,定期提供給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並向全體成員公布;加強對財務檔案的管理。
(7)民主理財製度。
(8)財會人員管理製度。明確財會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崗位責任製;按有關規定任免財會人員;做好對財會人員的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