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以籌資為基礎的影響因素分析
當前,受農村政策改革大氣候的影響,合作醫療作為一項農村衛生政策,其籌資也受到一定程度的衝擊。我國實行了多年的“三提五統”取消了,代之以農業稅。“費改稅”還沒緩過神來,遺留的矛盾尚未解決,農業稅又取消了,鄉村兩級財政收入沒有來源了,農民長期固定免費用地,而不承擔任何義務。這種“減負”的一個極端是鄉鎮工作開展困難,村級組織幾乎癱瘓,村裏的各項工作沒人開展;另一個極端是農民無組織、無紀律,隻有高度的自由權利,沒有相應的應盡的義務,造成農村基層組織一盤散沙。短期效果對農民有利,長期來看,吃虧的還是農民。在這種形勢下,農民的集體為公意識也淡化了,合作醫療即使宣傳再到位,即使交錢是為了自己受益,有些農民仍不願意交納。10元錢並不是拿不起,“三提五統”幾百元都拿了,關鍵是缺乏集體為公的觀念和意識。在這種形勢下,偏偏隻有合作醫療孤軍奮戰,還在收錢,確實存在籌資難度。為了10元錢,鄉黨委、政府、村級組織和鄉衛生院費盡力氣、苦口婆心地做工作,到頭來連機關幹部、村幹部的下鄉勞務費都不好解決。有的地方鄉財政困難幹脆讓鄉衛生院承擔;鄉衛生院也叫苦,“好象合作醫療是為我們辦的,我們本來就困難,為了合作醫療還要承擔這些額外的負擔”。因此,隻有理順疏通籌資渠道,才能保證合作醫療的順利發展。
從影響籌資的因素來看,可從以下幾個方麵考慮。
若供方、管理機構和各級財政變量不變,單看需方,要保證一定的籌資和參合率,至少要考慮農民純收入、支付意願、支付能力、政府可信度和方案滿意度5個方麵,從這五個因素進行模擬,農民5元錢行不行,10元錢行不行,是否可以籌資15元,不管要達到哪一水平,都是這5個參數在相互製約構成不同的函數,實際工作中就是要找到這5個參數的最佳組合。其中,農民人均純收入又是一個重要的基礎指標,正如《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中規定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製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農村養老保險以農民年均純收入的10%收取保費一樣,合作醫療籌資水平必須以農民純收入作為基本的參考指標,一般認為,農民個人籌資水平不超過人均收入的2%為宜。籌資水平還必須要結合農民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願去考慮,隻有在農民同時具有支付意願和支付能力,即對合作醫療存在需求的情況下,籌資才會變為現實。籌資水平和支付能力還決定於農民純收入,支付意願決定於政府可信度和方案滿意度。
若固定需方變量不變,觀察供方、政府各級財政和管理機構關係。供方定點醫療機構負責為參合農民提供醫療服務,對於基金的流出來講相當於守門人;管理及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合作醫療方案的製定和實施、合作醫療章程的製定和執行、對醫療機構的審核、監督和管理、基金支付、使用及償付計劃的製定和執行等,類似於裁判。如果作為裁判首先規則製定的不科學、合理,其次缺乏裁定的水平和能力,再者本身高耗、低效的話那麼整個活動過程都不能在規範、有序的環境中進行。定點醫療機構為參合農民提供醫療服務是有償的,從根本上看,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中沒有太大的責任和義務,隻是生產和交換的關係,無一例外的有追逐利益的本能和自身發展的本質需求,而約束自身行為的僅是行業規範和道德自律。此外,由於參合農民的部分醫療費用來源於政府各級財政,就意味著定點醫療機構為追逐利益故意作為的空間增大。因此,政府和管理機構必須在做好對其不規範行為監管的基礎上進行費用控製並保證優質服務。在這裏觀察供方與合作醫療關係的指標是合作醫療與非合作醫療住院次均費用;各級財政與合作醫療關係的指標是各級財政補助占總籌資比例;而需方、供方、各級政府財政、管理及經辦機構共同合作運行的結果指標是合作醫療受益率、門診補償比、住院補償比和總有效補償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