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1 / 3)

擯者出請。不必賓事之有無。

[疏]“擯者出請”。注“不必”至“有無”。釋曰:自此盡“以束帛如享禮”,論享禮之事。

賓裼,奉束帛加璧享。擯者入告,出許。許受之。

庭實,皮則攝之,毛在內,內攝之,入設也。皮,虎豹之皮。攝之者,右手並執前足,左手並執後足,毛在內,不欲文之豫見也。內攝之者,兩手相鄉也。入設,亦參分庭一在南,言則者,或以馬也。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

[疏]“庭實”至“設也”。注“皮虎”至“可也”。釋曰:知“皮,是虎豹皮”者,經雲“毛在內”,不欲文之豫見,是有文之皮。《郊特牲》雲:“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文無所屬,則天子諸侯皆得用之。此聘使為君行之,故知皮是虎豹之皮也。《齊語》雲:“桓公知諸侯歸己,令諸侯輕其幣,用麋鹿皮”,非其正也。雲“攝之者,右手並執前足,左手並執後足”者,下雲皮右首,故雲右手執前兩足。必以一手執兩足者,取兩足相向,得掩毛在內,俱放,又得毛向外,故鄭雲“內攝之者,兩手相鄉”也。知入設參分庭一在南者,見《昏禮記》:“納徵,執皮,攝之,內文,兼執足。左首,隨入西上,參分庭一在南。”故知此亦然。但此右首,彼左首者,《昏禮》象生,故與此異也。雲“則者,或以馬也”者,以其皮馬相閒,有皮則用皮,無皮則用馬,故雲“則”,見其不定故也。雲“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者,雲凡君於臣,謂使者歸,若使卿贈如覿幣,及食饗以侑幣、酬幣,庭實皆有皮,故雲“凡”也。臣於君,謂私覿,庭實設四皮,及介用儷皮,此皆有麋鹿皮,故亦雲“凡”也。若然,《大宗伯》雲“孤執皮帛”,鄭雲:天子之孤用虎皮,諸侯之孤用豹皮。得用虎豹者,彼所執以為贄,與庭實不同,故得用虎豹也。

賓入門左,揖讓如初,升致命,張皮。張者,釋外足,見文也。

[疏]“賓入”至“張皮”。注“張者”至“文也”。釋曰:案《昏禮記》:“賓致命,釋外足,見文,主人受幣,士受皮。”注雲:“賓致命,主人受幣,庭實所用為節。”此亦然,下受皮以授幣為節也。

公再拜受幣。士受皮者自後右客。自,由也。從東方來,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執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

[疏]“公再”至“右客”。注“自由”至“而出”。釋曰:雲“執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者,此約下私覿時,“牽馬者自前西向出”相類,故雲“亦”也。

賓出,當之坐攝之。象受於賓。

[疏]“賓出”至“攝之”。注“象受於賓”。釋曰:雲“坐攝之”者,向張皮見文,今攝之者,還如入時,執前後足,內文也。

公側授宰幣,皮如入,右首而東。如入,左在前。皮右首者,變於生也。

[疏]“公側”至“而東”。注“如入”至“生也”。釋曰:雲“公側授宰幣”者,上雲“公側襲”,側猶獨也,此已上側亦獨,無人讚之也。雲“如入,左在前”者,皮四張,三人入門時,先者北麵在左,西頭為上,餘取皮向東者,亦左在前,向東為次第也。雲“皮右首者,變於生也”者,《曲禮》雲“執禽者左首”,《士相見》贄用雉,左頭奉之,下大夫執雁,上大夫執羔,如執雉,皆左首。雉雖死,以不可生服,執之如羔,雁亦從左首,象陽。今此皮則右首,變於生。《昏禮》左首,《昏禮》取象生,與此異也。

聘於夫人用璋,享用琮,如初禮。如公立於中庭以下。

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有言,有所告請,若有所問也。記曰:有故,則束帛加書以將命。《春秋》臧孫辰告糴於齊,公子遂如楚乞師,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皆是也。無庭實也。

[疏]“若有”至“享禮”。注“有言”至“實也”。釋曰:雲“有言,有所告請,若有所問也”者,言有所告,即告糴之類是也。請,即乞師之類是也。問,即言汶陽之田之類是也。鄭據《傳》而言,有此三事,皆是有言。有言,即記雲“有故”,一也。雲“有言”,即有書致之,故記雲,有故則“束帛加書以將命”也。雲“《春秋》臧孫辰告糴”者,事在莊公二十八年也。雲“公子遂如楚乞師”者,事在僖二十六年也。雲“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事在成公八年也。此三者皆見《春秋經》,引之者,證此有言以“束帛加書”之事也。雲“無庭實也”者,以經直雲“束帛如享禮”,則除束帛之外,更無所有,故知無庭實也。《國語》雲:臧孫辰以鬯圭者,是告糴之物。服注雲:無庭實也。又哀七年《左傳》雲:“邾茅夷鴻以乘韋束帛自請救於吳”,求救非法,故有乘韋為庭實也。

擯者出請事,賓告事畢。公事畢。

賓奉束錦以請覿。覿,見也。鄉將公事,是欲交其歡敬也。不用羔,因使而見,非特來。

[疏]“擯者”至“事畢”。注“覿見”至“特來”。釋曰:自此盡“從者訝受馬”,論賓將私覿,主人不許而行禮賓之事。雲“鄉將公事”者,聘享是也。雲“是欲交其歡敬也”者,聘是公禮,非是交歡,此行私禮,為交歡敬也。案《郊特牲》雲:“為人臣者無外交。”鄭注“私覿是外交也”者,彼謂臣為君介,而行私覿,是外交。若特行聘,則得私覿,非外交也。故彼上經雲:“大夫執圭而使,所以申信也。”注雲“其君親來,其臣不敢私見於主國君也。以君命聘,則有私見”是也。雲“不用羔,因使而見,非特來”者,謂因為君聘使而行私見,故用束錦,非特來。若特來,則卿用羔也。若然,案《士相見》卿初仕見已君及卿,皆見以羔。見他君得有羔者,案《尚書》有“三帛二生”,二生,卿執羔,大夫執雁,彼見天子法。從朝君而見,得有羔。若諸侯相朝,其臣從君,亦得執羔見主君可知。其為君聘,則不得執羔見主君也,故鄭雲因使而見非特來。案定公八年經書“公會晉師於瓦”,《左傳》雲:“範獻子執羔,趙簡子、中行文子皆執雁。”亦是從君見,主君法也。

擯者入告,出辭。客有大禮,未有以待之。

[疏]“擯者入告出辭”。注“客有”至“待之”。釋曰:雲“大禮”者,即上行聘享是也。雲“未有以待之”者,謂主人未有以待之,以禮待之,即下禮賓是也。故止客私覿,即下文行禮賓也。

請禮賓,賓禮辭,聽命。擯者入告。告賓許也。

宰夫徹幾改筵。宰夫,又主酒食者也。將禮賓,徹神幾,改神席,更布也。賓席東上。《公食大夫禮》曰:“蒲筵常,緇布純,加萑席尋,玄帛純。”此筵上、下大夫也。《周禮》曰:筵國賓於牖前,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左彤幾者,則是筵孤也。孤,彤幾,卿大夫其漆幾與?

[疏]“宰夫徹幾改筵”。注“宰夫”至“幾與”。釋曰:雲“宰夫,又主酒食者也”者,對上宰夫設飧,今又主酒食以禮賓也。雲“賓席東上”者,對前為神而西上也。雲“《公食大夫禮》曰蒲筵及萑席,此筵上、下大夫也”者,以《公食》蒲筵、萑席二者是為上、下大夫法。又引《周禮》者,鄭欲推出上、下大夫用漆幾也。案《司幾筵》雲:諸侯酢席,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筵國賓於牖前,亦如之,左彤幾。注雲“國賓諸侯來朝,孤卿大夫來聘,後言幾者,使不蒙如也。朝者,彫幾。聘者,彤幾”。但司幾筵是天子之官,幾筵又是諸侯之法,又鄭雲“國賓諸侯來朝,孤卿大夫來聘”,是諸侯與朝聘天子法,則孤卿大夫是諸侯之臣也。以此言之,則天子孤卿大夫幾筵與諸侯之臣同可知。若然,《公食大夫》筵,上、下大夫禮同用蒲筵莞席,與此席不同。鄭注此國賓中卿大夫得與孤同者,鄭欲廣國賓之義,其實此國賓中,唯有諸侯與孤無卿大夫也。鄭必知卿大夫漆幾者,《司幾筵》有五幾,從上向下序之:天子玉幾,諸侯彫幾,孤彤幾,卿大夫漆幾,下有素幾,喪事所用,差次然也。無正文,故雲“與”之疑之。

公出,迎賓以入,揖讓如初。公出迎者,已之禮更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