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為眾子”。注“眾子”至“其首”。釋曰:眾子卑於昆弟,故次之,注兼雲女子之義,如上姑姊妹。但上注鄭雲“在室”,此不雲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昆弟眾子及下昆弟之子者,皆不發傳者,以其同是一體,故無異問。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見者,亦如上姑不見。雷氏雲:“欲見出當及時”,又《大功章》見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雲“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者,經不雲士,鄭雲士者,《喪服》平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雲“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為大功”者,下文大夫之子皆雲庶子,降一等,故大功。雲“天子國君不服之”者,以其絕旁親,故知不服。若然,經所雲唯據士也。引《內則》者,案彼雲子生三月之末,釋日翦發為鬌,以見於父。若塚子,生則見於正寢,其日夫妻共食,具視朔食,天子則大牢,諸侯則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塚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咳而名之。執右明授之室事,退入夫之燕寢乃食,下雲其非塚子皆降一等。雲“適子庶子巳食而見必循其首”者,不授室事故也,而鄭注未食已食,急正緩庶之義。言塚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彼言適子,謂適妻所生第二已下,庶子謂妾子也。引之者,證言庶子是別於適長者也。
昆弟之子。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檀弓》曰:“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
[疏]“昆弟之子”。注“檀弓”至“進之”。釋曰:昆弟子疏於親子,故次之。世叔父為之,此兩相為服,不言報者,引同己子,與親子同,故不言報,是以《檀弓》為證,言“進”者,進同己子故也。
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兩言之者,適子或為兄,或為弟。
[疏]“大夫”至“昆弟”。注“兩言”至“為弟”。釋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適妻所生第二已下,當直雲昆弟,不言庶也。雲“兩言之”者,以其適妻所生適子,或長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雲兩言之。適子或為兄,或為弟,是以經昆弟並言之。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適子為庶昆弟,庶昆弟相為,亦如大夫為之。
[疏]“傳曰”至“降也”。釋曰:雲“父之所不降”者,即《斬章》父為長子是也。雲“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發“何以”傳者,餘兄弟相為皆大功,獨為適服期,故發問比例之傳也。注“大夫”至“為之”。釋曰:雲“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者,釋傳父之所不降。雲“適子為庶昆弟”已下,鄭廣明大夫與適子所降者,以大夫適子得行大夫禮,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如大夫為之皆大功也。
適孫。
[疏]“適孫”。釋曰:孫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謂適子死,其適孫承重者,祖為之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婦亦如之。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孫婦亦如之。適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
[疏]“傳曰”至“如之”。釋曰:傳雲“何以”問比例者,亦為眾孫大功,此獨期,故發問也。雲“有適子者無適孫”者,謂適子在,不得立適孫為後也。雲“孫婦亦如之”,亦謂不立之,故雲亦如之也。注“周之”至“期也”。釋曰:雲“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者,此釋祖為孫服重之義。言周之道,對殷道則不然,以其殷道,適子死,弟乃當先立,故言周之道也。雲“長子在則為庶孫耳”者,既適子在不得立孫,明同庶孫之例。雲“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者,案《喪服小記》雲:“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注雲:“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眾子庶婦也。”是以鄭雲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非長子皆期。明非長子婦及於非適孫傳重,同於庶孫,大功可知也。若然,長子為父斬,父亦為斬,適孫承重為祖斬,祖為之期,不報之斬者,父子一體,本有三年之情,故特為祖斬。祖為孫本非一體,但以報期,故期不得斬也。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疏]“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釋曰: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後,薄於本親,抑之,故次在孫後也。若然,既為本生不降斬,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報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筭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適子不得後大宗。都邑之士,則知尊彌,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謂祭天也。上猶遠也。下猶近也。收族者,謂別親疏,序昭穆。《大傳》曰:係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疏]“傳曰”至“大宗”。釋曰:問者,本生父母應斬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問比例也。雲“不貳斬”者,答辭。又不貳斬者,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貳斬之意也。此問答雖兼母,專據父,故答以斬而言。案《喪服小記》雲:“別子為祖,繼別為大宗。”謂若魯桓公適夫人文薑生大子,名同,後為君,次子慶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謂之別子。別子者,皆以臣道事君,無兄弟相宗之法,與大子有別,又與後世為始,故稱別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別子之子,適者為諸弟來宗之,即謂之大宗。自此以下,適適相承,謂之百世不遷之宗。五服之內,親者月筭如邦人,五服之外,皆來宗之,為之齊衰,《齊衰三月章》“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謂大宗之後生者,謂別子之弟。《小記》注雲:“別子之世長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長者親弟來宗之,為繼禰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兄弟,又從父昆弟亦來宗之,為繼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從祖昆弟來宗之,為繼曾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有親昆弟,從父昆弟,從祖昆弟來宗之,又有從曾祖昆弟來宗之,為繼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絕服,不複來事,以彼自事,五服內繼高祖巳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則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長者之小宗。雖家家盡有小宗,仍世事繼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傳雲“有餘則歸之宗”,亦謂當家之長為小宗者也。雲“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者,此問小宗、大宗二者與何者為後,後大宗也。案何休雲“小宗無後當絕”,與此義同也。又雲“後大宗者降其小宗”,此則繼為人後為父母,父母尚降,明餘皆降也。故《大功章》雲“為人後者為其昆弟”,是降小宗之類也。雲“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者,此問必後大宗,何意也?明宗子尊統領,是以《書傳》雲:“宗子燕族人於堂,宗婦燕族人於房,序之以昭穆”,既有族食、族燕齒序族人之事,是以須後不可絕也,故雲尊之統也。雲“禽獸”已下者,因之尊宗子,遂廣申尊祖,宗子之事也。雲“禽獸知母不知父”者,《爾雅》雲:“兩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彼對文而言之也。若散文言之,獸亦名禽。禽獸所生,唯知隨母,不知隨父,是知母不知父。雲“野人曰父母何筭焉”者,野人謂若《論語》鄭注雲“野人粗略”,與都邑之士相對。亦謂國外為野人,野人稍遠政化,都邑之士為近政化。《周禮》雲“野自六尺”之類者,不知分別父母尊卑也。雲“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者,士下對野人,上對大夫,則此士所謂在朝之士並在城郭士,民知義禮者,總謂之為士也。雲“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者,此學謂鄉庠序及國之大學、小學之學士,文王之世子亦雲“學士”,雖未有官爵,以其習知四術,閑知六藝,知祖義父仁之禮,故敬父遂尊祖,得與大夫之貴同也。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遠之義也。雲大宗“收族”已下,謂論大宗立後之意也。雲“適子不得後大宗”者,以其自當主家事並承重祭祀之事故也。注“都邑”至“道然也”。
釋曰:都邑之士者,對天子諸侯曰國采地,大夫曰都邑。故《周禮-載師》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諸侯下大夫采地,亦雲邑曰築,都曰城。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內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諸侯施政化,民無以遠近為異,但近者易化,遠者難感,故民近政化者識深,則知尊父,遠政化者識淺,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別也。大祖始封之君者,案《周禮-典命》雲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加一等者,八命為上公九命,為牧八命,為侯伯七命,為子男五命,此皆為大祖,後世不毀其廟。若魯之周公,齊之大公,衛之康叔,鄭之桓公之類,皆是大祖者也。雲“始祖感神靈而生,若後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謂祭天”者,謂祭所感帝,還以始祖配之。案《大傳》雲:“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是後稷感東方青帝靈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汁光紀所生。《易緯》雲“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郊特牲》雲“兆日於南郊,就陽位”,則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於南郊,還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後稷,殷以契配之,故鄭雲謂祖配祭天也。又鄭注《大傳》雲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則不止後稷與契而已。但後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詩雲“履帝武敏歆”,據鄭義,帝嚳後世妃薑原履青帝大人跡而生後稷,殷之先母有娀氏之女簡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鄭據而言之,其實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雲“上猶遠也,下猶近”者,天子始祖,諸侯及大祖,並於親廟外祭之,是尊統遠。大夫三廟,適士二廟,中下士一廟,是卑者尊統近也。若然,此論大宗子,而言天子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見大宗子統領百世而不遷,又上祭別祖子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統遠。小宗子唯統五服之內,是尊統近,故傳言尊統遠近而雲大宗者,尊之統也。又雲大宗者,收族,是大宗統遠之事也。引《大傳》者,案彼稱姓謂正姓,若殷於、周姬之類,綴之以食者,以食禮相連綴,使不相疏,若宗子於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雲“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者,對殷道則不然,謂殷家不係之以正姓,但五世絕服,以後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下婚姻通也。引之者,證周之大宗子統領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亂之事也。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疏]“女子子”至“父後者”。釋曰: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後。
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者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期也。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為父後持重者,不自絕於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辟大宗。
[疏]“傳曰”至“服期也”。釋曰:經兼言父母,傳特問父不問母者,家無二尊,故父在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禫而已。未多懸絕,故不問女子子在室斬衰三年。今出嫁與母同在不杖麻屨懸絕,故問雲“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答辭。雲“婦人不貳斬者何”,更問不貳斬之意也。雲“婦人有三從之義”已下,答辭。前《斬章》雲為人後,不雲丈夫不貳斬,至此女子子雲婦人不貳斬者,則丈夫容有貳斬,故有為長子皆斬。又《喪服四製》雲:“門內之治,恩揜義,門外之治,義斷恩。”至於君父別時而喪,仍得為父申斬,則丈夫有二斬。至於女子子在家為父,出嫁為夫,唯一無二,故特言婦人,是異於男子故也。若然,案《雜記》雲:“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是婦人為夫並為君得二斬者,然則此婦人不貳斬者,在家為父斬,出嫁為夫斬,為父期,此其常事。彼為君不可以輕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決此也。言婦人有三從之義者,欲言不貳斬之意,婦人從人所從,即為之斬。若然,夫死從子,不為子斬者,子為母齊衰,母為子不得過齊衰,故亦不斬也。雲“婦人不能二尊”者,欲見不貳斬之義。雲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見大宗子百世不遷,婦人所歸,雖不歸大宗,宗內丈夫,婦人為之齊衰三月。
小宗宗內兄弟父之適長者為之,婦人之所歸宗者,歸此小宗,遂之期,與大宗別。傳恐人疑為大宗,故辨之曰小宗故服期也。注“從者”至“大宗”。釋曰: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知義然者,若父母在,嫁女自當歸寧父母,何須歸宗子。傳言“婦人雖在外必歸宗”,明是據父母卒者,故鄭據父母卒而言。若然,天子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歸宗,以其人君絕宗,故許穆夫人、衛侯之女,父死不得歸,賦《載馳》詩是也。雲“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者,鄭解傳意言“曰小宗”者,傳重釋歸宗,是乃小宗也。雲“明非一”者,欲見家家皆有也。雲“小宗有四”者,已於上釋。雲“丈夫婦人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者,謂各如五服尊卑,服之無所加減。雲“避大宗”者,大宗則齊衰三月,雲丈夫婦人五服外,皆齊衰三月。五服內,月筭如邦人,亦皆齊衰,無大功、小功、緦麻,故雲避大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