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2 / 3)

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誌也。

[疏]“傳曰”至“之誌也”。釋曰:上章已論斬衰不同訖,故傳直言“何以期”而不三年決之也。“屈也”者,答辭,以家無二尊,故於母屈而為期,是以雲“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解父在母屈之意也。言不敢伸其私尊,明子於父母本尊。若然,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於子為至尊,妻於夫亦至尊。母則於子為尊,夫不尊之,直據子而言,故言私尊也。若然,夫妻敵體而言屈,公子為母練冠在五服之外,不言屈者,舉尊以見卑,屈可知。大夫妾子為母大功,亦斯類也。雲“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誌也”者,子於母屈而期,心喪猶三年,故父雖為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達子之心喪之誌故也。不雲“心”而言“誌”者,心者,萬慮之總,喜怒哀樂好惡六情皆是情,則為誌母雖一期,哀猶未絕,是六情之中而哀偏在,故雲誌也,不雲心也。《左氏傳》晉叔向雲一歲王“有三年之喪二”,據大子與穆後,天子為後亦期,而雲三年喪者,據達子之誌而言三年也。

妻。傳曰:為妻何以期也?妻至親也。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

[疏]“妻傳曰”至“親也”。釋曰:妻卑於母,故次之。夫為妻,年月禫杖亦與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為夫斬,故夫為之,亦與父在為母同。傳曰“何以期也”者,傳意以妻擬母,母是血屬得期,怪妻義合亦期,故發此之傳也。此問異於常例,上問母直雲“何以期”,今雲“為妻”,乃雲“何以期”者,雷氏雲:“妻卑,以擬同於母,故問深於常也。”雲“妻至親也”,答以妻至親,故同於母。言妻至親者,妻既移天齊體,與己同奉宗廟,為萬世之主,故雲至親也。注“適子”至“庶子”。釋曰:雲“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者,《不杖章》之文也。又引《服問》者,鄭彼注雲:“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若士卑,為此三人為喪主可知。若然,至此經為妻,非直是庶子為妻,欲見兼有適子父沒為妻在其中。雲“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者,案《喪服小記》雲“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可”是也。引之者,證經雲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為庶子之妻為喪主,故夫皆為妻杖,得伸也。

出妻之子為母。出猶去也。

[疏]“出妻之子為母”。釋曰:此謂母犯七出。去,謂去夫氏或適他族,或之本家子從而為服者也。七出者:無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惡疾七也。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出耳。雷氏雲:子無出母之義,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傳曰:“絕族無施服,親者屬。”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在旁而及曰施,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

[疏]“傳曰”至“私親也”。釋曰:雲“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者,傳意似言出妻即是絕族,故於外祖可以無服,恐人疑為之服,故傳明言之也。又雲“傳曰”者,子夏引他舊傳,證成己義。雲“絕族”者,嫁來承奉宗廟,與族相連綴,今出則與族絕,故雲絕族也。“無施服”者,傍及為施,以母為族絕,即無傍及之服也。雲“親者屬”者,舊傳解母被出,猶為之服也。雲“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者,舊傳釋為父後者,謂父沒適子承重,不合為出母服意。雲“傳”曰者,子夏釋舊傳意雲與尊者為一體者,不言與父為體,而言與尊者,上《斬衰章》已有《傳》雲“正體於上,將所傳重”,釋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故不言父也。但事宗廟祭祀者,不欲聞見凶人,故《雜記》雲有死於宮中三月不祭,況有故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親也。父已與母無親,子獨親之,故雲“私親”也。注“在旁”至“絕道”。釋曰:雲“在旁而及曰施”者,《詩》雲“莫莫葛藟,施於條枚”,“蔦與女蘿,施於鬆上”,皆是在旁而及曰施。此以母為主,旁及外祖,今母已絕族,不複及在旁,故雲無施服也。雲“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者,屬猶續也,《孝經》雲“父母主之,續莫大焉”,故謂母子為屬,對父與母義合有絕道,故雲母子至親無絕道。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傳曰:何以期也?貴終也。嚐為母子,貴終其恩。

[疏]“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釋曰:雲“父卒繼母嫁”者,欲見此母為父已服斬衰三年,恩意之極,故子為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已母。雖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已。雲“從為之服”者,亦為本是路人,暫時之與父片合,父卒,還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從為之文也。“報”者,《喪服上、下》並記雲報者十有二,無降殺之差。感恩者皆稱報。若此子念繼母恩,終從而為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殺,即生報文,餘皆放此。

不杖、麻屨者,此亦齊衰,言其異於上。

[疏]“不杖麻屨者”。注“此亦”至“於上”。釋曰:案上《斬章》布總箭笄亦是異於上,鄭不言之,至此乃注者,彼亦是異於上,不言者,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其君布帶繩屨,亦是異於上。同是斬衰,而有二文皆異,故不得言異於上,直注雲:“此妻妾女子子異於男子而已。此則雖是別章,唯此二事異於上,故得言之也。此《不杖章》輕於上禫杖,故次之。又雲此章與上章雖杖與不杖不同,其正服齊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則不異也。必知父在為母不衰四升,冠七升,與上三年齊衰同者,見鄭注《雜記》雲:“士以臣從君服之齊衰,為其母與兄弟。”是父在,為母與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驗也。又鄭注《服問》雲“為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驗也。又案此章雲“不杖麻屨”,鄭雲“言其異於上”,則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為母同正服五升之驗也。案下記雲齊衰四升冠七升,及《閒傳》雲為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據上章父卒為母齊衰三年者也。

祖父母。

[疏]“祖父母”。釋曰:孫為之服喪服條例,皆親而尊者在先,故《斬章》先父三年,齊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義服之本製,若為父期,祖合大功,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傳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疏]“傳曰”至“尊也”。釋曰:雲“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據母而問,所生之母至親,唯期而已,祖為孫止大功,孫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雲“至尊也”者,祖為孫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雖非至親,是至尊,故期。若然,不雲“祖至尊”,而直雲“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孫之至尊,故直雲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父母叔父母”。釋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見繼世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報者,以昆弟之子猶子,若言報為疏,故不言報也。

傳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與尊者一體也。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體也。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宗者,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資,取也。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傳曰”至“名服也”。釋曰:傳發“何以期”問比例者,雷氏雲:“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問也。”不直雲“何以言世父叔父”者,以經總言而傳離釋,故二文欲別問也。雲“與尊者一體也”者,雖非至尊,既與尊者為一體,故服期。不言與父為一體者,直言尊者,明父為一體也,為與一尊,故加期也。雲“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者,以世叔父與二尊為體,故加期。昆弟之子無此義,何以亦期?故怪而致問也。雲“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者,凡得降者,皆由已尊也,故降之。世叔非正尊,故生報也。雲“父子一體”已下雲雲,傳雲此者,上既雲一體,故傳又廣明一體之義,凡言“體”者,若人之四體,故傳解父子、夫妻、兄弟,還比人四體而言也。雲“父子一體也”者,謂子與父骨血是同為體,因其父與祖亦為一體,又見世叔與祖亦為一體也。雲“夫妻一體也”者,亦見世叔母與世叔父為一體也。雲“昆弟一體也”者,又見世叔與父亦為一體也。故馬雲:言一體者,還是至親,因父加於世叔,故雲昆弟一體。因世叔加於世叔母,故以夫妻一體也。因上世叔是旁尊,故以下廣明尊有正有旁之義也。人身首足為上下,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故父子比於首足。因父子兼見祖孫,故馬雲首足者,父尊若首,加祖在期,子卑若足,曾孫在緦也。雲“夫婦牉合也”者,《郊特牲》雲“天地合而後萬物興焉”,是夫婦半合,子胤生焉,是半合為一體也。雲“昆弟四體也”者,四體謂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雲四體也。雲“故昆弟之義無分”者,此傳兄弟有合離之義,以手足四體本在一身,不可分別。若昆弟共成父身,亦不可分別,是昆弟之義不合分也。雲“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者,昆弟理不合分,然而分者,則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故須分也。雲“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者,《內則》雲:“子事父母,(又鳥)初鳴,鹹盥漱,櫛纚笄總。”朝事父母,若兄弟同在一宮,則尊崇諸父之長者。第二已下,其子不得私其父,不成為人人之子之法也。雲“故有東宮有西宮”雲雲,案《內則》雲:“命士以上,父子異宮。”不命之士,父子同宮,縱同宮亦有隔別,亦為四方之宮也。雲“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者,二母是路人,以來配世叔父,則生母名,既有母名,則當隨世叔而服之,故雲以名服也。注“宗者”至“如之”。釋曰:案《喪服小記》雲:“繼別為大宗,繼禰為小宗。”大宗繼別子之後,百世不遷之宗,在五服之中者,族人為之月筭如邦人,如為齊衰,《齊衰三月章》宗子是也。小宗有四,皆據五服之內,依常著服。五世別高祖,則別事親者。今宗子在《期章》之內,明非大宗子,是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也。雲“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章》雲“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若然,不見姑者,雷雲:不見姑者,欲見時早出之義。

大夫之適子為妻。

[疏]“大夫之適子為妻”。釋曰:雲“大夫之適子為妻”,在此《不杖章》,則上《杖章》為妻者是庶子為妻,父沒後適子亦為妻杖,亦在彼章也。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則為妻不杖。大夫不以尊降適婦者,重適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疏]“傳曰”至“不杖”。釋曰:怪所以期,發比例而問者。大夫眾子為妻皆大功,今令適子為妻期,故發問也。雲“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大功章》有適婦,注雲:“適子之妻。”是父不降適婦也。雲子亦不敢降者,謂不敢降至大功,與庶子同也。雲“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發問也。“父在為妻不杖”者,父為適子之婦為喪主,故適子不敢伸而杖也。《服問》雲:“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是大夫為適婦為喪主也,故子不杖也。若然,此適子為妻通貴賤,今不雲“長子”通上下而雲“適子”,唯據大夫者,以五十始爵,為降服之始,嫌降適婦,其子亦降其妻,故明。舉大夫不降,天子諸侯雖尊,不降可知。注“大夫”至“出降”。釋曰:雲“大夫不以尊降適婦者,重適也”者,此解經文所不降適子之婦,對大夫為庶子之婦小功,是尊降也。雲“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者,謂依五服常法服之。雲“降有四品”者,鄭因傳有降、不降之文,遂總解《喪服》上下降服之義。雲“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諸侯為正統之親,後夫人與長子、長子之妻等不降,餘親則絕。天子諸侯絕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為眾子大功之等是也。雲“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厭屈以降,無尊之妻。下記雲“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為其妻縓冠葛絰帶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雲“大夫之子為從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雲“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諸親,即《小功章》雲“公之昆弟為從父母昆弟”是也。案《大功章》雲“公之庶昆弟為母妻昆弟”,傳曰:“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兩義,既以旁尊,又為餘尊厭也。雲“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謂若下文雲“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又下文雲“女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為父後者”,此二者是出也。凡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後,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為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進之在昆弟上也。

昆弟。昆,兄也。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昆弟”。注“昆兄”至“如之”。釋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親以期斷。雲“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長,故以明為稱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為名。雲“為姊妹在室亦如之”者,義同於上,姑在室也。

為眾子。眾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為大功。天子、國君不服之。《內則》曰:“塚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見,必循其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