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射猶挾乘矢,以命三耦:“各與其耦讓取弓矢,拾。”猶,有故之辭。拾,更也。
[疏]“司射”至“拾矢”。注“猶有”至“更也”。釋曰:自此盡“取撲搢之以反位”,論司射誘射,教三耦射法之事。《大射》有次,“三耦取弓矢於次”,注雲:“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隱蔽處。”則此無次取弓矢。拾者,拾更也。遞取弓矢,見威儀故也。雲“猶,有故之辭”者,前已雲司射兼挾乘矢,此雲“猶”是有故之辭,雲此者,欲見司射恒執弓矢未改之意。
三耦皆袒、決、遂。有司左執弣,右執弦,而授弓。有司,弟子納射器者也。凡納射器者,皆執以俟事。
[疏]“三耦”至“授弓”。注“有司”至“俟事”。釋曰:前有司請射,解為司馬。此有司為弟子者,以有事者皆有司,故鄭注解上有司請射與《大射》為政請射同,故解為司馬。此經以納射器使弟子,不見出文,則弟子執射器入者,即使守之以授用者,故知有司還是弟子。是以鄭雲“凡納射器者,皆執以俟事”。
遂授矢。受於納矢而授之。
[疏]“遂授矢”。注“受於”至“授之”。釋曰:此授矢者,則上文有司授弓者,以其弟子執弓矢,故授弓訖複授矢。是以鄭雲“受於納矢而授之”。
三耦皆執弓,搢三而挾一個。未違俟處也。搢,插也,插於帶右。
[疏]“三耦”至“一個”。注“未違”至“帶右”。釋曰:上雲“三耦俟於堂西”,又雲“遂以比三耦於堂西”,此雲“三耦皆執弓搢三而挾一個”,前後皆因前位,去未違俟處。下文乃雲“三耦皆進,由司射之西,立於其西南,東麵北上”,是移本位者也。雲“搢,插也,插於帶右”者,以其左手執弓,右手抽矢而射,故知插於帶右,故《詩》雲“左旋右抽”是也。
司射先立於所設中之西南,東麵。三耦皆進,由司射之西,立於其西南,東麵北上而俟。
司射東麵立於三耦之北,搢三而挾一個。為當誘射也,固東麵矣。複言之者,明卻時還。
[疏]“司射”至“一個”。注“為當”至“時還”。釋曰:雲“固東麵矣,複言之者,明卻時還”者,司射先在中西南,東麵,今三耦立定,司射卻來向三耦之北,東麵,明司射卻時,右還西南,東麵也。
揖進,當階,北麵揖。及階揖,升堂揖。豫則鉤楹內,堂則由楹外。當左物,北麵揖。鉤楹,繞楹而東也。序無室,可以深也。周立四代之學於國,而又以有虞氏之庠為鄉學。《鄉飲酒義》曰“主人迎賓於庠門外”是也。庠之製,有堂有室也。今言豫者,謂州學也。讀如“成周宣謝災”之謝,《周禮》作序。凡屋無室曰謝,宜從謝。州立謝者,下鄉也。左物,下物也。今文豫為序,序乃夏後氏之學,亦非也。
[疏]“揖進”至“麵揖”。注“鉤楹”至“非也”。釋曰:凡行射禮耦,耦各相對揖,故司射誘射,發東麵位,揖進,當西階北麵揖,及階揖,升堂揖訖,東行向兩楹閒,物須過西楹,是以豫則鉤楹內北過,以記雲:“序則物當棟。”物近北,故過由楹北也。堂則由楹外過而東行,以記雲:“堂則物當楣。”物近南,故過由楹南也。雲“當左物”者,以南麵為正,東為左物,北麵又揖也。雲“鉤楹,繞楹而東也”者,北而東也。雲“序無室,可以深也”者,據州立序而言。雲“周立四代之學於國”者,案《王製》雲:有虞氏上庠下庠,夏後氏東序西序,殷人左學右學,周人東膠虞庠。周立四代者,通己為四代,但質家貴右,故虞殷大學在西郊,小學在國中。文家貴左,故夏周大學在國中王宮之東,小學在西郊。周所立前代學者,立虞、夏、殷三代大學。若然,則虞氏上庠,則周之小學為有虞氏之庠,製在西郊也。立殷之右學則瞽宗,周立之亦在西郊。立夏後氏之東序,則周之東膠立在王宮之東,以其改東序為東膠。東膠,二代名,故雲周立四代學。《文王世子》亦論四代學中學樂之事。雲“而又以有虞氏之庠為鄉學”者,與周立虞庠同製,故引《鄉飲酒義》為證鄉立庠之義也。雲“庠之製,有堂有室也”者,則此篇雲“堂則由楹外”,又記雲“堂則物當楣”是也。《論語》雲:“由也升堂矣,未入於室。”室堂相將,有室必有堂。言此者,見庠則室堂俱有,對榭則有堂無室也。雲“今言豫者,謂州學也”者,《周禮-地官-州長職》雲“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序”是也。雲“讀如‘成周宣榭災’之榭”者,案宣公十六年《經》書:“成周宣榭火。”彼雖不據學,以其無室,與《爾雅》“無室曰榭”同,故引以為證也。雲“《周禮》作序”者,據《州長職》文。雲“凡屋無室曰榭,宜從榭”者,鄭廣解榭名。《爾雅》雲:“闍謂之台,有木者謂之榭。”及成周宣謝,及此州立謝,皆是無室,故雲“凡”以該之,不得從豫及序,故雲宜從榭也。雲“州立榭者,下鄉也”者,以其鄉之庠有室有堂,州謝則有堂無室,故雲下鄉也。雲“今文豫為序,序乃夏後氏之學,亦非也”,不從今文者,以其虞庠、夏序皆是有室,州之序則無室,故雲“非”。言“亦”者,古文為豫已非,今文作夏後氏之序亦非。若然,《禮記-學記》及《州長職》並下記皆作序,鄭不破之者,以鄉立虞庠,依虞有室,州立夏序,去室,猶取序名,是以鄭注《州長》雲“序,州黨之學也”,故不破之也。
及物揖。左足履物,不方足,還,視侯中,俯正足。方猶並也。誌在於射,左足至,右足還,並足則是立也。南麵視侯之中,乃俯視並正其足。
[疏]“及物”至“正足”。注“方猶”至“其足”。釋曰:雲“誌在於射”者,解足未正先視侯中之意。言“左足至”者,解左足履物也。右足還並足則是立也者,解經不方足,還及正足之言。若然,雲還時兼視侯中也。此不言畫物早晚,案《大射》納射器之下,即言“工人、士與梓人升自北階兩楹閒,疏數容弓,若丹,若墨,度尺而午”。此不言者,卑者文略,亦當在納射器後即畫之也。
不去旌。以其不獲。
[疏]“不去旌”。注“以其不獲”。釋曰:以其旌擬唱獲,今以三耦誘射,不唱獲,故不去旌也。
誘射,誘猶教也。將乘矢。將,行也。行四矢,象有事於四方。
[疏]“將乘矢”。注“將行”至“四方”。釋曰:雲“象有事於四方”者,《詩》雲:“四矢反兮,以禦亂兮。”是四矢有事於四方。
執弓不挾,右執弦。不挾,矢盡。
[疏]“執弓”至“執弦”。注“不挾矢盡”。釋曰:案上文司射將射時雲“搢三而挾一個”,又雲“將乘矢”,故知矢盡,空執弦也。
南麵揖,揖如升射。降,出於其位南,適堂西,改取一個,挾之。改,更也。不射而挾之,示有事也。今文曰適序西。
[疏]“南麵”至“挾之”。釋曰:雲“出於其位南,適堂西”者,上文司射位設於所設中之西南,東麵,今乃適位南,而北回適堂西者,取教眾耦威儀之法故也。雲“改取一個,挾之”者,此不在西階而在堂西,故適堂西即雲改取一個也。
遂適階西,取撲,搢之,以反位。撲,所以撻犯教者。《書》雲:“撲作教刑。”
[疏]“遂適”至“反位”。注“撲所”至“教刑”。釋曰:引《書》者,《舜典》文也。彼謂教學之刑,此為教射法,教雖不同,用撲是一,故引為證也。
司馬命獲者執旌以負侯。欲令射者見侯與旌,深有誌於中。
[疏]“司馬”至“負侯”。注“欲令”至“於中”。釋曰:自此盡“搢撲”,論三耦為第一番射法。雲“欲令射者見侯與旌,深有誌於中”者,凡射主欲中侯,使獲者舉旌唱獲,以是豫使見之,望深有誌於中也。
獲者適侯,執旌負侯而俟。俟,待也。今文俟為立。
[疏]“獲者”至“而俟”。釋曰:俟,待也,而待者謂待司馬命去侯。
司射還,當上耦,西麵作上耦射。還,左還也。作,使也。
[疏]“司射”至“耦射”。注“還左還也”。釋曰:知“左還”者,經雲“還當上耦”,上耦位在司射之西南,東麵。司射還欲西麵與上耦相當,故知左還回身當之取便可知也。
司射反位,上耦揖進,上射在左,並行。當階,北麵揖,及階揖。上射先升三等,下射從之,中等。中猶閒也。
[疏]“司射”至“中等”。釋曰:雲“司射反位”者,反中西南,東麵位也。
上射升堂,少左。下射升,上射揖,並行。並,亻並也,亻並東行。
[疏]“上射”至“並行”。注“亻並東行”。釋曰:知並行並東行者,以其既言升,乃言並行,故知並東行向物也。雲“少左”者,言上射先升,少左,避下射升階也。
皆當其物,北麵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還,視侯中,合足而侯。司馬適堂西,不決、遂、袒,執弓。不決遂,因不射,不備。
[疏]“皆當”至“執弓”。注“不決”至“不備”。釋曰:“皆左足履物”者,謂先以左足履物,東頭合足而俟,司馬命去侯。雲“因不射,不備”,此決司射誘射行事,袒即決、遂,執弓挾矢,今司馬不射,故不備,直袒而已也。若然,《大射》司馬正不射而袒,又複決、遂者,彼《大射》誌於射,故司馬正雖不射,袒複決、遂,以其不為射,仍不挾矢也。
出於司射之南,升自西階,鉤楹,由上射之後,西南麵立於物閒。右執簫,南揚弓,命去侯。鉤楹,以當由上射者之後也。簫,弓末也。《大射》曰:“左執弣。”揚猶舉也。
[疏]“出於”至“去侯”。注“鉤楹”至“舉也”。釋曰:“鉤楹”者,於西楹西而北,東行過。由上射之後,乃西南麵立於物閒者,欲取南揚弓,向侯便故也。右執簫者,不可一手揚弓,故引《大射》曰左手執弣,左當卻手,則右執簫者,右當覆手也。
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絕,以至於乏,坐,東麵偃旌,興而俟。聲不絕,不以宮商,不絕而已。鄉射威儀省。偃猶什也。
[疏]“獲者”至“而俟”。注“聲不”至“仆也”。釋曰:雲“而俟”者,待射者發矢當坐,故下雲“獲者坐而獲也”。雲“鄉射威儀省”者,決《大射》雲:“負侯皆許諾,以宮趨,直西及乏南,又諾以商,至乏,聲止。”是其唱諾為宮商,是其威儀多,此至者,威儀省故也。
司馬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反由司射之南,適堂西,釋弓,襲,反位,立於司射之南。圍下射者,明為二人命去侯。
[疏]“司馬”至“之南”。注“圍下”至“去侯”。釋曰:司馬由上射之後立於物閒,命去侯訖,物閒南行,西向,適階降,是其順矣。今命去侯訖,乃圍下射之後,繞下射之東南行,而適西階去。若出物閒西行,則似直為上射命去侯,是以並下射圍繞之,明為二人命去侯也。
司射進,與司馬交於階前,相左,由堂下西階之東,北麵視上射。命曰:“無射獲,無獵獲。”上射揖,司射退,反位。射獲,謂矢中人也。獵,矢從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