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司射”至“反位”。注“射獲”至“從傍”。釋曰:雲“交於階前,相左”者,既雲司射與司馬交於階前相左,乃雲由堂下西階繞東北麵,則相左之時在西階之西。司馬由北而西行,司射由南而東行,各以左相迎,故雲相左也。司射既不升堂,不得雲司射向北,司馬向南,而相左也。雲“射獲,謂矢中人也”者,人謂獲者,亦以事名。雲“獵,矢從傍”者,謂從乏傍也。
乃射。上射既發,挾弓矢,而後下射射,拾發,以將乘矢。古文而後作後,非也。《孝經說》然後曰後者,後也當從後。
[疏]“乃射”至“乘矢”。注“古文”至“從後”。釋曰:引《孝經說》,取《孝經緯-援神契》文。彼說《孝經》雲“然後能保其社稷”之等,皆作後,後者,後也,故不從古文後,是以雲“當從後”。
獲者坐而獲。射者中,則大言獲。獲,得也。射,講武田之類,是以中為獲也。
[疏]“獲者坐而獲”。注“射者”至“獲也”。釋曰:此未釋筭,故下經雲“獲而未釋獲”,鄭雲“但大言獲,未釋其筭”是也。雲“獲,得也。射,講武田之類,是以中為獲也”者,《詩》雲“舍拔則獲”,謂射著禽獸為獲,獲則得也。戰伐得囚俘亦曰獲,射著正鵠亦曰獲,但“舉旌以宮”大言獲也,“偃旌以商”小言獲也。
舉旌以宮,偃旌以商。宮為君,商為臣,聲和律呂相生。
[疏]注“宮為”至“相生”。釋曰:宮為君,商為臣,《禮記-樂記》文。宮數八十一,數最濁,故為君,配中央土。商數七十二,次君,故為臣,配西方金。雲“聲和律呂相生”者,以其以黃鍾之初九,下生林鍾之初六,林鍾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初九與九二雖非以次相生,大蔟亦由黃鍾所生,故雲聲和由律呂相生。故舉旌以宮,偃旌以商,不取其餘律呂也。
獲而未釋獲。但大言獲,未釋其筭。卒射,皆執弓,不挾,南麵揖,揖如升射。不挾,亦右執弦,如司射。
上射降三等,下射少右,從之,中等,並行,上射於左。降,下。
[疏]“上射”至“於左”。釋曰:此上射、下射升與降,皆上射為先。又上射升降皆在左。
與升射者相左,交於階前,相揖。由司馬之南適堂西,釋弓,說決拾,襲而俟於堂西,南麵,東上。三耦卒射,亦如之。司射去撲,倚於西階之西,升堂,北麵告於賓,曰:“三耦卒射。”去撲乃升,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側。
[疏]“與升”至“卒射”。注“去撲”至“之側”。釋曰:雲“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側”者,此司射將升堂即賓前,故去撲於階西,乃升,是不敢佩刑器即於尊者之側也。《大射》:“司射去撲,倚於階西,適阼階下,北麵告於公曰:三耦卒射。”不升堂亦去撲者,國君尊,雖堂下亦去撲也。
賓揖。以揖然之。
[疏]“賓揖”。注“以揖然之”。釋曰:《大射》司射告公三耦卒射,不見公揖,然之者,公尊故也。
司射降,搢撲,反位。司馬適堂西。
[疏]“司馬適堂西”。釋曰:自此盡“加於楅”,論三耦射訖取矢之事。
袒,執弓,由其位南進,與司射交於階前,相左,升自西階,鉤楹,自右物之後,立於物閒,西南麵,揖弓,命取矢。揖,推之也。
[疏]注“揖推之也”。釋曰:推手曰揖,引手曰厭,故《周禮-司儀》天揖、時揖、土揖,鄭注皆以“推手”解之,是以推手為揖。但揖弓者向侯而揖之,以其命取矢故也。揚弓者,向乏而揚之,以其命去侯故也。
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絕,以旌負侯而俟。俟弟子取矢,以旌指教之。
[疏]注“俟弟”至“教之”。釋曰:此即下文弟子取矢,委於楅是也。
司馬出於左物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遂適堂前,北麵立於所設楅之南,命弟子設楅。楅猶幅也,所以承笴矢者。
[疏]“司馬”至“設楅”。注“楅猶”至“矢者”。釋曰:雲“楅猶幅也”訓楅為幅者,義取若布帛有邊幅,整齊之意,故雲“所以承笴齊矢”,即下雲“委於楅北括”。又《大射》雲:“既拾取矢,梱之。”注雲:“梱,齊等之。”是其承笴也。
乃設楅於中庭,南當洗,東肆。東肆,統於賓。
[疏]“乃設”至“東肆”。注“東肆統於賓”。釋曰:此弟子設楅之時,司馬教之,故《大射》雲:“小臣師設楅。司馬正東麵以弓為畢。”鄭注雲:“畢,所以教助執事者。”明此亦然。雲“東肆,統於賓”者,然則楅有首尾,故下記雲:“楅長如笴,博三寸,厚寸有半,龍首。”鄭注雲:“兩端為龍首。”若然,則有首無尾。而言西上者,應有刻飾,記之為首尾也。
司馬由司射之南退,釋弓於堂西,襲,反位。弟子取矢,北麵坐委於楅,北括,乃退。司馬襲進,當楅南,北麵坐,左右撫矢而乘之。撫,拊之也。就委矢,左右手撫而四四數分之也。上既言襲矣,複言之者,嫌有事即袒也。凡事升堂乃袒。
[疏]“司馬”至“乘之”。注“撫拊”至“乃袒”。釋曰:雲“司射之南退,釋弓”者,司馬往堂西釋弓,還依三耦所行之處,亦取威儀進止之事,故曰司射之南也。雲“委矢於楅,北括”者,順射時矢南行故也。雲“撫,拊之也”者,言撫者,撫拍之義,言拊者,取拊近之理,故轉從拊也。雲“就委矢,左右手撫而四四數分之也”者,謂司馬北麵就所委矢之南,北麵以右手撫四矢,於東以之手撫四矢,於西是四四數而分之也。雲“上既言襲矣,複言之者,嫌有事即袒也”者,案上文命弟子設楅,退時已襲,今複言襲進者,嫌有事則袒,故重言之也。雲“凡事升堂乃袒”者,堂下雖有事亦不袒,若司射不問堂上、堂下,有事即袒。司馬與司射遞行事,恐同,故明之也。
若矢不備,則司馬又袒執弓如初,升,命曰:“取矢不索。”索猶盡也。
弟子自西方應曰:“諾。”乃複求矢,加於楅。增故曰加。曏獲者許諾,至此弟子曰諾,事同,互相明。
[疏]注“增故”至“相明”。釋曰:上言獲者執旌許諾,故曰“曏獲者許諾”,至此弟子曰諾,以其事同,互相明也。言“互”者,獲者執旌許諾,不言弟子許諾,則弟子亦許諾。此直言弟子自西方應曰諾,不言獲者應諾,則獲者亦應諾可知,以其事同,省文,故互相明之。
司射倚撲於階西,升,請射於賓,如初。賓許諾。賓、主人、大夫若皆與射,則遂告於賓,適阼階上告於主人,主人與賓為耦。言若者,或射或否,在時欲耳。射者繹己之誌,君子務焉。大夫,遵者也。告賓曰:“主人禦於子。”告主人曰:“子與賓射。”
[疏]“司射”至“為耦”。注“言若”至“賓射”。釋曰:自此盡“比眾耦辯”,論次番將射比眾耦之事。但射禮三而止,第一番直司射與三耦誘射,不釋筭;第二番三耦與眾耦俱射,釋筭;第三番兼有作樂為射節。雲“言若者,或射或否”者,以“若”是不定之辭,故知或射或否。射者繹己之誌者,《禮記-射義》文,繹謂陳己之誌意也。雲“大夫,遵者也”者,上雲大夫有遵者是也,故與賓主同在任情之限。雲“告賓曰:‘主人禦於子。’告主人曰:‘子與賓射’”,此約下大夫與士射之辭,以賓比大夫,以主人比士,尊賓之義也。
遂告於大夫,大夫雖眾,皆與士為耦。以耦告於大夫,曰:“某禦於子。”大夫皆與士為耦,謙也。來觀禮,同爵自相與耦,則嫌自尊別也。大夫為下射而雲禦於子,尊大夫也。士謂眾賓之在下者,及群士來觀禮者也。禮,一命已下,齒於鄉裏。
[疏]“遂告”至“於子”。注“大夫”至“鄉裏”。釋曰:雲“大夫為下射,而雲禦於子,尊大夫也”者,上命三耦雲:命上射曰某禦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今命大夫雲某禦於子,與上射同者,尊大夫也。大夫雖為下射,其辭不與下射同也。雲“士謂眾賓之在下者”,言眾賓則與賓俱來者也。下記雲:“大夫與,則公士為賓。”鄭注雲:“公士,在官之士。”則眾賓之內亦有士矣,與賓俱至,則得主人之所命者也。其將射而至者,非主人之所命,直來觀禮者也。但是一命已下,莫問先後而至,皆齒於堂下,故鄭總雲:“士謂眾賓之在下者及群士來觀禮者也。”雲“《禮》一命以下,齒於鄉裏”者,《周禮》黨正禮十月行正齒位之禮雲:“一命齒於鄉裏,再命齒於父族,三命不齒。”案《鄉飲酒》注雲“此篇無正齒位之禮”,則鄉射先行鄉飲酒之禮,亦無正齒位之法。而雲一命以下齒於鄉裏者,《鄉飲酒》、《鄉射》雖無正齒位之禮,士立於下,是以一命者在下,與鄉裏齒,是其常法。諸侯之士無再命以上,若為公卿大夫,自在尊東,為遵也。言士與眾賓之在下者,則堂上三賓不與大夫為耦矣,亦皆射,故下文雲“眾賓與射者皆降”是也。
西階上北麵作眾賓射。作,使。
司射降,搢撲,由司馬之南適堂西,立,比眾耦。眾耦,大夫耦及眾賓也。命大夫之耦曰:“子與某子射。”其命眾耦如三耦。
[疏]“司射”至“眾耦”。注“眾耦”至“三耦”。釋曰:雲“眾耦,大夫耦及眾賓也”者,言大夫之耦,唯謂堂下之士,言眾賓,則兼堂上三賓,故下雲眾賓皆降。雲“命大夫之耦曰:子與某總射”,此即上文命下射之辭也。雲“其命眾耦如三耦”者,上命三耦雲“命上射曰某禦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是也。以其俱是士,故命辭同。
眾賓將與射者皆降,由司馬之南適堂西,繼三耦而立,東上。大夫之耦為上,若有東麵者,則北上。言若有者,大夫士來觀禮及眾賓多,無數也。
[疏]“眾賓”至“北上”。注“言若”至“數也”。釋曰:言由司馬之南適堂西者,上文司馬位在司射之南、東麵是也。雲“多,無數也”者,以其言“若”,亦是不定之辭,故無常數也。眾賓若少,以南麵為正,若多不受,則西邊東麵,北上。若然,大夫來在尊東為遵,而此言之者,鄭總解來觀禮之意,不謂大夫輒在此位也。
賓、主人與大夫皆未降。言未降者,見其誌在射。
[疏]“賓主”至“未降”。注“言未”至“在射”。釋曰:言“未降”,後有降階之理,故下雲“三耦卒射。賓、主人、大夫揖,皆由其階降”。與耦俱升射也。言“誌在射”者,以其射在於堂上故也。
司射乃比眾耦,辯。眾賓射者降,比之,耦乃遍。
[疏]“司射”至“耦辯”。注“眾賓”至“乃遍”。釋曰:雲“眾賓射者降,比之,耦乃遍”者,以上文司射降比眾耦,下文乃雲眾賓將與射者皆降,鄭恐眾賓堂上後降者不比,故兼堂上後降亦比,乃遍也。
遂命三耦拾取矢,司射反位。反位者,俟其袒、決、遂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