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外活動 教案
19世紀下半葉起中國人民反對外國教會和傳教士的事件。從1848年(道光二十八年)青浦教案到1911年(宣統三年)辛亥革命前的六十多年間,共約發生五六百起。由於外國侵略勢力利用、包庇教會和傳教士,這些事件也成為中國人民反抗外國侵略的正義鬥爭的組成部分,震動世界的義和團運動堪稱最大的一次教案。
基督教曾於唐、元及明末清初三度傳入中國。清王朝實行閉關政策後,嚴禁外國人在中國傳教。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清康熙帝鑒於羅馬教廷堅持禁止中國信徒祀孔祭祖,下令禁止天主教在中國傳播,驅逐教士,查封教堂,對西方宗教在中國發展勢力是一嚴重打擊。但此後禁令雖嚴,仍不斷有教士潛入傳教。1840年鴉片戰爭前,中國天主教徒約有30萬人。耶穌教(基督新教)亦於1807年(嘉慶十二年)派遣教士來華,在澳門、廣州秘密傳教,時受洗入教的總共不滿100人。鴉片戰爭後,中國從獨立國家淪為半殖民地,清政府被迫開放教禁,允許外國在通商口岸傳教,發還教堂舊址。1858年(鹹豐八年)簽訂的《天津條約》,又準許外國傳教士進入內地傳教。1860年中法《北京條約》簽訂時,法國傳教士在中文約本上私增教士可在中國各地購置田產,建造自便的條文。後其他國家根據利益均沾條款和治外法權的保護,相繼效仿,傳教士遂大量湧入,足跡遍及各地。
外國教士在傳教過程中企圖改變中國禮俗,把佛教、道教貶為邪教,詆毀孔子及儒家學說,並在深鄉僻壤幹涉民間傳統儀節。更為甚者,以不平等條約為依據,幹擾中國地方行政,破壞中國司法權。他們妄指廟宇、會館、公所和民宅為舊置教學,迫令歸還。任意出入地方衙署,斥責官員,並盛設儀規,擅作威福。在傳教中,挑撥教徒與非教徒的糾紛,凡教中犯案,皆包攬詞訟,曲庇教徒,不法教徒常依仗其勢力,欺淩平民,詐取錢財,霸占田產,橫行鄉裏。凡此種種,使群眾積恨成仇,紛紛自發地起來進行反洋教鬥爭,各地教案頻繁發生。
清末教案大致分為四期。第一期,從1840年鴉片戰爭後至1870年(同治九年)的天津教案。其間,地方官吏和紳士打出“排斥異端”和保衛聖道的旗號,號召和組織群眾反教,主要表現為逐殺教士和焚燒教堂。在震驚中外的1870年6月天津教案中,法國領事因群眾抗議教會一事公然向政府官員開槍,群眾將其打死,並焚毀法領館和教堂,殺死20名外國人。法、英、美、俄、德、比、西等國聯合向清政府提出抗議,並調遣軍艦到天津海口及煙台一帶示威。清政府屈從外力,以殺民賠款及派使臣赴法道歉結案。第二期,從19世紀70年代至90年代初。時社會上層開始退出反洋教鬥爭,大量下層勞動群眾投入進來,民間會黨逐漸成為核心力量,教案從焚堂鬧教發展為大規模的暴動或武裝起義。在1891年(光緒十七年)由哥老會掀起的反洋教浪潮中,長江中下遊幾十個城市和廣大鄉村,凡有外國教會盤踞的地方都發生了暴動,甚至上海租界也出現反教揭帖,因而引起列強出動軍艦在長江示威,清政府派兵圍剿。第三期,從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後至1900年義和團運動。其間,隨著民族危機的加深,反教人數日益增多,民間會黨成為領導力量,將反教與反列強瓜分結合在一起,各地教案尤以山東為劇。1897年11月,大刀會組織群眾擊殺巨野德國教士,周圍數縣紛起響應。德國遂以巨野教案(又稱曹州教案)為借口,出兵占領膠州灣。並迫使清政府允其租借,及在山東享有築路和開礦的特權。此後教案仍然不斷,1898年一年又發生大小數十次武裝起事。當地秘密結社在反洋教鬥爭中發展壯大,最終發動了聲勢浩大的“滅洋”運動——義和團運動。第四期,從義和團運動後至辛亥革命前。時會黨仍在反洋教鬥爭中起重要作用,某些地區的鬥爭具有一定聲勢,但整體己成為高潮後的餘波。及至資產階級革命興起後,原來群眾自發的鬥爭便彙入民族、民主革命的洪流。其間,由於中國長期閉關自守,生產不發達,文化落後,對外來事物反應消極,乃至采取敵對態度,在反洋教鬥爭中也出現了大量迷信和盲目排外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