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汽車排放汙染物的檢驗方法

1.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是指汽油車、兩用燃料車(能燃用汽油和一種氣體燃料的車輛)、單一燃料車(能燃用汽油和一種氣體燃料,但汽油僅限於緊急情況或發動機啟動用,且汽油箱容積不超過15 L的車輛)。

2.GB 18285-2005《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規定了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怠速和高怠速工況下排氣汙染物的限值。怠速工況是指發動機無負荷運轉狀態,即離合器處於結合位置、變速器處於空擋位置(對於自動變速器的汽車應處於“停車”或“P”擋位);采用化油器供油係統的車輛,阻風門應處於全開位置;油門踏板處於完全鬆開位置。高怠速工況是指滿足上述(除最後一項)條件,用加速踏板將發動機轉速穩定控製在50%額定轉速或製造廠技術文件中規定的高怠速轉速時的工況。GB 18285-2005標準中將輕型汽車的高怠速轉速規定為(2500±100)r/min,重型汽車的高怠速轉速規定為(1800±100)r/min;如有特殊規定的,按照製造廠技術文件中規定的高怠速轉速。

3.裝配點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見相關規定的指標。

4.在用汽車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規定中,輕型汽車指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00 kg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重型汽車是指最大總質量超過3500 kg的車輛。第一類輕型汽車是設計乘員數不超過6人(包括司機),且最大總質量≤2500 kg的M1類車;第二類輕型汽車是除第一類輕型汽車以外的其他所有輕型汽車。

5.過量空氣係數(λ)是指燃燒1 kg燃料的實際空氣量與理論上所需空氣量之質量比。對於使用閉環控製電子燃油噴射係統和三元催化轉化器技術的汽車進行過量空氣係數(λ)的測定。發動機轉速為高怠速時,λ應在1.00±0.03或製造廠家規定的範圍內。進行λ測試前,應按照製造廠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預熱發動機。

6.從2005年7月1日起,點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的排放監控,采用GB 18285-2005標準規定的雙怠速法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測量方法;在機動車保有量大,汙染嚴重的地區,也可采用GB 18285-2005標準附錄B、C、D中所列的簡易工況法。對於同一車型的在用汽車實施排放監控,環保定期檢測時不得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排氣汙染物排放檢測方式。

7.采用簡易工況法的地區,由省級人民政府製定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也可以參考HJ/T 240-2005《確定點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簡易工況法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則和方法》中參考排放限值執行。

8.對於2000年7月1日以前生產的第一類輕型汽車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產的第二類輕型汽車,參考的穩態工況法排放限值見相關規定的指標。

9.對於2000年7月1日起生產的第一類輕型汽車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產的第二類輕型汽車,參考的穩態工況法排放限值見相關規定的指標。

10.對於2000年7月1日以前生產的第一類輕型汽車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產的第二類輕型汽車,參考的瞬態工況法排放限值見相關規定的指標。

11.對於2000年7月1日起生產的第一類輕型汽車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產的第二類輕型汽車,參考的瞬態工況法排放限值見相關規定的指標。

12.對於2000年7月1日以前生產的第一類輕型汽車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產的第二類輕型汽車,參考的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放限值見相關規定的指標。

13.對於2000年7月1日以前生產的第一類輕型汽車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產的第二類輕型汽車,參考的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放限值見相關規定的指標。

14.對於GB 3847-2005標準實施後生產的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標準規定經形式核準批準車型生產的在用汽車,應按《在用汽車自由加速試驗 不透光煙度法》進行自由加速試驗,所測得的排氣光吸收係數不應大於車型核準批準的自由加速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再加0.5 m-1。

15.對於2001年10月1日起生產的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7月1日生產的汽車,應按標準規定的《在用汽車自由加速試驗 不透光煙度法》的要求進行自由加速試驗,所測得的排氣光吸收係數不大於以下數值:自然吸氣式:2.5 m-1,渦輪增壓式:3.0 m-1。

16.對於2001年10月1日前生產的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自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間生產的在用汽車,應按《在用汽車自由加速試驗 濾紙煙度法》的要求進行自由加速試驗,所測得的煙度值應不大於4.5 Rb。自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產的在用汽車,應按《在用汽車自由加速試驗 濾紙煙度法》的要求進行自由加速試驗,所測得的煙度值應不大於5.0 R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