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文化基督山社會羅賓漢(1)(3 / 3)

後來李敖果真第三次狀告蕭孟能。這件案子由台北地方法院推事童有德判決:“蕭孟能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蕭孟能上訴後,1987年1月14日高等法院開庭,審判長一再勸諭和解,李敖為尊重審判長好意,乃於退庭後委由龍雲翔律師去函蕭孟能,開具條件;2月18日再開庭時,審判長表示條件合理,蕭孟能本人也當庭表示願以“自承懷疑之錯誤,並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文字登報和解。不料書記官完成筆錄後,蕭孟能的律師又要加添意見,和解乃告破裂。高等法院判決,蕭孟能坐牢六個月。上訴後,再經高等法院判為四個月,因適用1988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兩個月。8月2日下午,最高法院把1988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號刑事判決書寄達給自訴人李敖,確定被告蕭孟能八年前控告李敖的所謂侵占案,乃是一件誣告。

五、痛痛快快的打油詩

李敖二次出獄後十年,帶頭正人心、抱不平、求真相,以“匹夫而為百世師,一言而為天下法”的聲勢,整天四麵樹敵,八麵威風,這一情景他自己有一首浴盆作的打油詩,可作為笑談:

二次出獄後,

聲名翻兩番。

先當孫行者,

後變彼得潘。

隻做單幹戶,

不搞李家班。

獨來又獨往,

管他關不關。

二次出獄後,

聲名翻兩番。

早戒奪命酒,

不抽長壽煙。

忙時撼天下,

閑來逛地攤。

周公不吐哺,

獨自吃三餐。

二次出獄後,

聲名翻兩番。

東留渾似水,

北望氣如山。

春去人稍胖,

老來心更寬。

蜀中需大將,

留我做神仙。

二次出獄後,

聲名翻兩番。

筆寫甲乙丙。

口喊一二三。

狂釀工蜂蜜,

不搬陶侃磚。

知音究竟少,

何必相見歡?

二次出獄後,

聲名翻兩番。

少食花生米,

多吃豆腐幹。

她將裙兒解,

我把褲子穿。

夕陽無限好,

隻是要變天。

二次出獄後,

聲名翻兩番。

口誅群黨棍,

筆伐大漢奸。

無心做牛飲。

順手把羊牽。

一片傷心事。

不獨為台灣。

六、隱而不退,為捍衛人的尊言而直言

李敖是喜歡隱居的。他以前過著隱居的生活,第二次出獄以後,仍然堅持過隱居生活,他用一個特殊短語稱呼它,叫“戰鬥性隱居”。1982年8月29日,李敖致信鄧維楨,說:“雜誌既然緩辦,世界性、永恒性著作既然要寫,我想我必須得根本調整一下生活,因此,我決定了‘戰鬥性隱居’。”一般他不會客,不接待采訪,不參加座談討論。在給鄧維楨的另一封信裏說:“與朋友口耳之間的討論,尤其是座談會、演講會等,我自來都感到經常得不償失,所以我都盡量限製或躲開,否則就構成浪費。”又說:“我個人對婚喪喜慶,送往迎來,早就概不參加;朋友來訪,我早就宣布要一麵做工一麵見客,雖然行之已久,但總覺得做得還是不徹底、不夠。所以這次決定用‘隱而不退’法,集中精力,珍惜餘生,把自己做最有效率的予以支出。雖然因此少了不少朋友之樂,但是為了理想、為了使命,好像也顧不得了。”再說,這也是性情所致。在致鄧維楨信中還說到:“另一個促成我這一決定的,是我在性格上的喜歡寧靜致遠、喜歡孤獨。我年紀越大,對俗務與俗情,越來越感到煩人。更嚴重的,是我來日無多,一心想把自己的生命支付在最該我做的事情上。俗務與俗情使我在心煩以外,且有得不償失之感,因此我決定除非書麵交往,別的都息交絕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