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錯綜共有幾種方法?
5.試用變更句式的方法造出錯綜的例子來。
第十六課
文話十六
推理方式一——演繹
議論文的主旨在證明作者所主張的判斷。我們要下一個判斷,須以理由為根據。從理由到達判斷,這作用在心理學上叫做推理。議論文,可以說就是推理的記錄。
推理的方式和規則,是論理學裏所詳說的,這裏不能一一詳細說明,隻好說說幾個重要的原則。
議論之中,有些是以既知的普遍的判斷為基礎,再把這判斷應用在個別的事物,而造出新判斷的,這叫做演繹法。例如說:
凡人都是要死的。(A)凡甲是乙。
聖人是人,(B)丙是甲,
故聖人是要死的。(C)故丙是乙。
這種推理,由(A)(B)(C)三種命題合成,所以又叫三段論法。(A)命題叫大前提,(B)命題叫小前提,(C)命題叫斷案。(C)命題的產出,完全以(A)(B)兩個命題為根據,(A)(B)兩個命題如果不錯,(C)命題也當然可以成立。
演繹法由三段構成,是最基本最完整的形式。實際在談話或文章上,並沒這樣完整。往往有顛倒或省略的情形。例如說:
聖人是要死的,(斷)因為他是人。(小)凡人是要死的,(大)故聖人要死。(斷)也就可以。不過在要檢查議論正確與否的時候,最好補足起來排成基本的完整式樣。
演繹的論式,因了命題的是全稱、特稱、肯定和否定,可生出許多式樣。有的可靠,有的不可靠,上麵所舉,是最典型的一個論式。大前提全稱,小前提肯定,形式上絕對可靠,應用也最廣。
演繹法對於事物隻論概念,不究實質,所以又名形式論理。有三個基本規律,一叫同一律,就是說“甲是甲,不是乙或丙”。一個名詞隻許表示一種事物,不許有歧義。二叫矛盾律,就是說“甲不是非甲”或“甲是乙,不是非乙”。一個名詞既肯定了判斷說“是什麼”,同時便不能再否定了判斷說“非什麼”。三叫排中律,就是隻許說“甲是乙”或“甲非乙”,不許說“甲是乙或非乙”。對於一個名詞隻許判斷“是”或“非”,不許再有其他中立的判斷。這三種規律之中,同一律是最基本的,矛盾律和排中律可以說是同一律的補充。這規律在演繹推理是很重要的,就同一律說,例如“書”字可解作書籍,也可解作《書經》。甲乙兩人就“書”作種種辯論,如果甲和乙對於“書”的解釋不同,就任何言語都白費了。
文法十一
重要的文言體前介詞〔一〕
前介詞是放在名詞代名詞之前,和名詞或代名詞合成副詞短語的。前介詞的數目不能一定,因為隻要放在名詞代名詞之前和名詞或代名詞合成副詞短語的,性質上就都是前介詞了。例如:
兩兔傍地走。
臨時見景生情,卻是俺們飄洋討巧處。
又朝前走,街上也有婦人在內。“傍”“臨”“朝”等字,本來都不是前介詞,但在這些例裏,卻當作前介詞用著。可見前介詞的數目,是沒有一定的。我們要講前介詞,隻好舉其中最常用的主要的來講。下麵幾個,就是文言體中最常用最主要的前介詞。
一、以“以”作前介詞用時有兩種解釋,一解作取用,一解作因由。例如:
以刀鋸鼎鑊待天下之士。(取用)
宮之奇以其族行。(取用)
親以寵逼,猶尚害之。(因由)
以中有足樂者,不知口體之奉不若人也。(因由)
“以”字有用在名詞之後的,如:
《詩》以道誌;《書》以道事;《禮》以道行;《樂》以道和;《易》以道陰陽;《春秋》以道名分。這種“以”字,在名詞之後,其實,“以”字下尚可加入一代名詞“之”字,“以”字所介的不是上麵的名詞,而是下麵的“之”字。這種“之”字往往有省略的。上例應該是
《詩》以(之)道誌;《書》以(之)道事;《禮》以(之)道行;《樂》以(之)道和;《易》以(之)道陰陽;《春秋》以(之)道名分。
有許多“以”字並不是前介詞,如果解作前介詞,就很牽強,應該除外。例如:
治世之音安以樂,亂世之音怨以怒,亡國之音哀以思。(甲)
楚莊王伐鄭,鄭伯肉袒牽羊以迎。(乙)
百姓皆以王為愛也。(丙)這種“以”字,都沒有“取用”或“因由”的意義,(甲)(乙)二例的“以”和“而”字通,(甲)是接續詞,(乙)是副詞的帶字(參考文法八),(丙)例的“以”字,是不完全他動詞(參考第二冊文法十一)。此外,如“以下”“以東”“以及”等熟語裏的“以”,也不必提出來作前介詞來看待。
二、為“為”字作前介詞用,讀去聲。“為”字和名詞代名詞合成副詞短語,用來表示動作的原故或目的。例如:
先生所為文市義者,乃今日見之!
此圯上老人所為(=為之)深惜者也。
在本人不過為省事備忘起見,非必有意作偽。上三例中,“為”字所介的名詞代名詞或名詞短語,是表示動作“市”“惜”“起”的原故或目的的。
“為”字所介的名詞或代名詞,如果已見在上文,或當麵對語,不會誤解,往往被省略。例如:
羞將短發還吹帽,笑倩旁人為(我)整冠。
文倦於事……開罪於先生。先生不羞,乃有意欲為(文)收責於薛乎?
習問十六
1.什麼叫演繹法?有什麼規律?
2.演繹法由三個命題構成,這三個命題各叫什麼?
3.試將下列各文,補足成完整的演繹論式,並指出錯誤所在。
晉,吾宗也,豈害我哉?
吾享祀豐潔,神必據我。
4.試將下列各字,用作前介詞。
憑 靠 依 就 向 照
5.“以”“為”用作前介詞,解釋怎樣?試各造一例。
第十七課
文話十七
推理方式二——歸納
演繹法是以既知的普遍的判斷當作大前提,再把這判斷應用到個別的事物(小前提)而造出新判斷(斷案)的。這大前提是從哪裏來的?如果對於大前提有疑問的時候將怎樣?例如:“聖人是要死的”的判斷,根據就在大前提“凡人是要死的”。對於這大前提如果有疑問,應該再加證明。證明的方法有兩種。(甲)式仍是演繹法,不過所根據的大前提更普遍了。(乙)式是以個別的事物為根據,得到較普遍的判斷。這方式和演繹法顯然不同,叫做歸納法。
歸納法可以補演繹法的不足,演繹法的大前提,往往須從歸納法產出。例如“人是要死的”的斷案,雖可用“凡生物是要死的”做大前提來作演繹的判斷,但“凡生物是要死的”這斷案,如果再要用演繹法求得證明,就很為難了。結果,隻好從各種生物來觀察,歸納地作出“生物是要死的”的判斷來。
但從另一方麵看,歸納所得的判斷,如要考查它是否正確,也須演繹地來應用於個別的事物。例如我們已經由歸納得到“生物是要死的”的判斷了,這判斷如果應用於各個生物——雞、鴨、桃、柳、張三、李四、……發現有不會死的情形的時候,那“生物是要死的”判斷就根本不能成立了。
歸納法也有許多規律,最重要的是下麵兩種:
一、部分現象的搜集須普遍而且沒有反例。
二、現象和判斷之間有明確的因果關係。這兩種規律,如果都能滿足,判斷自然不易動搖,堅固可靠。其實隻要能滿足一種,也就可認為正確的判斷了。例如:我們在短短的生涯中,所經驗的生物的死去雖不多,也並不知道生物和死有什麼因果關係,但不妨說“生物是要死的”。隻要沒有人能舉出一種不死的生物來,這判斷就不致發生搖動。又如:火和煙是有因果關係的,我們雖不曾經驗到一切的火和煙,但可判斷說,“有火的地方有煙”或“有煙的地方有火”。
下判斷時,因果關係的存在和發現,比現象搜集更為重要。隻要因果關係明確,即使偶有反例,也不失為可靠的議論。例如:我們常說“都市的住民比鄉村的住民敏捷”。這判斷裏顯然有著因果的關係,如都市的刺激多,環境複雜,鄉間生活清閑平淡等等都是可舉的原因。偶然有幾個鄉村住民比都市住民敏捷的,或都市住民比鄉村住民不敏捷的,仍不能推翻原來的判斷。因為反例的發生,也許別有原因,可以用別的因果關係來說明的。
文法十二
重要的文言體前介詞〔二〕
三、與“與”字和名詞代名詞合成副詞短語,用來表示動作的對手。例如方與客飲。生以鄉人子謁餘,……與之論辯,言和而色夷。
接續詞也有“與”字,和前介詞的“與”位置往往相似,而意義大異。接續詞的“與”前後的名詞或代名詞可以彼此互易,前介詞的“與”卻不能。例如顏淵與孔子俱上魯太山。(“與”接續詞)《論語》所記門弟子與孔子對麵問答,亦皆呼之為子。(“與”前介詞)上二例中,第一例“顏淵與孔子”可改作“孔子與顏淵”,所以是接續詞,第二例“弟子與孔子”如果改作“孔子與弟子”,就和下文不合。所以是前介詞。
“與”字所介之名詞或代名詞如果已見於上文,不會誤解,常有被略去的。例如孔子撫其目而正之,因與(顏淵)俱下。麋出門外,見外犬在道甚眾,走欲與(外犬)為戲。
“以”“為”“與”三個前介詞,和疑問代名詞結合的時候,常倒置。又“以”和指示代名詞“是”相結合,也常倒置。(參考第二冊文法九)
四、於“於”字在古籍中又寫作“於”。“於”字和名詞代名詞合成的副詞短語,用於動詞形容詞,有種種的意義,如下:(甲)用於動詞吳王夫差殺伍子胥,煮之於鑊,乃以鴟夷橐投之於江。(表地點)中國之圖畫術,托始於虞、夏。(表時際)夫子房受書於圯上之老人也,其事甚怪。(表由來)千金之子,不死於盜賊。(表被受)(乙)用於形容詞子胥亦自先入鑊,乃入江,在鑊中之時其神安居?豈怯於鑊湯,勇於江水哉?(表地點)
中國之圖畫術,托始於虞、夏,備於唐而極盛於宋。(表時際) 曾子在孔門齒最幼,其卒年更當遠後於孔子。(表比較)文倦於事,憒於憂,而性愚,沉於國家之事。(表原因)勇於改過,勤於治學。(表趣向)
“於”字的意義如果細分起來,尚可有別的。上麵所舉隻是比較重要的幾種。“於”字和名詞代名詞(或名詞語)結合而成副詞短語,習慣上常有省略“於”字的情形。(參考第二冊文法十二)例如屈原懷恨,自投(於)湘江。桂林山水甲(於)天下。和“於”字相通的還有“乎”字和“諸”字。“乎”字可以代“於”,“諸”字有一個解釋是“之於”,和“於”就有一部分共通。例如浴乎沂,風乎舞雩。(=浴於沂,風於舞雩。) 凡所宜有之書,皆集於此,不必若餘之手錄,假諸人而後見也。(=假之於人而後見也。)
習問十七
1.歸納法和演繹法有什麼不同?
2.文選三十三,哪些地方是歸納的?
3.文選三十四有利用反例作駁論的部分,試舉出來。
4.前介詞“與”“為”的用法怎樣?試各造一例。
5.“於”字有多少用法?試一一造例。
第十八課
文話十八
推理方式三——辯證
演繹推理隻用概念來處理事物,把事物當作獨立靜止的東西來看,事物本身的變化和相互間的關係是不顧及的。歸納推理所依據的是個別的事例,對於各個事例平等看待,也不能顧到事物本身的變化和事物相互間的變化關係。實際世間的事物是轉變流動不息的,事物和事物之間,又互有密切的關係,對於一種事物下判斷的時候,如果不把許多的轉變流動的實際情形當作條件,那判斷就不合實際,等於議論上的遊戲。例如我們漫然地說“金錢是有用的”或“金錢是有害的”,都和實際的情形大不相符,實際上“金錢”的“有用”或“有害”,要看金錢的分量,所有者的態度、手腕、使用的方法,以及社會上各種複雜的情形而定。不能一概憑空斷言。這樣,重視實際條件,不把事物用單純的概念來處理的推理方式,叫做辯證法。
辯證法也有幾個原則,如下:
一是矛盾對立的原則。演繹法立腳於事物的同一,不承認有矛盾。辯證法卻以矛盾為出發點。世間事物本來自身含有矛盾,例如:生長和死亡互相對立,生物一天天生長,同時也就一天天近於死亡,生長的意義也要因了死亡才可思維理解。此外如力學上的作用和反作用,數學上的正和負,都是矛盾和對立的好例。
二是量影響到質的原則。一種事物因了量的改變,性質就會變化。例如:把水的溫度增至百度以上就成汽,減至零度以下就成冰。又如:一張一元紙幣在袋中是日常零用,把同樣的一元積貯起來到某階段,就會變成謀利的資本了。
三是否定的否定的原則。世間事物的發展進步,必取否定的否定的順序。例如:一粒穀子下土到發芽變禾以後,最初的一粒穀子已沒有了,這是一個否定。禾到成熟的時候就萎去,所留剩的是一粒粒的新穀,這又是一個否定。否定的否定,是事物發展進步的步驟,社會的變遷的情形也可用這原則來說明。這原則又叫“正反合”,兩種互相正反的東西被統一為較高的東西,世間一切進步的根源,就在於此。
辯證法的這些原則,隻為便於說明起見,並非可作為推理的定律或公式的。因為辯證法的精神,在乎排除靜止的孤立的事物觀,把事物當作動的連續的進展的東西來看。事物本身的情形是辯證法的,如果拋開了實際事物上的實踐,專套用了這些原則去對付事物,結果又會犯到墮入空虛的概念的毛病。
文法十三
語體的前介詞
上麵已把文言用的前介詞講過了,這些前介詞語體裏有的也可用。語體裏用這些前介詞,往往改成兩個字的熟語,如“因為”“對於”“在於”等。
語體裏的有些前介詞還可帶“了”“著”等字來表示時間,這是文言體前介詞所沒有的情形。例如你們將要用了什麼花去裝飾自己的心靈的園呢?媽媽和我不由自主地隨著許多鄰舍拚命的逃。 語體裏所用的前介詞,數目比文言的還要多。例如,文言裏的一個“與”字,在語體裏就有“和”“跟”“同”幾個,一個“自”字,在語體裏就有“從”“打”“自從”等幾個。如果要一一列舉,實在有些不可能。
語體裏最重要的前介詞,要算“把”“將”兩字,值得特別注意。這兩字當作前介詞用的時候,意義和文言的前介詞“以”相近,可以解作“用”或“拿”。例如商人將(把)本求利。外國人把(將)我國的原料製成貨物,再銷到我國來。上麵二例中,“把”“將”都是普通的前介詞。“把”“將”兩字,還有一種特別的用法,就是把動詞的目的格提前。例如
你把本來麵目都忘了!(=忘了本來麵目!)
這個聲音,老聲老氣,倒像破鑼一般!把唐敖嚇的(得)拉著多九公朝前飛跑。(=嚇得唐敖拉著多九公朝前飛跑。)
單內既將貨物開明,為何不將價錢寫上?(=既開明貨物,為何不寫上價錢?)上麵的各例,“將”“把”可互相通用。他動詞的目的格都被提在他動詞之前。
“把”“將”二字,和“以”相同,常被用作不完全他動詞。例如聽他所言,果然竟把(將)我們當作婦人。他把(將)我當做玩意兒。這種“把”字“將”字,當然不能作前介詞看待,應該分別除外。此外,“將”字還有一種別的用法,例如 那大蟲又剪不著,再吼了一聲,一兜兜將回來。武鬆見那大蟲複翻身回來,雙手掄起哨棒,盡平生氣力,隻一棒,從半空劈將下來。隻聽得一聲響,簌簌地將那樹連枝帶葉劈臉打將下來。
捉將官裏去。
這種“將”字,不能用“把”字來代替,性質等於助詞,意義和“了”相近,常和助動詞“來”“去”關聯了使用。並且,所關係的動詞,往往是單字的,雙字動詞下大概不用“將”字。這些都是值得注意的。
習問十八
1.辯證法有什麼原則?
2.文選三十五,在哪些地方是合乎辯證法的。
3.文選三十六裏,“天下莫大於秋毫之末,而大山為小,莫壽乎殤子,而彭祖為夭。”這議論可以成立的理由在哪裏?
4.“把”“將”二字用作前介詞,有幾種式樣?試一一造例。
5.“把”“將”二字,除用作前介詞外,還有些什麼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