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者禽鳥,卿執羔,大夫執雁,士執雉。
[疏]注“卿執”至“執雉”。正義曰:《周禮-大宗伯職》文也。鄭玄雲:“羔取其群而不失其類,雁取其候時而行,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節,鶩取其不飛遷,(又鳥)取其守時而動。”《曲禮》曰:“飾羔雁者以繢。”言天子之臣飾羔雁以布,又畫之,諸侯之臣飾以布,不畫之,自雉以下無飾。
以章物也。章所執之物,別貴賤。別,彼列反。女贄,不過榛、栗、棗、脩,以告虔也。榛,小栗。脩,脯。虔,敬也。皆取其名以示敬。榛,側巾反。脩,鍛脯加薑桂曰脩。虔音乾。
[疏]注“榛小”至“示敬”。正義曰:《曲禮》雲:“婦人之贄,椇、榛、脯、脩、棗、栗。”鄭玄雲:“婦人無外事,見以羞物也。椇、榛,木名。椇,枳也,有實,今邳郯之東食之。榛,實似栗而小。”鄭又注《周禮-臘人》雲:“薄析曰脯,捶之而施薑桂曰鍛脩。”然則脩脯大同,故以脩為脯也。“虔,敬”,《釋詁》文。皆取其名以示敬者,先儒以為栗取其戰栗也,棗取其早起也,脩取其自脩也,唯榛無說,蓋以榛聲近虔,取其虔於事也。
今男女同贄,是無別也。男女之別,國之大節也,而由夫人亂之,無乃不可乎?”
晉士蒍又與群公子謀,使殺遊氏之二子。遊氏二子,亦桓、莊之族。士蒍告晉侯曰:“可矣。不過二年,君必無患。”
【經】二十有五年,春,陳侯使女叔來聘。(女叔,陳卿。女,氏;叔,字。女音汝,陳大夫氏。)
夏,五月,癸醜,衛侯朔卒。無傳。惠公也。書名,十六年與內大夫盟於幽。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鼓,伐鼓也。用牲以祭社。傳例曰:非常也。
[疏]二十五年注“鼓伐”至“常也”。正義曰:《尚書-召誥》雲“用牲於郊,牛二”,如此之類言用牲者,皆用之以祭,知此用牲以祭社也。鼓之所用,必是伐之,伐理可見,故不言伐鼓。牲不言用,則牲無所施,於文不足,故言“用牲”。傳稱:“正月之朔,慝末作,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幣於社,伐鼓於朝。”正月,謂周六月也。此經雖書六月,杜以《長曆》校之,此是七月,七月用鼓,非常月也。鼓當於朝,而此鼓於社,非其處也。社應用幣,而於社用牲,非所用也。一舉而有三失,故譏之。
伯姬歸於杞。無傳。不書逆女,逆者微。
秋,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門,國門也。傳例曰:亦非常也。
[疏]注“門國門也”。正義曰:《祭法》雲:“天子立七祀,諸侯立五祀,其門皆曰國門。”知此門亦國門,國門謂城門也。傳稱天災有幣無牲,非日月之眚不鼓,則鼓與牲二事皆失,故譏之。
冬,公子友如陳。無傳。報女叔之聘。諸魯出朝聘,皆書如。不果彼國必成其禮,故不稱朝聘,《春秋》之常也。公子友,莊公之母弟,稱公子者,史策之通言。母弟至親,異於他臣,其相殺害,則稱弟以示義。至於嘉好之事,兄弟篤睦,非例所與。或稱弟,或稱公子,仍舊史之文也。母弟例在宣十七年。好,呼報反,傳同。
[疏]注“報女”至“七年”。正義曰:魯出朝聘,多有在道複者,假令得到彼國,尚不知受之以否,故皆書“如”,如者,往也,直言往彼而已,不果彼國必成其禮,故不稱朝聘,為《春秋》之常也。僖二十八年,公朝於王所,朝訖乃書,故即稱為朝。此公子友,莊公之母弟也。於莊世稱公子。昭元年陳公子招,陳哀公母弟也,於哀世稱公子。故解之“稱公子者,史策之通言”也。《釋例》曰:“庶弟不得稱弟,而母弟得稱公子。秦伯之弟針適晉女,叔齊曰:‘秦公子必歸。’此公子亦國之常言,得兩通之證也。”是言公子母弟得通言之意也。《釋例》又曰:“兄而害弟,則稱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則雲弟以罪弟身。統論其義,兄弟二人,交相殺害,各有曲直,存弟則示兄曲也。”是言其相殺害,則稱弟以示義也。《釋例》又曰:“若夫朝聘盟會,嘉好之事,此乃兄弟之篤睦,非義例之所與,故仍舊史之策,或稱弟,或稱公子。踐土之盟,叔武不稱弟,此其義也。”案經桓三年“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成十年“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彼皆稱弟,季友、陳招並稱公子,俱無褒貶,所稱不同,知是史文之異,不為義例。仲尼無所見義,故仍舊史耳。
【傳】二十五年,春,陳女叔來聘,始結陳好也。嘉之,故不名。(季友相魯,原仲相陳,二人有舊,故女來聘,季友冬亦報聘。嘉好接備。卿以字為嘉,則稱名,其常也。相魯,息亮反,下同。)
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非常也。非常鼓之月,《長曆》推之,辛未實七月朔,置閏失所,故致月錯。
[疏]注“非常”至“月錯”。正義曰:此及文十五年、昭十七年皆書“六月朔,日有食之”。昭十七年傳稱“祝史請所用幣,昭子許之。平子禦之,曰:‘止也。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有伐鼓用幣,禮也。其餘則否。’大史曰:‘在此月也。’”經書“六月”,而史言“在此月”,則知傳言“正月之朔,慝未作”者,謂此周之六月,夏之四月也。文十五年傳直說天子諸侯鼓幣異禮,不言“非常”,知彼言六月,直六月也。此亦六月而雲“非常”,下句始言唯正月之朔有用幣伐鼓之禮,明此經雖書六月,實非六月,故雲“非常鼓之月”。《長曆》推此辛未為七月之朔,由置閏失所,故致月錯,不應置閏而置閏,誤使七月為六月也。《釋例》曰:“莊二十五年經書‘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實是七月朔,非六月,故傳雲‘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有用幣伐鼓,明此食非用幣伐鼓常月,因變而起,曆誤也。文十五年經文皆同,而更複發傳曰非禮者,明前傳欲以審正陽之月,後傳發例,欲以明諸侯之禮,此乃聖賢之微旨,而先儒所未喻也。”劉炫雲:“知非五月朔者,昭二十四年五月日有食之,傳雲日過分而未至,此若是五月,亦應雲過分而未至也。今言‘慝未作’,則是已作之辭,故知非五月。”案二十四年八月丁醜,夫人薑氏入,從彼推之,則六月辛未朔,非有差錯。杜雲置閏失所者,以二十四年八月以前誤置一閏,非是八月以來始錯也。
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正月,夏之四月,周之六月,謂正陽之月。今書六月而傳雲“唯”者,明此月非正陽月也。慝,陰氣。正音政。正月,建巳之月。慝,他得反。夏,戶雅反。
[疏]注“正月”至“陰氣”。正義曰:昭十七年傳大史論正月之事,雲:“當夏四月,是謂孟夏。”知正月是夏之四月,周之六月也。《詩》雲“正月繁霜”,鄭玄雲:“夏之四月建巳,純陽用事。”是謂正月為正陽之月。慝,惡也;人情愛陽而惡陰,故謂陰為惡,故雲“慝,陰氣也”。“未作”謂陰氣未起也。
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幣於社,伐鼓於朝。日食,曆之常也。然食於正陽之月,則諸侯用幣於社,請救於上。公伐鼓於朝,退而自責,以明陰不宜侵陽,臣不宜掩君,以示大義。
[疏]注“日食”至“大義”。正義曰:古之曆書亡矣,漢興以來,草創其術,《三統》以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月交會。近世為曆者,皆以為一百七十三日有餘而日一食。是日食者,曆之常也。古之聖王因事設戒,夫以昭昭大明,照臨下土,忽爾殲亡,俾晝作夜,其為怪異,莫斯之甚,故立求神請救之禮,責躬罪已之法。正陽之月,陽氣尢盛,於此尢盛之月,而為弱陰所侵,故尢忌之,社是上公之神,尊於諸侯,故用幣於社,請救於上公,伐鼓於朝,退而自攻責也。日食者,月揜之也。日者,陽之精;月者,陰之精。日,君道也;月,臣道也。以明陰不宜侵陽,臣不宜揜君,以示大義也。昭二十九年傳曰:“故有五行之官,是謂五官,實列受氏姓,封為上公,祀為貴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故杜以社為上公之神。
“秋,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亦非常也。失常禮。凡天災,有幣,無牲。天災,日月食、大水也。祈請而已,不用牲也。
[疏]注“天災”至“牲也”。正義曰:傳言“亦非常”,亦上日食也,但日食之鼓非常月,伐鼓於社非常禮,大水用牲亦非常禮,俱是非常,故亦前也。傳既亦前,即發凡例,知天災之言,兼日食、大水也。天之見異,所以譴告人君,欲令改過脩善,非為求人飲食。既遇天災,隨時即告,唯當告請而已,是故有幣無牲。若乃亢旱曆時,霖雨不止,然後禱祀群神,求弭災沴者,設禮以祭,祭必有牲。《詩-雲漢》之篇美宣王為旱禱,請自郊徂宮,無所不祭,雲:“靡神不舉,靡愛斯牲。”是其為旱禱,祭皆用牲也。《祭法》曰:“埋少牢於泰昭,祭時也;相近於坎壇,祭寒暑也;王宮,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禜,祭星也;雩禜,祭水旱也。”鄭玄雲:“凡此以下皆祭用少牢,寒暑不時,則或禳之,或祈之。”是說祈禱之祭皆用牲。
非日月之眚,不鼓。眚,猶災也。月侵日為眚,陰陽逆順之事,賢聖所重,故特鼓之。眚,所景反。
[疏]注“眚猶”至“鼓之”。正義曰:《易》稱“是謂災眚”,《書》稱“眚災肆赦”,是眚災相類,故雲“眚猶災也”。月侵日為眚,陰犯陽為逆,逆順之事,賢聖所重,故見其逆事,而特鼓之。此據日食為說耳。傳稱“日月之眚”,日月並言,則月食亦有鼓。《周禮-大仆職》雲:“凡軍旅,田役,讚王鼓,救日月,亦如之。”是日食、月食皆有鼓也。《穀梁傳》曰:“天子救日,置五麾,陳五兵五鼓,諸侯置三麾,陳三鼓三兵,大夫擊門,士擊柝。”左氏雖無傳,義或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