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齊。(無傳。)

祭叔來聘。無傳。《穀梁》以祭叔為祭公來聘魯。天子內臣不得外交,故不言使,不與其得使聘。祭,側界反。為,於偽反。

[疏]二十三年注“穀梁”至“使聘”。正義曰:諸言聘者,皆言某侯使某來聘,此不言使,左氏無傳,故取《穀梁》為說。《穀梁傳》雲:“其不言使,何也?天子之內臣也,不正其外交,故不與使也。”然則言內臣不得外交,必是畿內之國,畿內之國,非為祭耳。傳不言為祭公來聘,杜言為祭公來聘者,但祭叔連祭為文,必是祭人。虞叔子虞公之弟,此祭叔或是祭公之弟,故以為為祭公來聘。天子內臣不得外交諸侯,故不言使,不與其得使聘也。魯受其聘,行其禮,故書“聘”耳。二十五年陳女叔來聘,嘉之,故不名,此無可嘉,亦稱叔者,杜意叔為名為字,無以可知,故不明言。

夏,公如齊觀社。齊因祭社蒐軍實,故公往觀之。

[疏]注“齊因”至“觀之”。正義曰:《魯語》說此事雲“夫齊棄大公之法而觀民於社”,孔晁雲“聚民於社,觀戎器也”。襄二十四年傳稱楚子使薳啟疆如齊,齊社蒐軍實,使客觀之。知此亦然,故公往觀之。《釋例》曰:“凡公出朝聘、奔喪、會葬,皆但書‘如’,不言其事,此《春秋》之常。”然則喪葬常事,故不書;觀社,非常,故特書。

公至自齊。無傳。

荊人來聘。無傳。不書荊子使某來聘,君臣同辭者,蓋楚之始通,未成其禮。

[疏]注“不書”至“其禮”。正義曰:《釋例》曰:“楚之君臣最多混錯,此乃楚之初興,未閑周之典禮,告命之辭,自生同異。楚武王熊達始居江漢之間,然猶未能自同列國,故稱“荊敗蔡師”、“荊人來聘”,從其所居之稱而總其君臣。”是言楚之始通,未成其禮之意。言君臣同辭者,此雲“荊人來聘”,是臣來也。僖二十一年“楚人使宜巾來獻捷”,言“使”,則是君也。而經亦書“楚人”,是君臣同辭。

公及齊侯遇於穀。無傳。穀音穀。

蕭叔朝公。無傳。蕭,附庸國。叔,名。就穀朝公,故不言來。凡在外朝,則禮不得具,嘉禮不野合。

[疏]注“蕭附”至“野合”。正義曰:無爵而稱朝,知是附庸國也。邾儀父貴之,乃書字,此無所貴,知叔為名也。《公羊傳》曰:“其言朝公何?公在外也。”文連“遇於穀”,是就穀朝公,穀是齊地,故不言“來”也。定十四年“大蒐於比蒲,邾子來會公”,比蒲,魯地,故言“來”也。《穀梁傳》曰:“朝於廟,正也;於外,非正也。”是言在外行朝,則禮不得具。定十年傳稱嘉樂不野合,知嘉禮亦不野合。嘉禮謂善禮,非五禮之嘉也,朝於五禮屬賓。

秋,丹桓宮楹。桓公廟也。楹,柱也。楹音盈。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無傳。未同盟而赴以名。射,示亦反,又音亦。

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於扈。無傳。扈,鄭地,在滎陽卷縣西北。扈音戶。卷音權;《字林》,丘權反;韋昭,丘雲反;《說文》,丘粉反。

【傳】二十三年,夏,公如齊觀社,非禮也。曹劌諫曰:“不可!夫禮,所以整民也。故會以訓上下之則,製財用之節;貢賦多少。朝以正班爵之義,帥長幼之序;征伐以討其不然。(不然,不用命。長,丁丈反。)

[疏]“夫禮”至“不然”。正義曰:夫禮者,所以整理天下之民,民謂甿,庶貴賤者皆是也。諸侯會聚,所謀皆是尊王室,脩臣禮,故會以訓上下之則。以諸侯事天子,訓在下事其君也。於會必號令諸國,出貢賦多少,即是製財用之節度也。禮使小國朝大國,是朝以正班爵之等義也。爵同則小國在下,是帥長幼之次序也。諸侯之序以爵不以年,此言長幼,謂國大小也。沈氏雲:“爵同者,據年之長幼,故雲‘帥長幼之序’。”不朝不會,則征討之,故言“征伐以討其不然”。

諸侯有王,從王事。王有巡守,省四方。以大習之。大習,會朝之禮。非是,君不舉矣。君舉必書。書於策。書而不法,後嗣何觀?”

晉桓、莊之族偪,桓叔、莊伯之子孫強盛,偪迫公室。偪,彼力反。獻公患之。士蒍曰:“去富子,則群公子可謀也已。”士蒍,晉大夫。富子,二族之富強者。蒍,於萎反。去,起呂反,下同。公曰:“爾試其事。”士蒍與群公子謀,譖富子而去之。以罪狀誣之,同族惡其富強,故士蒍得因而間之。用其所親為譖則似信,離其骨肉則黨弱,群公子終所以見滅。惡,烏路反。間,間廁之間。

秋,丹桓宮之楹。

【經】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宮桷。(刻,鏤也。桷,椽也。將逆夫人,故為盛飾。刻音克。桷音角。《字林》雲,齊魯謂榱為桷。椽,直專反。)

[疏]二十四年注“刻鏤”至“盛飾”。正義曰:《釋器》雲:“金謂之鏤,木謂之刻。”刻木鏤金,其事相類,故以刻為鏤也。桷謂之榱,榱即椽也。《穀梁傳》曰:“刻桷,非正也。夫人,所以崇宗廟也。取非禮與非正而加之於宗廟,以飾夫人,非正也。刻桓宮桷,丹桓宮楹,斥言桓宮,以惡莊也。”是言丹楹刻桷皆為將逆夫人,故為盛飾。

葬曹莊公。無傳。

夏,公如齊逆女。無傳。親逆,禮也。

[疏]注“親逆禮也”。正義曰:《公羊傳》曰:“何以書?親迎,禮也。”親逆是正禮,有故得使卿逆,亦無譏也。

秋,公至自齊。無傳。八月,丁醜,夫人薑氏入。哀薑也。《公羊傳》以為薑氏要公,不與公俱入,蓋以孟任故,丁醜入而明日乃朝廟。要,於遙反。任音壬,後孟任皆同。

[疏]注“哀薑”至“朝廟”。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入何?難也。其難奈何?夫人不可使入,與公有所約,然後入。”唯言有所要,不知要何事,故雲蓋以孟任故也。明日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夫人若未朝廟,不得受臣覿禮。知明日乃朝廟,既朝,乃見大夫宗婦。杜言朝廟者,為“覿用幣”發也。書“入”不書“至”者,《釋例》曰:“莊公顧割臂之盟,崇寵孟任,故即位二十三年乃娶元妃。”雖丹楹刻桷,身自納幣,而有孟任之嫌,故與薑氏俱反而異入。經所以不以至禮書也。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宗婦,同姓大夫之婦。禮,小君至,大人執贄以見,明臣子之道。莊公欲奢誇夫人,故使大夫、宗婦同贄俱見。覿,徒曆反,見也。以見,賢遍反,下同。誇,苦瓜反。

[疏]注“宗婦”至“俱見”。正義曰:襄二年葬齊薑,傳稱齊侯使諸薑宗婦來送葬,諸薑是同姓之女,知宗婦是同姓大夫之婦也。禮,小君至,大夫執贄以見,明臣子之道。禮亦無此文。《士相見禮》稱大夫始見於君,執贄。夫人尊與君同,臣始為臣,有見君之禮,明小君初至,亦當有禮以見也。且傳唯譏婦贄不宜用幣,不言覿之為非,知其禮當然也。大夫當用羔雁,用幣亦為非禮也。莊公欲奢誇夫人,故使男女同贄。惡其男女無別,且譏僣為失禮,故書之。

大水。無傳。

冬,戎侵曹。無傳。

曹羈出奔陳。無傳。羈蓋曹世子也。先君既葬而不稱爵者,微弱不能自定,曹人以名赴。

[疏]注“羈蓋”至“名赴”。正義曰:此事《左氏》、《穀梁》並無傳。《公羊》以曹羈為曹大夫,三諫不從而出奔。杜以此經書“曹羈出奔陳,赤歸於曹”,與“鄭忽出奔衛,突歸於鄭”,其文相類,故附彼為之說,稱蓋,為疑辭,微弱不能自定,曹人以名赴,亦如鄭忽之出奔。

赤歸於曹。無傳。赤,曹僖公也。蓋為戎所納,故曰歸。

[疏]注“赤曹”至“曰歸”。正義曰:《史記-曹世家》與《年表》皆雲“僖公名夷”,三家經傳有五而皆言赤,杜以鄭突類之,知赤是曹君,故以赤為僖公。書有舛誤,何必《史記》是而杜說非也。傳例曰“諸侯納之曰歸”,以戎侵曹而赤歸,故雲蓋為戎所納也。賈逵以為羈是曹君,赤是戎之外孫,故戎侵曹,逐羈而立赤,亦以意言之,無所據也。

郭公。無傳。蓋經闕誤也。自曹羈以下,《公羊》、《穀梁》之說既不了,又不可通之於左氏,故不采用。

[疏]注“蓋經”至“采用”。正義曰:《公羊》、《穀梁》並以“赤歸於曹郭公”連文為句,言郭公名赤,失國而歸於曹,是為說不了,故不采用。

【傳】二十四年,春,刻其桷,皆非禮也。(並非丹楹,故言皆。)

[疏]注“並非丹楹故言皆”。正義曰:《穀梁傳》曰:“禮,楹,天子諸侯黝堊,大夫蒼,士黈。丹楹,非禮也。”注雲:“黝堊,黑色。黈,黃色。”又曰:“禮,天子之桷,斫之礱之,加密石焉。諸侯之桷,斫之礱之。大夫斫之。士斫本。刻桷,非正也”。“加密石”,注雲:“以細石磨之。”《晉語》雲:“天子之室,斫其椽而礱之,加密石焉。諸侯礱之,大夫斫之,士首之。”言雖小異,要知正禮楹不丹,桷不刻,故雲“皆非禮也”。

禦孫諫曰:“臣聞之:‘儉,德之共也;侈,惡之大也。’禦孫,魯大夫。禦,魚呂反,本亦作禦。侈,昌紙反,又戶氏反。先君有共德,而君納諸大惡,無乃不可乎?”以不丹楹刻桷為共。

秋,哀薑至,公使宗婦覿,用幣,非禮也。傳不言大夫,唯舉非常。

[疏]注“傳不”至“非常”。正義曰:《士相見禮》雲:“天下大夫相見以雁,上大夫相見以羔,如士相見之禮,始見於君,執摯。”鄭玄雲:“士、大夫一也。”如彼《禮》文,大夫始見於君用羔雁,始見夫人亦當然。然則大夫用幣亦非常,而以大夫為常者,《禮》“孤執皮帛”,則諸侯之臣有執帛者矣。大夫執帛,唯上僣耳,其帛猶是男子所執。婦人執幣,則全非常事,禦孫唯諫婦人不宜執幣,丘明為諫發傳,故唯舉非常也。《左傳》諸為諫者,或言“諫曰”,或不言諫,意在載辭,不為例也。

禦孫曰:“男贄,大者玉帛,公、侯、伯、子、男執玉,諸侯、世子、附庸、孤卿執帛。贄,真二反。

[疏]注“公侯”至“執帛”。正義曰:《周禮-大宗伯職》雲:“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子執穀璧,男執蒲璧。”是公、侯、伯、子、男皆執玉也。《典命職》曰:“凡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之禮一等;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視小國之君。”是諸侯世子與孤卿執帛也。附庸雖則無文,而為一國之主,來則謂之為朝,未有爵命,不合執玉,明與世子同執帛也。且哀七年傳稱:“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附庸是國,明執帛者,附庸也。鄭玄《周禮》注雲:“皮帛者,束帛而表以皮,為之飾。皮,虎豹皮。帛,如今璧色繒也”。《周禮》以玉作六瑞,以禽作六摯,則瑞贄有異,而此傳玉帛同言贄者,鄭玄《曲禮》注雲:“摯之言至也,當謂執之見人,以表至誠也。”《典瑞》注雲:“瑞,節信也。”禮,天子執冒以見諸侯,諸侯執圭璧以朝天子,天子以冒,冒之以為信,故以瑞為名。皮帛以下無此合信之事,故以贄為名。其實皆以表至誠,故傳通以贄言之。凡贄,皆以爵,不以命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