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附錄六(1)(2 / 2)

該案立即在美國全國引起反響。這也就是公訴方控告一個演員的目的。控告黃色電影的製片人和發行人早已是家常便飯,引不起人們的新奇感。公訴人是一位出類拔萃的年輕律師,名叫拉裏·帕裏什,新聞界給他取了不少外號,如“道學先生”或“孟菲斯掃黃釘鈀”。帕裏什相信,黃色淫穢物品是當代美國萬惡之源。他曾對記者說過:“我寧願看見毒品在民間泛濫,也不願看見這種電影在世上招搖。”。照他的解釋,毒品是可以從身體內洗滌幹淨的,而淫穢物品對人的侵害則是刻骨銘心的。在對淫穢物品進行的訴訟中,帕裏什成績斐然,無人可望其項背,他經手的案子中,有40多個被告已經被定有罪。

指派擔任這場審判的法官是哈裏·威爾福德。他在法庭上宣稱:“如果不是因為有哈裏·雷姆斯這樣的人,就不會有《深喉》這一類電影……沒有這樣的演員,就沒有這樣的電影。”他對雷姆斯在孟菲斯審判時請的律師說:他絕不會“理睬任何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理由來為他辯護”。他還警告這位律師說,如果他膽敢以“你的委托人的行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為由與陪審團相爭,我將指示陪審團,本案並非第一修正案案例”。這說明,在孟菲斯這樣一個保守的地方審判,對雷姆斯是極為不利的。

而反過來,若在紐約市進行審判,事情可能完全不一樣。事實上,這部電影也是在紐約發行的,大部分被告都住在紐約,紐約南區地方法院理應作為任何有關的調查、起訴和審判的當然地點。可是,要想冒犯一個紐約人絕非易事,在時代廣場的電影院裏隨時可以看到任何性別的人或動物在淫欲之中進行媾合的畫麵。這裏到處都有按摩院、健身房、單身幽會場所——或是用現今人們偽裝粉飾妓院的其他說法;這些場所提供各種口胃的需要,有哪怕是世間最稀奇古怪、解剖學上最無法想象的情景。如果在這麼一個城市開庭,這裏選出來的陪審團經過如此墮落口味多年的熏陶,很可能會以見慣不驚為由而作出無罪的認定。

可這裏的問題在於,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被告享有的權利: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而公開的審判。”即是說,被告應享有在犯罪地點所在地進行審判的權利。《深喉》這部電影不是孟菲斯拍攝的,也從未在該市上映過。雷姆斯在審判開始前從未去過該城市,也沒有在該城市犯過罪。

但是,帕裏什在起訴書上指控117名個人和公司企業參與進行了一場全國範圍的陰謀,製作一部黃色淫穢電影,並在全美發行。這樣,這項罪行就會在該電影可能放映的每一個地區發生。根據這份起訴書的理論,任何一個地方的聯邦檢察官都可以決定在哪兒起訴最好。

作為參與這個陰謀而受到指控的人有技術人員、發行人員、給電影設計舞台場景的紐約廣告公司等,實際上,隻要是與該影片的製作、發行或放映有關的所有人員都受到指控。帕裏什後來說:“參與此陰謀的約有500人,”可是,“我們不會對有些人,諸如電影院售票員、電影院裏出售爆玉米花的人或電影放映員起訴。”在這些不予起訴的共犯中就有琳達·特裏納,即《深喉》中用琳達·拉芙萊斯之名的女主角。她後來被傳喚去作證反對雷姆斯,可她躲了起來,聯邦調查局找不到她。(有些法庭觀察員把她這個銷聲匿跡的證人稱作“發炎的喉嚨。”)

審判於1976年3月1日開始,共傳了90個證人。雷姆斯聲稱,1972年1月,他在攝影機前袒露身體之時,當時的法律並不認為《深喉》是黃色淫穢的。根據當時依然有效的最高法院裁決,一部在“性”方麵極為火爆露骨的電影隻要總體上看具有“補償價值的社會意義”就應受到憲法保護。因為最高法院在1966年的《範尼山》一書的判例中規定,要禁一部電影或一部書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即,一、一個普通人運用當代的社會標準,是否發現一部作品從整體上會引起人們的淫亂情趣;二、作品是否以一種顯然令人作嘔的方式描繪或描寫現行州法律做出特別規定的性行為;三、從整體上看該作品是否缺乏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見《米勒訴加利福尼亞案》(1973))。這就是說,不管一部電影或一部書是多麼下流肮髒,隻要它有一點兒社會價值——比方說一條信息,一些惹人發笑的描寫,甚至是一個關於性交技術的新的情況,就不能對它提起訴訟。根據這條準則,《深喉》應該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這部影片對至少有些觀眾來說是有點兒滑稽的;而且這部影片與同類種馬交配般的影片相比技術要強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