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附錄六(2)(1 / 3)

雷姆斯和他的出庭律師認為,以1972年1月實行的色情淫穢物品標準來衡量,他不能被認定有任何犯罪行為。可是,帕裏什並不是用這些標準起訴的,他是用最高法院在1973年6月裁定的極不同的標準進行公訴的,當時,雷姆斯完成電影角色已有一年半了。根據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在“米勒訴加利福尼亞案”中的裁定,對一部含有“補償性社會價值”的影片也可以起訴。一般來說,對一個被告起訴,適用的法律必須是他進行犯罪活動之時適用的法律。可是,帕裏什對威爾福德法官說:“該陰謀”持續到1973年最高法院對“米勒”案裁決之後,而且,隻要《深喉》一片繼續發行,它的影響就會持續下去。(根據這個理論,雷姆斯的犯罪直到現在仍在繼續,因為《深喉》一片迄今仍在放映。雷姆斯有一次問德肖維茨說。如果電影發行人使用的一些後期製作效果在該片完成幾年之後造成某人的死亡,他是否犯有謀殺罪。德肖維茨教授告訴他,根據帕裏什律師的理論,他可能會被認定有罪。)可是,假設雷姆斯後來知道這件事情是違法的,他也沒有一點辦法。他沒有辦法“揭露”這項罪行,因為這部電影已經在全國各地進行商業性公演,他也不可能防止該片發行和放映,因為他沒有這項權利。公訴人是否想要他站出來親手毀掉全國所有的《深喉》拷貝呢?

陪審團經過幾小時聽證後,隻用了幾分鍾時間就得出結論。他們一致認定,所有被告犯有所有被指控的罪行。因為等待被告呈交一份提請重新審判的動議,法庭裁決暫緩量刑決定。

對黃色淫穢物品來說,從來就不可能有一個客觀的標準。是否黃色淫穢全決定於觀看者怎麼看待。道格拉斯大法官曾譏諷地說:“就依觀看者兩腿根部的反應而論。”對一個人來說是黃色淫穢的物品,而對另一個人來說可能就是藝術品,對其他人來說也可能是一場瞎胡鬧。美國前任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曾承認,他無法具體寫出何為黃色淫穢物品的定義,可是,他敢肯定“看見了我就知道是不是”。而其他一些大法官的看法又見仁見智,不盡相同,每位法官又很少將黃色淫穢物品的定義寫進正式法庭裁定中去。懷特大法官的書記員們稱,他們的上司在決定一部電影是否屬於黃色淫穢物品時,是依據片中描繪性的程度而定的。前任大法官沃倫認為描繪“正常的”性活動,不管多麼露骨,都受到憲法保護,可是,對“不正常”的性活動,哪怕隻是一種暗示,也會使他勃然大怒。“我女兒是否會感到受了傷害”就是他的個人標準。已故大法官雨果·布萊克認為,肮髒下流的電影絕對地應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可髒話,下流話,如“操你媽的征兵”,卻不受保護。因此,大法官們對憲法原則和判例法的解釋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他們個人的趣味、頭腦裏的框框限製及各人不同出身背景的影響。而美國最高法院的裁定又在很大程度上依判例而定。

是否屬於黃色淫穢物品的最低限度是,當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中有5位認為它是屬於此類物品時。這種現實貶低了最高法院作為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者的身份,使大法官有權置個人趣味於國家利害之上。一些藝術工作者經常處於不知所措的境地,這使人想起一個笑話。說是一個猶太人要修表,見一家店子外麵掛著表就進去。店主奇怪地問:“修表?我不修表。我是祭司,專割包皮的。”顧客也奇怪:“專割包皮?可你為什麼在店外掛著鍾表呢?”店主答到:“那你要我在窗外掛什麼?”

德肖維茨教授和雷姆斯決定先從新聞媒體著手工作,因為自“米勒案”以後,對黃色淫穢物品的反對呼聲越來越高,法院呈一麵倒的局勢。他們希望通過媒體讓公眾和法院明白,給雷姆斯定罪是倒行逆施的違法行為。《紐約日報》首先報道了該案。文中說:“按照德肖維茨教授對《深喉》案的見解,任何人,隻要參與了一部露骨描寫性活動的電影、報紙、書籍、繪畫或雜誌的創作、製作、編輯和發行工作,就可以被押解到美國任何地方的聯邦法院,以參與全國性陰謀活動的罪名提起公訴。”德肖維茨教授還通過其他媒體用通俗的語言對公眾解釋說,如果這類陰謀罪指控在上訴中得到維持,政府就可以在一些政治案件,如牽涉到反戰積極分子的審判中開創一種危險的先例,同時,他還說:“人們必須認識到,雷姆斯被認定有罪的罪行是他‘進行’犯罪時並不存在的一種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