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附錄六(2)(2 / 3)

這種宣傳鼓動作用開始生效了。美國聯邦副總檢察長羅伯特·博克在一個陳述中說,關於《深喉》的判例援引是錯誤的,因為電影的放映發生在“米勒案”之前。威爾福德法官聞說後“極為震動”,他給最高法院文書處寫了一封信,表示他對相關的一些法律問題的關切,並附上一份長達60頁的陳述書。但是,因為法官在未決案終審之前是不應表達自己的觀點的,他的郵件未加拆封就被當作“怪信”原封退回了。不久,1976年1月,吉米·卡特上台,很快就撤換了共和黨保守派的特爾利,代之以民主黨自由派人士。拉裏·帕裏什宣布將辭職,威爾福德法官也對雷姆斯采取了不同的態度,他決定對他的案件加以重審,幾天之後,美國司法部宣布對雷姆斯撤訴。德肖維茨和雷姆斯勝訴。

但是,關於《深喉》電影,德肖維茨教授還與美國保守派的代言人之一威廉·巴克利進行過辯論。巴克利認為:“如果我們讚同德肖維茨的哲學先驗模式,我們就會逐漸看到,終有一天,十五六歲的黃牙小兒會在公眾場合大模大樣地白日宣淫,隻要付給他每小時最低工資就萬事大吉。”但是,德肖維茨教授卻認為:雖然黃色淫穢品“使人的感情變得粗俗不堪,可以極大地貶低婦女的人格,甚至可以使社會生活素質發生潛移默化的深遠變化”,但是,他認為,如果用這些東西作為禁止一切產生“不理想作用”的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借口,從而在更大程度和更廣泛的範圍內進行查禁,限製之門就會洪泄而開,“像《飛翔的恐懼》一類的書籍,《花花公子》、《大都會》、《銷魂時光》一類的雜誌,以及像《巴黎最後的探戈》這類的電影和包勃·迪蘭一類的歌星——這些都是性革命中的‘先鋒’——將都會遭到查禁。為了開始對男女性行為的混亂和其他‘罪過’進行有效的影響,就必須對電台、電視、歌曲、大學、新聞界、暢銷書、好萊塢電影等所有大眾傳播媒介進行檢查和控製。”

《深喉》拍攝8年後,拉芙萊斯寫了一本自傳,題為《煉獄》,書中描述了她悲慘的經曆,說她在電影中的純潔無邪是裝出來的,在這個麵具之下,掩蓋著一個受拉皮條的男人侮辱損害的妻子的苦悶,說她是如何在槍口威逼之下表演。她從當眾表演並沒有得到任何快樂,相反身心卻受到極大摧殘。可是,德肖維茨教授看完該傳記後打電話給雷姆斯,問說琳達在電影《深喉》中扮演角色是否受丈夫逼迫,雷姆斯大笑,說她男人當時根本就不在場,說拉芙萊斯當時並非做戲,她並沒有掩飾自己控製不住自己的窘境。這本書是別人替她寫的,賺錢的把戲。

可是,這本書卻引起了女權運動分子的高度注意,《深喉》已經成了商業性黃色淫穢物品業摧殘婦女的罪惡象征。因此,德肖維茨教授代表民權衛士與女權主義分子就《深喉》展開了辯論。

事情是在1980年春天發生的,當時,哈佛大學電影協會決定在學校放映《深喉》,一些女生立刻抱怨說:“我們不應該在自己的臥室裏受到這樣的貶低和侮辱。”在女權主義分子的協助下,學校女生決定在放映那天設置糾察線,並利用這個機會向學生宣傳黃色淫穢物品的危害性。可是,在預定上映的前幾天,兩名女生不滿足於設置糾察線,她們告到當地檢察官辦公室,要求警察阻止放映《深喉》。哈佛所在地的米多爾塞克斯縣檢察官約翰·德羅奈不喜歡哈佛學生,他聽說黃色淫穢物品腦袋就大了,立即派出一位助理到法院去,要求法官下達不準該片上映的禁令。星期五下午,電影協會的兩名主席,即卡爾·斯托克和南森·黑根接到地區檢察官的電話,通知他們下午兩點到法院接受禁止令的聽證。這兩位當時都是哈佛法學院一年級的學生,因此立即給德肖維茨打了電活。

德羅奈以馬薩諸塞前幾年通過的允許法院預先禁止已發現內容屬於黃色淫穢物品的影片放映這條法規為理由,要求法院下達禁止令。可是,美國民權聯盟反對這項立法,認為它是違憲的,因此,德肖維茨教授以該地民權聯盟的名義在法庭上充當代理,反對禁止令。阿爾貝蒂法官準備親自看一遍《深喉》,以決定該片是否為黃色淫穢物品。看了約40分鍾後,該法官突然下令關掉錄像機,並召出庭全體人員回庭。他決定,雖說他認為這部影片中的男女都是墮落的,可是,根據當地法律,該片還構不成黃色淫穢,因而決定不對預定上映的《深喉》發出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