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孤島上的父與子(6)(1 / 2)

根據1952年4月28日的《中日和約》第10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又在“照會第一號”中明定:“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製下或將來在其控製下之全部領土。”以上條文中的關鍵字就是那個“或”字。照蔣介石的原案,用“或”字則表示他沒有控製中國大陸領土的含義,應該用“及”字,換成英文約本時,不能用or,而要用and。但是日本不肯。早在頭一年,日本內閣官房長官岡崎勝男就對董顯光說過:“我國固極敬重貴國政府,所惜者目前領土僅台灣耳!”如今簽約之際,蔣介石自己以“僅台灣耳”的台麵,卻要日本簽下“含大陸也”的條款,日本鬼子當然不肯。事實上,日本根本就不願同“僅台灣耳”的蔣介石簽約,日本的原意是附和英國的提議,“邀中共參加對日議和”。蘇聯也有誌一同。美國不在乎蘇聯同誌,卻在乎英國異誌。因此美國國務卿杜勒斯趕赴英國,於1952年6月15日,把結果告訴“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說:“此次在英與英外相等商議對日和約,餘對英主張邀中共參加,堅決反對;而英對美主張中華民國政府參加簽字,亦反對甚力。最後,餘提折中方案——由若幹國家與日簽訂多邊條約;另由日本自主決定與何方中國商訂大致相同之雙邊和約,英國已表同意。此雖未能滿足貴國希望,然十之九成當如貴國之意。”杜勒斯並以嚴守秘密為囑,對顧維鈞保證:“餘知日本政府對貴國態度甚好,必願與貴國簽約,而反對與中共成立關係。”就這樣的,1952年9月4日,對日媾和會議在舊金山歌劇院開幕了,“中華民國”根本不在邀請之列,簽訂的《舊金山和約》自然也和它完全無關。蔣介石臉上無光,隻好等日本單獨和他簽約。所以第二年日本在美國壓力下,跟“中華民國”做簽約談判的時候,蔣介石就亟思不惜代價,挽回麵子了。

日本派來的代表是曾任藏相(財政部長)的河田烈,這鬼子是台灣通,是酒性發作時,大叫要到北投去的家夥。他原在二次大戰時任“台灣拓植株式會社”董事長,是搞亞洲經濟侵略的能手。他被派出來同蔣介石政府談判,早把蔣介石的處境與心態摸得一清二楚。他在台北演的是白臉,黑臉留給東京那邊演。談判過程中,東京那邊作弄蔣介石的小動作,一直此起彼落,一會兒說台灣是地方政府非中央政府了,一會兒又說中共如肯他們就同中共簽約了,一會兒又推翻前議說有新訓令來了,一會兒又把“中華民國”的秘密約本公布了……反反複複,把蔣介石弄得團團轉,前後鬧了七十天(日本在對美國等簽約時服服帖帖,隻有四天),最後蔣介石乖乖就範——戰勝方對戰敗方乖乖就範,簽了。

簽的文字中,最醒目的是《議定書》中這樣的文字:“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起見,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甲項第一款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這意思就是說,關於戰敗國賠償問題,戰勝國“中華民國”將《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服務賠償”予以自動放棄。換句話說,什麼賠償都免啦!整個的條約中沒有提到賠償條款,這在世界曆史上真是空前絕後的。此中屈辱,試看葉公超對日本代表的一段話,便見端倪:

《舊金山和約》對戰敗國之寬大已屬史無前例,而我方約稿甚至放棄服務賠償,是較之《舊金山和約》不及則有之,絕無過分之處,有何令貴國難於接受者?自貴我兩國開始談判以來,貴方所提異議者均屬《舊金山和約》之條文,換言之:貴方所要求者無一而非更改《舊金山條約》之提議,是誠有令人難於索解者。

本人日來夜不成寐,閱讀史料,至李合肥(鴻章)春帆樓(馬關)議和一段記載,見李相國(鴻章)始終出諸至誠,不但尊重日本戰勝國之地位,且視日本為朋友。此種高瞻遠矚之精神誠足為法。此次貴我兩方交涉,我方未以戰敗國視貴方,處處著眼中日將來之合作與友誼。我國對貴國作戰最久、被禍最深,人命之損失更難數計,依慣例要求賠償自屬當然,今竟並服務賠償而自動放棄,其欲與貴國永敦睦誼,已極顯然。今本人感覺貴方非但不承認我之盟國地位,即相互平等之地位亦尚斤斤計較。

葉公超何能上比《馬關條約》?《馬關條約》是中國以戰敗國保持尊嚴;《中日和約》卻是以戰勝方受盡屈辱,而這種屈辱,如果蔣介石沒有媚骨與私心,是可以不接受的。李鴻章在馬關與日本議和,丟的是台灣;蔣介石在台灣與日本議和,丟的是中國人勝利者的實質。這種“拙”作,求諸古今中外的為政者,可謂隻此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