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附錄之四(3 / 3)

郭勳長期結黨營私,在京城和全國各地形成了一個強大的惡勢力集團。他們物以類聚,同惡相濟,盤根錯節,利害趨同,有一定的聚合力。緊隨郭勳的一些心腹爪牙亦往往成了腰纏萬貫的大富翁。如高時彈劾章中所提到的內官監匠王欽,就擁有家貲百萬兩銀以上。

郭勳的關係網撒得既廣泛又嚴實,他勾結的第一層次對象為最上層的實權官僚,如嚴嵩、霍韜、張璁、桂萼等,都是入閣的尚書和大學士。郭勳與他們結成聯盟,此呼彼應地互相配合攻擊政敵,往往使對方防不勝防,叫皇上不信也得信。他們對待首輔夏言和楊一清就是這樣幹的。張璁是永嘉人,七次考進士不第,直到四十七歲才如願;桂萼湖南安仁人,雖有才幹,但性剛使氣,屢忤上官下吏,人緣不好。朝中大臣大多對張、桂側目而視,而郭卻引為知己。曾有一起山西巡撫馬錄治李福達謀反案,牽涉到郭勳包庇縱容(郭勳叫李福達更名為張寅,混入軍旅,委為太原衛指揮,以逃脫罪責和懲罰)。“三法司”按山西巡撫初審意見定讞,而張璁向皇帝進讒,說這是為了議禮之事,大臣們串通起來陷害郭勳。於是皇帝臨時任命張璁、桂萼、方獻夫三人署理“三法司”,複審此案,結果盡反其獄,許多大臣被榜掠坐罪,還有一批人被貶竄。勳還有意交結一批身罹重罪的皇親國戚,以便他們日後一旦脫罪就能死心塌地為他效命。如原建昌侯張延齡、壽寧侯張鶴齡均係太後之親弟,因犯重罪監候當誅,由於勳等力保,一再拖延處決時間。還有一個罪官叫張鑭,乃是惠安伯張升的玄孫,也是外戚貴族,勳同樣嗬護包庇。這些人同氣連枝,榮辱與共。他結交的第二層次人物乃是職掌實權的中層官吏:如郭憲,係勳之族叔,任錦衣衛指揮,東廠理刑;金輅係獲罪知州,錢俊民是罷黜的刑部主事,李源為散拘巡視官,楊紹民雖是一名在逃生員,但有才名,郭勳用之為“智囊”……第三層次人物更是等而下之,軍校、旗牌、道士、娼妓、市井棍徒,三教九流,無所不包。郭勳平時豢養門客有千餘人之眾,在《招供》中被點名的就有數百人之多。郭勳儼然成了官商合一、黑金勾結的中心人物。

嘉靖對郭勳的姑息包庇是顯而易見的,除了鐵證如山、國法難容、實在包庇不了的罪行以外,就改用避重就輕的辦法,能拖則拖,能減就減。現試從《招供》引用的“欽依”(聖旨)中摘錄幾條,用以說明:

“暫令認罪回話,姑待勘明處治。欽此。”

“法司知道,欽此。”

“著三法司一並問明來說。欽此。”

“郭勳朕自有處。郭憲辭退了,其餘有名的著錦衣衛拏送鎮撫司一並打問了來說。欽此。”

“明是欺罔了朝廷,全無人臣之禮,論法當重治,念勳係勳戚世臣,姑從寬革去管事並傅、保職銜,著在中府帶俸閑住。”

“(勳)情罪深重,你們既追問明白,送法司擬了罪來說。欽此。”

有時皇帝還故意諉過於臣下,說什麼“昔年有旨,著不許延挨過期,上逼至冬至之日(冬至祭天,停止行刑),為何屢不遵奉?三法司並該科的禮部,從重參了來說。欽此。”

嘉靖二十一年(1542)九月壬寅,勳病死獄中,嘉靖嚴詞斥責臣下“賣法市恩”,旨曰:“吳山等失業廢法,劉三畏等扶同不舉,好生蔑視國法!且郭勳既問……不合又令死於獄中,是何法律?本當都拏問重治,姑從寬處毛伯溫、戴金等各罰俸三個月;葉相、屠僑姑留用,各降俸二級;劉三畏等各降二級……明年再違延旨,定當重治不饒。郭勳已死,這事未有著落,著三法司擬議來說。欽此。”直至三法司遵旨將複議意見上報,嘉靖卻又法外施恩,在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1542年11月29日)聖旨中說:“郭勳世受國恩,不思圖報,大肆凶殘,幹犯重典,既已在監病故,罪惡已懲,原擬妻子財產俱免入官為奴……會議削除爵位、追奪誥券,著吏、兵二部奏請定奪。郭憲本當處死,也從寬送兵部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欽此。”可見嘉靖確實是郭勳的最大保護者。

貪汙腐敗現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然其嬗變形式和為害程度,往往因人、因時、因地而異。封建專製是絕對的人治,其最高統治者皇帝的態度是起決定作用的。就明代而言,明太祖整頓吏治是相當嚴厲的,因為朱元璋出身於民間,深知民間疾苦及貪官汙吏之可惡,多次表達了反腐懲貪決不手軟的決心,他說:“嚐思時在民間,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之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故今嚴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又諭:“凡犯贓罪者,罪雖已赦,仍征其贓。”又例如尚安慶公主(朱元璋第四女)的駙馬歐陽倫,不顧禁例,多次遣仆人私販茶葉出邊境,家奴周保尤橫,動輒役使驛站及關卡官吏,稍不隨意即鞭笞司吏。朱元璋聞知大怒,立賜歐陽倫死,惡奴周保等亦伏法。明人呂毖著文稱:“贓至六十兩以上,俱剝皮貫草。凡府、州、縣、衛所衙門之左,特立一廟祀土地,為‘剝皮場’,名其廟曰皮場廟。又於公座之旁,置一剝皮貫草之袋。”(呂毖:《明朝小史·洪武紀·皮場廟》)此等慘無人道之酷刑,當然應該廢除——以後事實上也就很快廢止了,但朱元璋雷厲風行治貪反腐之決心可見一斑。此後,明代的反貪力度愈來愈見消減,到了中葉,腐敗滋長蔓延已至難以收拾的地步。據《明史》卷三百零四《宦官傳·王振》、高岱《鴻猷錄》卷十二、趙翼《二十二史劄記》卷三十六,清查濟佐《罪惟錄·帝紀》卷十二、褚人穫《劉魏合轍》,以及近人印鸞章修訂的《明鑒綱目》(1936年世界書局出版)等書記載,明英宗年間太監王振歿後,“籍其家,得金銀六十餘庫,玉盤百,珊瑚高六七尺者二十株,其他珍玩無算。”正德年間(1506-1521)太監劉瑾伏法抄家時,共搜出“金二十四萬錠又五萬餘兩,銀元寶五百萬錠又百餘萬兩,寶石二鬥,其他珠玉寶器無數。”嚴嵩父子倒台抄家時,就抄得“金銀、珠寶、書畫、器物、田房,共估銀三百三十五萬九千二百四十七兩”,還有裘衣、帳幔被褥近四萬件。明臭名昭著的宦官魏忠賢被崇禎抄家時,追出贓銀就達銀元寶七百萬錠之多!還有一個福王朱常洵,係萬曆第三子,其銖求搜刮,更無人可及。但是郭勳的所作所為,又有其別人無法與之比擬的特點:他身為世勳貴戚,爵封公侯,手握重權,網羅黨羽遍及朝野上下,三教九流,直至市井、勾欄、方外,而且本人文武諳熟,心計極工,是一個“官黑合一”頗為特殊的人物。而這樣的一個豪貪,由於存世史料不多,往往被人忽視,最近出版《中國反貪史》(2000年6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初版)下卷明代部分,亦遺憾地疏漏了郭勳這樣一個大貪官。

郭勳的出現,自有其特定的曆史背景:到了明代中葉,我國開始進入了封建社會後期,專製集權達到了空前強化的程度,皇室、貴戚、官吏,自上而下形成了一個特權階層和既得利益集團,敲骨吸髓剝削馴良的勞動人民,其貪婪程度,比前朝更甚;他們中某些人,多以官商的麵目出現。《中國古代的官吏經商》一文(載《史學月刊》1999年第4期)指出,明代官商約占了商人總數的相當一部分,貴戚近臣控製了“大生意、大工程的專營權——即今之所謂‘批文’者,禁止他人染指,就中上下其手,獲利之豐,小民實在難以望其項背。”觀照郭勳所作所為,典型地具有上述特征,而且在某些方麵更有過之,如私設稅卡、綁架勒索,等等,連一般官商都無法做得出來的。郭勳貪賄勒索還另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職務犯罪。試看他虛報冒領巨額的皇家工程款項,勒取磕頭銀、乾工銀,哪一樣不是以權謀私的職務犯罪?

以史為鑒,《招供》一書,不僅對研究明史者有價值,而且對今人之研究反腐防貪課題的也有一較大的參考作用。

(此文原載《浙東文化》2002年第1期,寧波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