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文字獄(1 / 3)

文字獄係指以語言、文字治罪於人。文字獄並非清代獨有,但清代所發生的文字獄超過以往任何一個朝代①。

莊氏明史獄。

順治十八年(1661年)春,莊氏明史案發。莊氏係浙江湖州南潯富戶,素以詩書傳家,父子兩代就出了九位才子,人稱莊氏九龍。九龍中以莊廷鏡才華出眾。莊廷鏡年紀尚輕即雙目失明,遂立誌效法失明而著《國語》的左丘明。故明大學土朱國楨(萬曆十七年進土,卒於崇禎五年)的子孫亦住南潯,朱國楨在世時曾著《皇明史概》,該書《列朝諸臣傳》未刊行。清初朱氏家族已經敗落②,便將先人手稿出售,莊廷鏡便以一千兩銀子的高價買下這部分未刊手稿,並延請名士茅元銘、吳炎、潘檉章等十幾人對原稿進行修改,且增補天啟、崇禎兩朝,其書名曰《明史輯略》。

《明史輯略》一書於順治十七年(1660年)刊行,莊廷鏡在此之前已去世③。經莊廷鏡之父莊允城、嶽父朱佑明的全力支持,該書才得以刊行。莊廷鏡是站在故明的立場上,來敘述明清鼎革這一曆史巨變的,故在述及清王朝在關外時期的曆史時,不用“天命”、“天聰”、“崇德”年號;明亡後仍以“弘光”、“隆武”、“永曆”為正朔;在寫到明軍敗於清軍時則“拊髀捶胸,泣數行下”(該書杜鬆傳附論)。《明史輯略》刊行不久,莊家就屢屢遭到好事之徒的敲詐勒索。

未幾,名列該書參校的查繼佐、陸圻、範驤向浙江按察使衙門遞呈稿,聲明並未參與《明史輯略》一書參校,莊允城未經本人許可即將姓名寫上。在當時,許多書籍為擴大影響,在刻印時多將名士列入參校。查、陸、範都是海內名士,他們向衙門遞呈稿一事愈發引起人們對該書的關注。

湖州府學教授趙君宋風聞呈稿之事,特購一部《明史輯略》,從中摘出數十條犯忌之處,向莊家敲詐。莊允城遂通過疏通湖州分守道官員張武烈等將此事壓下。趙君宋此舉又引發起因貪入獄、援赦開釋的原浙江糧道李廷樞的貪欲。李廷樞亦購買《明史輯略》一部,送給正擔任湖州知府的門生陳永命,以求其分敲詐之銀。莊允城風聞此事,立即把數千兩白銀送至陳永命處,陳將銀兩獨吞,遂令人將該書書板劈毀。李廷樞未遂初願,又與兒女親家——因貪入獄、援赦開釋的前歸安知縣吳之榮商議,二人便向莊允城、朱佑明家敲詐,因莊、朱兩家不肯就範,吳之榮便到省城向駐杭州將軍柯奎告發莊氏私著逆書。莊允城很快就把巨額銀兩送至柯奎處,柯奎便以“武職衙門,不便與聞”為借口而將《明史輯略》退還吳之榮。吳之榮遂又前往北京,將此案告到刑部衙門。

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刑部對莊氏明史案判決如下:對已故莊廷鏡、董二西(名別參校)、莊允城(死於刑部大獄)開棺戮屍;名列參校的茅元銘、吳炎、潘檉章、吳之鎔、吳之銘、吳楚、吳心一、李仍燾、嚴起雲、唐元樓、蔣麟征、韋全佑、韋全祉及莊廷鉞之弟莊廷鉞、為該書署名作序的李令晰、出資刻書的朱佑明均被淩遲處死;莊、朱兩家子弟十六歲以上者全部處死;該書的刊印者、出售者、收藏者全部處死;湖州原府學教授趙君宋因家中有一部《明史輯略》以私藏逆書論處;案發前三個月抵任的湖州知府譚希閔及上任不滿半個月的訓導王兆楨以瀆職論絞;前任知府陳永命在案發後雖已自殺,仍被開棺戮屍;陳永命之弟陳永賴(時任江寧知縣)、柯奎的幕僚程維崧均因明史案牽連被處死。在莊氏明史案中喪命者,共七十餘人。吳之榮不僅得到莊、牛兩家一半家產的獎賞,且被破格起複,任右僉都禦史。

《南山集》獄。

康熙五十年(1711年)十月十二日《南山集》案發,都察院左都禦史趙申喬疏劾翰林院編修戴名士“前為諸生時私刻文集,肆口遊談,倒置是非,語多狂悖;今身膺恩遇,叼列巔斜,猶不追悔前非,焚削書板”,“仰祈敕部嚴加議處”③。

戴名士在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中順天鄉試,四年後中進士,殿試名列第二(即榜眼),授翰林院編修,時年五十七。戴名士在出仕之前留心明代曆史,著《南山集》。《南山集》中收錄的方懸成(字孝標)所著《滇黔紀聞》,詳細記述了南明永曆時期的曆史。方懸成在順治丁酉科場案中流徙寧古塔,康熙改元後赦歸,遊曆滇黔,三藩之亂發生後逃回家鄉。康熙帝誤以為方懸成與參與三藩之亂的方光琛同族,故對《南山集》一案格外關注。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正月,刑部把對《南山集》案的擬處上奏:“查戴名士書內,將本朝年號削除,寫入永曆大逆等語。據此,戴名士立即淩遲。方孝標所著《滇黔紀聞》內也有大逆等語,應判其屍骸。”戴名士、方孝標之“祖、父、子、孫、兄、弟及伯叔兄弟之年十六以上者俱擬立斬;十五歲以下者及母、女、妻、妾、姊、妹,子之妻妾給功臣家為奴,方氏族人擬發往烏喇、寧古塔”;為《南山集》作序的汪灝、方苞“俱應立斬”;為該書刻版的方正玉、尤雲鄂“聞拿自首,應將伊等妻子一並發往寧古塔安插”;“編修劉,雖不曾作序,然不將書出首,亦應革職,僉妻流三千裏(僉音謙,僉妻意為攜妻)”④。康熙對此議諭道:“案內方姓人,俱係惡亂之輩。方光琛投順吳三桂,曾為偽相,方孝標亦為吳三桂大吏,伊等族人不可留本處也。”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