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隋、唐創立科舉取士以代替門閥製度,科場作弊也就隨之發生,諸如挾帶、賄賂考官、疏通關節等等。上述弊端能否釀成科場案,同當權者的施政意向、統治集團內部鬥爭有直接關係。
順治丁酉順天鄉試案。
順治十四年(1657年,丁酉年)初,清帝順治批評科考中所存在的陋習——“幹謁於事先酬謝於事後”①。同年七月告誡考官“當敬慎秉公,倘所行不正,獨不見顧仁②之事乎”③。
順天鄉試又稱北闈。順治十四年九月初五發榜,該科應試者一千七百餘人,中式舉人二百零六人,落第者一千五百餘人。丁酉科鄉試放榜不久,揭露考官營私賄賂的匿名揭帖④就傳遍京城。同考官李振鄴、張我樸賄買關節、徇私舞弊的醜聞⑤被公之於眾。
同年十月十九日,刑科給事中任克博疏劾“中式舉人陸其賢;用銀三千兩,同科臣陸貽吉送考官李振鄴、張我樸賄買得中”⑥。順治帝立即傳諭吏部、都察院,將李振鄴、張我樸、陸貽吉、陸其賢等人逮訊。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查出中式舉人田耜、鄔作霖通過進士項紹芳引薦考官“受賄、用賄、過付”的細節。十月二十五日,諭令將“李振鄴、張我樸、蔡元禧、陸貽吉、項紹芳,舉人田耜、鄔作霖俱著立斬,家產籍沒,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尚陽堡”⑦。不久主審此案的大學士王永吉又將李振鄴入闈(進入考場)之前,親筆書寫的擬予以關照的二十五人名單查出(二十五人中得中的隻有五人)⑧,王永吉之侄王樹德、江南名士陸慶曾、孫碭以及張天植等都名列單中,被列名者不管已中未中、不管是否行賄⑨,均鋃鐺入獄,無一幸免。
順治十五年(1658年)四月二十二日,順治在太和殿審問王樹德、陸慶曾、張天植等二十餘人。原定在禦審之後,將上述人即押往刑場處斬。監生張天植慷慨自辯:“臣男已蒙蔭,富貴自有,不必中式,況又能文,可以麵試。”當張天植被施以夾刑後,仍辯道:“上恩賜死無敢辭,若欲屈招通關節,則必不承受。”⑩三天後,順治頒諭刑部衙門:“王樹德等交通李振鄴等,賄買關節,紊亂科場,大幹法紀,命法司詳加審擬。據奏:‘王樹德、陸慶曾、潘隱如、唐彥曦、沈怡然、孫暢、張天植等俱應立斬,家產籍沒,妻子、父母、兄弟流徙尚陽堡。’朕因人命至重,恐其中或有冤枉,特命提來親行麵審,王樹德等俱供作弊情實,本當依擬正法,但多犯一時處死,於心不忍,俱從寬免死,各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
順治丁酉江南鄉試案。
江南鄉試,又稱南闈。該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工科給事中陰應節疏劾“江南主考方猶等弊竇多端,榜發後士子忿其不公,哭文廟,毆簾官(泛指考場員司),物議沸騰。其彰著者,如取中之方章鉞係少詹事(正四品)方拱乾第五子,懸成、亨鹹、膏茂之弟,與猶聯宗有素,乃乘機滋弊”,“請皇上立賜提究嚴訊,以正國憲,重大典”。順治立即降旨將“方猶、錢開宗(副主考)並同考官俱著革職”,“刑部差員役向速拿來京,嚴行詳審。本內所參事情及闈中一切弊竇,著郎廷佐(兩江總督)速行嚴察明白,將人犯等拿解刑部”。
瀛台翌年二月初三,禦史上官釷參劾“江南省同考官舒城縣知縣龔勳出闈後,被諸生所辱,事涉可疑。又有中式舉人程度淵者,嘖有煩言,情弊昭著,應詳加磨勘(中式者試卷送禮部複查),以厘夙奸”。二月二十九日,清朝廷諭令丁酉科江南中式舉人到京複試。州縣官員派衙役“敦促上道”,甚至將中式舉人鎖拿,令彼等“就械登舟”。江南新舉人抵京後無處安身,店鋪“畏同疫鬼”,“閉戶不納”,“流離凍餒,與諸保解、雜役偃息於破寺廢觀、頹垣倒屋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