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科場案(2 / 3)

三月十三日,順治帝在瀛台複試江南舉人,“每舉人一名,命護軍二員持刀夾兩旁”,“試官羅列偵視,堂下列武士,鋃鐺而外,黃銅之夾棍、腰市之刀,悉森布焉”,“與試者悉惴惴其栗,幾不能下筆”。迨至未刻(下午一點至三點)交卷時,江南一代才子吳兆騫竟然“曳白”(交白卷)。吳兆騫因曳白被逮入獄。

直至順治十五年(1659年)十一月,江南鄉試案經過近一年的審理,並未能審出考生行賄考官的細節。方拱乾在回奏中也斷然否認同方猶聯宗,且以“丁亥(順治四年)、己醜(順治六年)、甲午(順治十一年)三科齒錄為證”。在順治帝的敦促下,刑部參照對順天鄉試一案的處理作出如下判決:“正主考方猶擬斬,副主考錢開宗擬絞,同考官葉楚槐等擬責遣尚陽堡,舉人方章鉞等俱革去舉人”。順治卻認為刑部的擬處“甚輕”,遂下令將:“方猶、錢開宗俱著立即正法,妻子家產籍沒入官。葉楚槐、周霖、張晉、劉廷桂、田俊民、郝惟訓、商顯仁、朱祥光、文銀燦、雷震聲、李上林、朱建寅、王熙如、李大升、朱菃、王國楨、龔勳俱著即處絞,妻子家產籍沒入官。已死盧鑄鼎,妻子家產亦籍入官。”幾位主考與十八位同考無一幸免。“方章鉞、張明薦、伍成禮、姚其章、吳蘭友、莊允堡、吳兆騫、錢威,俱著責四十板,家產籍沒入官,父母、妻子、兄,弟俱流徙寧古塔。程度淵在逃,責令總督郎廷佐、亢得時等速行嚴緝獲解回。

康熙己卯科場案。

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己卯年)順天鄉試,“所中大臣子弟居多”,落第者抨擊主考李蟠、副主考薑宸英“納賄營私,逢迎權要”,遂將李蟠、薑宸英革職。翌年正月二十七,康熙對己卯科舉人進行複試,親自命題,並令諸皇子、重臣、禦前侍衛等嚴加監視。“及閱各卷,俱能成文”,皇帝這才意識到“落第者在外怨謗,勢所必有”。薑宸英此時已病死獄中,成為康熙己卯科場案的犧牲品。

康熙辛卯科場案。

康熙五十年(1711年,辛卯年)九月九日,江南鄉試發榜後,輿論大嘩,所中多為揚州鹽商子弟,其中旬容知縣王日俞所薦吳泌、山陽知縣方名所薦程光奎,俱不通文墨。九月二十四日,蘇州生員千餘人在玄妙觀集會,將財神像抬入府學明倫堂,譏諷正副主考左必蕃、趙晉愛財不愛才,甚至將“貢院”之匾改為“賣完”。兩江總督噶禮將蘇州生員丁爾戩等拘禁,擬治誣告之罪,江蘇巡撫張伯行、主考左必蕃,亦將發榜後情況上奏朝廷,康熙派戶部漢尚書張鵬翮會同兩江總督噶禮、江蘇巡撫張伯行、安徽巡撫梁世勳在揚州審理此案。

在審訊中發生督、撫互參,張伯行參劾噶禮得銀五十萬兩“賣官賣法,複賣舉人,可謂惡貫滿盈”,噶禮則參劾張伯行在進剿海賊時“違旨逗留”,“縱盜殃民”,“徇私作弊”。張鵬翮之子張懋誠時為懷寧知縣,係噶禮下屬,故有所顧忌。康熙遂派戶部滿尚書穆和倫、工部漢尚書張廷樞前往審理,務將趙晉私收賄賂暗通關節之事查明。

經一年多的審訊,歙縣貢生吳泌供認求餘繼祖賄買舉人,定價八千。餘先把黃金一百兩、白銀二千兩帶給安徽巡撫葉九思的門生員炳。員炳見葉九思,稱吳泌係其表弟,求其提拔。葉九思遂與員柄、餘繼祖等約定,在首場第一篇破題內寫上“其實有”三字。同考官涇縣知縣陳天立是趙晉親戚,葉遂托陳天立轉知趙晉,說吳泌係其友,中後許銀五百兩。吳泌卷分在句容知縣王日俞手中,陳天立往見王,稱是趙晉所托,王遂將吳泌試卷推薦給主考。另據程光奎供認,素與山陽知縣方名往來,是以得中,發榜後方名向程索取酬謝,程代方還借銀八百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