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款日中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課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計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州省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日中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隻交所訂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裁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準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準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準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本約批準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係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擅為逮係。
第十款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本約奉大日本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清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後,定於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即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在煙台互換。
觀李鴻章此次議和情狀,殆如春秋齊國佐之使於晉,一八七O年法爹亞士之使於普。當戎馬壓境之際,為忍氣吞聲之言,旁觀猶為酸心,況鴻章身曆其境者。回視十年前天津定約時之意氣,殆如昨夢。嗟乎!應龍人井,螻蟻因人,老驥在櫪,駑駘目笑,天下氣短之事,孰有過此者耶?當此之際,雖有蘇張之辯,無所用其謀,雖有賁育之力,無所用其勇。舍卑詞乞憐之外,更有何術?或者以和議之速成為李鴻章功,固非也,雖無鴻章,日本亦未有不和者也,而或者因是而叢垢於李之一身,以為是秦儈也,張邦昌也,則盍思使彼輩處李之地位,其結局又將何如矣。要之李之此役,無功焉,亦無罪焉。其外交手段,亦複英雄無用武之地。平心論之,則李之誤國,在前章所列失機之十二事,而此和議,不過其十二事之結果,無庸置論者也。
9.外交家之李鴻章(下)
三國代索遼東中俄密約
李鴻章曆聘歐洲任外交官時代膠州之役旅順大連威海廣州灣九龍之役李鴻章出總署十九世紀之末,有中東一役,猶十八世紀之末,有法國革命也。法國革命開出十九世紀之歐羅巴,中東一役開出二十世紀之亞細亞。譬猶紅日將出,雞乃先鳴,風雨欲來,月乃先暈,有識者所能預知也。當中日未戰以前,歐人與華人之關係、不過傳教通商二事。及戰後數年間,而其關係之緊密,視前者驟增數倍。至今日,則中國之-舉一動,皆如與歐人同體相屬,欲分而不能分矣。此其故由於內治之失政者半,由於外交之無謀者亦半。君子讀十年來中外交涉史,不禁反而掩袖涕涔涔下也。
戰事之前,中國先求調停於英、俄,此實導人以幹涉之漸也。其時日人屢言,東方之事,願我東方兩國自了之,無為使他國參於其間。顧我政府蓄憤已甚,不能受也,惟欲嗾歐人以力脅日本。俄使回言:俄必出力,然今尚非其時。蓋其處心積慮,相機以逞,固早有成算矣。乙未三月,李鴻章將使日本,先有所商於各國公使。俄使喀希尼曰:吾俄能以大力拒日本,保全中國疆土,惟中國必須以軍防上及鐵路交通上之利便以為報酬。李乃與喀希尼私相約束,蓋在俄使館密議者數日夜雲。歐力東漸之機,蓋伏於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