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傑瑞米·邊沁:功利主義的創始人(1 / 1)

傑瑞米·邊沁(1748~1832年),英國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法學家、經濟學家,功利主義的創始人。出身於一個律師家庭,自幼聰明好學。成年後擔任倫敦大學教授,並被法國革命政府選為法國榮譽公民。他鼓吹功利主義的政治法律思想,提倡改革政治和法律製度,信仰絕對平均主義的民主原則。他判定,隻有使政權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建立大多數人的統治,才能保證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著作主要有《道德與立法原理》等。

在《道德與立法原理》一書中,作者從功利主義的角度出發,探討了人類行為的本質、防範犯罪的方式及建立法律製度的基本目的與原理。

邊沁認為,正像自然界一樣,人類也有自己的規律,就是善於“趨樂避苦”。“趨樂避苦”是人的本能,這種本能支配著人類的一切行為。因此,我們判斷一個行為的好壞決定於這種行為能否具有增加快樂減少痛苦的作用。邊沁指出,“樂”就是指“功利”,功利意味著對任何人來說,任何事物都可能產生福利與幸福而防止發生災禍與不幸。他把苦與樂分為“單純”和“複雜”兩類。“單純”的樂是指由器官感覺、財富、技能、美名、權力產生的快樂等;“單純”的苦是指貧窮、感覺、仇恨或者惡名產生的痛苦等。“複雜”的苦由多種“單純”的苦彙集而成,“複雜”的樂也由多種“單純”的樂聚集而成。不管所有的苦與樂是怎樣產生的,它們的性質都是一樣的。

邊沁的“避苦求樂”原則分別對快樂和痛苦做出了十分詳盡的分類,並提出了快樂和痛苦的計算方法。該原則主要是用於指導立法的,實際上也被當作一個解決法的價值衝突的基本原則。

在《道德與立法原理》中,邊沁還論述了刑法問題。他認為,政府的職責就是使用獎懲辦法以提高整個社會的幸福。政府可以根據危害幸福的行為及其犯罪的程度對製造危害行為的人做出懲罰。邊沁認為,如果一種行為造成了傷害,那麼它的動機也就是傷害性的。並因此而產生了派生的傷害,它涉及整個社會或其他一批不可確定的個人。派生傷害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痛苦,另一部分是危險。一件過去的犯罪行為,既可能包含著削弱防止這種罪行發生的政治法令的效力,也有可能削弱防止這種行為的道德性法律的力量,因此,必須對犯罪者予以嚴格的懲罰。根據功利原理,如果懲罰被認為確有必要,那是因為它可以起到保證排除更大罪惡的作用。

《道德與立法原理》是邊沁在政治學和法學方麵的代表作,也是其功利主義思想的一個著重體現。由於深感當時英國的法律和政治製度缺少一個基本的指導思想,邊沁沿著自己的功利主義思路寫成了《道德與立法原理》一書,將功利主義思想融入政治和法律製度。在書中,作者從功利主義的角度探討了人類行為的本質、防範犯罪的方式及建立法律製度的基本目的與原理,並闡述了立法、道德以及政治之間的關係。該書的出版使功利主義成為西方各國立法與行政的一個重大原則,對西方政治學和立法原則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直到今天,該書仍然是西方政治學界和法學界廣泛參閱的重點書目,一些理論還有著大批的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