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整頓朝綱統一王權(4)(1 / 3)

所謂“左官之律”,注引應劭曰:“人道上右,今舍天子而仕諸侯,故謂之左官也。”師古曰:“漢時依上古法,朝廷之列以右為尊,古謂降秩為左遷,仕諸侯為左官也。”又雲:“左官猶言左道也。”這就猶如今天所說“旁門左道”、“歪門邪道”、“不入正道”一樣。應邵曰:“人道上右,今舍天子而仕諸侯,故謂之左官也。”這就是說,首先在法律上就規定在諸侯那裏做官被視為不走正道的旁門左道,如果再犯法自然要嚴加懲處。漢代另外有懲治“左道”的法律,如“挾左道”、“執左道”惑亂眾心、亂朝政者要嚴加懲處。何謂“附益”呢?《高五王傳》注引張晏曰:“附益,言欲增益諸侯王也。”《諸侯王表》注引師古曰:“附益者,……皆背正法而厚於私家也。”張晏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劉向《新序》說漢武帝“重附益之法”。因此,可以說所謂“附益之法”就是漢武帝對投靠諸侯王犯上作亂人的鎮壓之法。在這些法令的約束下,諸侯王隻能“衣食租稅,不與政事”。

3.按“酎金律”等法律規定奪爵。漢文帝時,增加了一條法律,就是“酎金律”。所謂酎,按張晏的解釋是“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曰酎。酎之為言,純也”。所謂酎金,是“侯歲以戶口酎黃金,獻於漢廟。皇帝臨受獻金,以助祭。大祠日飲酎受金。金少不如斤兩,色惡,王削縣,侯免國”。在貫徹這一法律時,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列侯坐獻黃金酎祭宗廟不如法,奪爵者百六人”。《史記·建元已來王子侯者年表》所載王子侯共161個,元鼎五年一次因“黃金酎祭”不合法而奪爵者56個,占王子侯總數的35.2%。《漢書·王子侯表上》所載高帝至武帝時所封王子侯179個,其中坐酎金免侯者為58個,占王子侯總數的32.4%。

此外,漢中央政權還可根據其他法律懲治犯法的王子侯,剝奪其爵位,取消其封邑。如《史記·建元以來王子侯者年表》所載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葛魁侯“坐殺人,棄市,國除”。元鼎元年,東城侯遺“有罪,國除”。元鼎五年距陽侯渡“有罪,國除”。又載:士軍侯郢客“坐與人妻奸,棄市”。這就是武帝先通過推恩分封等辦法在諸侯王封地中分封了許多王子侯,使諸侯王封地變小,並出現許多小侯國。而後通過嚴格執行“酎金律”等法律規定嚴懲王子侯犯法,取消爵位、封國,迫使在封的王、侯對皇權小心翼翼、唯命是從。

打擊割據

漢武帝加強中央集權的一條重要措施,就是打擊分裂割據勢力的社會基礎——地方豪強勢力。豪強指橫行不法、魚肉百姓的地方勢力。豪強又被稱為豪族、強宗大姓、豪民、豪右等等。有的豪強本身就是貴族、官僚;有的雖無爵祿,但占有大量土地和宗族、賓客等依附人口。有的豪強還從事冶鐵、煮鹽、鑄錢等工商業活動。這些豪強一般聚族而居,依仗財富和暴力,恣行兼並,“以強淩弱,以眾暴寡”,逋逃賦稅,對抗官府,殺人越貨,無惡不作。

西漢時期的豪強,有的是戰國時六國豪族、豪傑的後人,如齊諸田、楚屈昭景、晉公族及燕、趙、韓、魏後。有的豪強則是漢代新興權貴和富人。如灌夫,平定吳楚七國之亂時,以軍功顯達,武帝時為燕相。灌夫,喜任俠,“家累數千金,食客日數十百人。陂池田園,宗族、賓客為權利,橫潁川。穎川兒歌之曰:‘潁水清,灌氏寧;潁水濁,灌氏族’”。再如,景帝時,濟南日間氏宗人三百餘家,豪滑,二千石的郡守莫能製。後景帝任酷吏郅都為濟南太守,郅都到任誅殺目間氏首惡的全族,等等。

武帝即位加強對豪強的打擊,打擊的目的有二:一是為抑兼並,二是製止豪強“以強淩弱,以眾暴寡”。總的目的是緩和階級矛盾,加強中央集權。武帝任用酷吏、打擊豪強,主要有下列事跡。

1.誅殺寧成。寧成在景帝時就是個有名的酷吏,家居南陽穰(今河南鄧縣),景帝曾任他為濟南都尉,與任濟南郡守的郅都交好。後因長安宗室多犯法,難治,景帝於是任寧成為中尉負責首都長安的治安,因其執法嚴酷,使“宗世豪傑人皆惴恐(恐懼的發抖)”。武帝即位又提升寧成為內史,因受外戚指斥,被判受“髡鉗”(髡指剃去頭發,鉗指用鐵圈束頸)這種刑罰。寧成自以為受重刑不會再被任用,就解脫刑具,出關歸家,聲稱“仕不至二千石(郡守),賈不至千萬,安可比人乎!”於是通過貰貸買“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幾年後,被赦免,“致產數千萬”。又“出從數十騎,其使民,威重重郡守”。後酷吏義縱為南陽太守,上任後,即“破碎其家”。而同郡的豪強孔、暴兩家也都逃亡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