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納什主要在純數學領域從事學術研究,其數學成就也是十分顯著的。然而,他對經濟學研究產生重大影響的還是在對策論上,可以概括為兩點:第一,納什明確地區分了合作對策與非合作對策,並指出,在合作對策中可以達成有約束力的協議,而在非合作對策中,則不能達到;第二,對於兩人以上的非合作對策,可能出現什麼樣的結果,納什提出了分析方法,這一方法可以用“納什均衡”來稱謂。後來對策論的許多討論,都是建立在納什均衡這一概念之上的,或修正它,或完善它。
納什均衡可以這樣來理解,如果其他局中人不改變策略,任何一個局中人都不能通過改變自己的策略來得到更大的效用或收益。納什進一步證明,在有限個局中人參加的有限行為對策中,至少存在一個這樣的均衡。
如何來解釋納什均衡呢?假定在某一對策中,如果每一局中人都熟知他的對手們所選擇的策略,局中人關於對策可能達成一致;但如果局中人傾向於選擇一種不一致的策略,則就不會有人考慮這種一致而自我強迫服從這種策略。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自我強迫協議是組成一個納什均衡的必要條件。但是,並不是每一個納什均衡都是一個自我強迫協議。
如何達成對策的一致呢(即納什均衡)?納什認為,一個可行的方法是所有局中人進行直率的談判。我們並不能保證局中人會達成一致,也無法說會達成何種一致;但是,若達成的一致是上述自我強迫型的,則一定是一個均衡,而且是納什均衡中的一個集合。
納什均衡在對策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然而,它存在幾個突出問題:第一,一個對局可能有一個以上的納什均衡。第二,有一些對局則根本不存在納什均衡;第三,納什均衡假定:每個人將別人的策略視為給定,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策略,即如果其他局中人不變換策略,任何單個局中人不能通過單方麵變換策略來提高他的效用或收益。這種完全信息的假定並不符合實際情況。第四,並不一定導致帕累托最優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所謂“囚犯的難題”。參與一樁犯罪的兩個罪犯被隔離審訊,每個囚犯有交待(並供出他人)與否定參與過兩項選擇。如果隻有一個局中人交待,他將得到寬大,另一個將被罰6個月監禁;如果都否認,他們將依法監禁一個月;如果都交待,他們將都被監禁3個月。結果兩人為了各自的利益均將坦白交代——似乎是明智的策略,也是一種納什均衡策略。然而,最終的結局並不是兩人所期望的。這就意味納什均衡並不導致帕累托最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