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科取方麵,對四等人的規定也不平等,如,括馬,政府曾經規定,蒙古人不取,色目人取三分之二,漢人與南人則全取等等。
忽必烈時期四等人劃分已經存在,出現了一係列不平等規定,事實上蒙古人下層民眾也未享受到優等民族的待遇,相反,被列為低等人的漢人與南人的上層分子卻享受到了很好的待遇。
忽必烈規定漢人不能參預軍機,皇帝赴上都時不許漢人留守大都,卻破例讓漢人鄭製宜留守大都樞密院,鄭製宜推辭,忽必烈說:“汝豈漢人比耶”,竟留之。
再好比,中書省的要職原則上不許漢人與南人擔任,忽必烈卻讓漢人史天澤擔任最高職務右丞相,漢人王文統、趙璧任過平章政事,張啟元也任過右丞,張文謙任過左丞,商挺和楊果任過參知政事等等。就是一般漢族大地主也照樣享受優厚待遇,而被列為上等的蒙古民族中的下層人民,在繁重的軍役與賦稅負擔之下,日趨貧困,處於饑寒交迫之中,四處奔波,甚至有淪為奴隸,被販賣到海外。
不難看出,忽必烈雖然把人分為四等,實質是階級壓迫與剝削,忽必烈建立的政權與各項製度,是各族上層分子的聯合專政。
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國之際,曾依據蒙古習慣法,將他曆年頒布的訓言、法令等整理成為肽劄棚,後人叫作祖宗大法。
蒙古人住中原以後,還沒有頒布過正式法律。官吏斷理獄訟,在金朝舊地漢人與女真人中間依然沿用金朝的傣和禦,並結合一些蒙古法進行比附和變換;在蒙古人中間,仍然沿用成吉思汗時期訂立的“大劄撒”。
忽必烈即位之後,想在短時間內穩定政局,在中統二年(1261 年)八月,令楊果草擬了條格。劉肅、史天澤、耶律鑄等人都參加了製律工作,史天澤曾上《省規十條》,耶律鑄於至元元年(1264 年)“奏定法令三十七條”,還製定了許多民約。
這期間的立法活動,重點在製定官典與官規方麵,主要比附金朝俸與律而行。
至元八年(1271 年),忽必烈國號為元,為了鞏固統治,下詔禁行金《俸和律》。
隨後,和禮霍孫、令伯顏等依據史天澤、姚樞等人所定條格,重新修律,至
元二十九年(1291 年),由中書右丞何榮祖等人修成《至元新格》,公傳天下。
自此,蒙元初期無法可守、無法可檢的局麵有所改觀。
根據後來頒行的《元典章》等法律文件,從其它的史料來看,能看出忽必烈的一些立法思想及其法律規定。其中主要有兩個方麵。
第一,忽必烈主張使用刑法要謹慎,不能出現差錯,並標榜輕刑,來顯示自己的寬容。
其二,忽必烈時期立法,因民族而異,蒙漢不同,具有典型的民族主義。
蒙古族發展比較晚,政治、文化、經濟以至風俗習慣等都和漢族有很大區別。
他們進入中原地區以後,還想保持本民族的風俗習慣,想以統治民族高人一等的姿態出現,所以,在元初立法時,“南不能從北,北不能從南”,難以製定出一部全國統一的法律。
這樣一來,忽必烈采取因民族而異的政策去立法與執法,這就出現了蒙漢異製的法律,民族不平等的性質。
在法律權利方麵,南人同漢人享受不到蒙古人所具有的政治權利,連起碼的人身權利也難以得到保護。
當時規定,蒙古人與漢人犯法分由不同機構審理,蒙古人犯法歸大宗正府審治,漢人犯法則歸刑部。
在量刑上也不平等,法律規定,倘若漢人與蒙古人發生衝突,蒙古人打了漢人,漢人不可以反抗,隻能指出見證人,告官審理。
蒙古人若因爭吵或乘醉打死漢人,隻罰凶手出征並付給死者家屬燒埋銀(埋葬費)就可以了。
如果漢人殺傷蒙古人,那怕有正當理由也一定會被處死,並照賠燒埋銀。如果蒙古人犯盜案,不必在臂上刺字。而漢人則行之。
忽必烈時期的法律,允許蒙古貴族占有大量奴婢,並肯定。他們掠占奴婢的合法性,規定奴婢的子女永世為奴。
蒙古貴族在軍事征服期間,大量掠奪漢人,變為個人私有奴仆,稱為“驅口”。
法律規定,驅口和錢物相同歸主人所有。後來規定,罪犯家屬也要沒收為官奴婢,讓奴婢數量不斷增加。
元初法製未定時,若奴婢有罪,主人則可隨便殺死。後來製定了法律,也規
定了奴婢犯罪交官審理,主人不得擅殺,但同時又規定,奴婢毆打漫罵主人,主人可告官論罪,主人打傷奴婢並致死,免罪。就是故意打死奴婢者,隻是杖八十七下而已。主人還可以隨意奸淫女奴及奴妻,要是驅口、奴婢對主人怒罵、控告主人(除謀反外),同樣要處死刑。
這些都是為了維護蒙古族特權利益而製定的,或是受其影響而殘留下來的不平等的、落後的東西。
從忽必烈所確立的統治製度和措施可以得知,這位誕生在蒙古黃金家族中的統治者,麵對中原地區先進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有著很高的興趣,並願意學習與采納漢法以使統治更加牢固。
但他又不能將本民族的東西全部丟棄,而是有選擇地保留一部分。
這樣,在他所成立的各項製度中就形成了蒙漢雜揉的特點。當中有中原政權長期延續下來的嫡長子繼承製,中央與地方的二套集權製度和機構,官吏選拔與考核製度以及法律製度等,又有蒙古民族自己的怯薛製度、忽裏台製度、地方投下、劄魯忽赤製度與達魯花赤製度等。
在這種蒙漢雜揉的政治體製中,漢製處於重要地位,蒙古舊製居於次要地位,忽必烈所確立的政治體製,是中原王朝政治體製的延續,既有對前代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度的繼承,在此基礎上又有所發展。忽必烈所確立的這一整套製度,為元代以後諸帝所承襲,而且為以後各個朝代所沿用與發展。
從忽必烈的統治思想中能夠得知,他想拉攏各族上層分子幫他維護統治,又不想拋棄蒙古族的統治地位,所以確立了首崇蒙古、攏絡各族的政策。
在此思想引導下,他將民間對四等人的隨意稱呼,發展成為一種不平等的四等人製度,在政治、經濟、法律等各方麵都製定了不平等的待遇,成為曆史上民族歧視很嚴重的一個時期。
忽必烈這樣做是想保住蒙古族的統治及特權地位。然而,忽必烈也清楚,要想統治一個主要不是蒙古人居住的地區和國家,光靠蒙古民族的支持是不夠的,要取得各民族的支持才行。
所以,他花大力氣拉攏各族上層分子,特別是漢族地主階級。在中央與地方統治機構中,漢人不占據主要地位,但卻占據大多數,事實上具有以漢治漢的性質。對其他各族,忽必烈也注意參用,形成了各族上層分子的聯合專政。
忽必烈就是在這種既想攏絡漢族等各族人,又不想得罪蒙古人的矛盾的思想指導下,確定了他的蒙漢雜揉的政治體製和首崇蒙古、各族參用的用人政策。
這種政治體製與用人政策,實質屬於漢法係統,在一定時期內所起的作用是積極的。特別是忽必烈本人,能夠掙脫蒙古舊俗的束縛,學習中原地區的先進統治經驗,大刀闊斧地使用漢法,因而可以說他是蒙古諸帝之中最有成就的佼佼者。
忽必烈即位開始,就詔告天下:“國以民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民以衣食為本”,積極恢複飽受戰亂破壞的北方農業生產。由隻關心草原遊牧,轉變為勸農桑與重視發展農業生產,表明忽必烈的經濟政策已向漢地傾斜。
設置勸農官署。中統二年(1261 年)八月,忽必烈命令設立勸農司,以崔斌、陳邃、成仲寬、粘合從中為濱棣、濟南、平陽、河間勸農使,陳天錫、李士勉、忙古帶、陳膺武、為邢沼、河南、東平、涿州勸農使,分道檢查農業生產。
到元七年(1270 年),依據張文謙的提議,置大司農司,以張文謙為司農卿,專掌農桑水利。下設四道勸農官及知水利官,察舉勤惰,巡行勸課,“親行田裏,諭以安集,教之樹藝”。忽必烈還想用禦史中丞孛羅兼領大司農,右丞相安童認為台臣兼領,史無前例。
還命令州縣長官兼勸農事,歲終申報司農司與戶部,考察成否。秩滿時,要在解由內注明殿最。提刑按察司要負責對勸農桑業的體察與監督。又嚴明賞罰地方官勸農桑成效。高唐州官員因勤於勸課受升秩獎賞,河南陝縣尹王仔因為惰於農事被降職。
司農司曾奉忽必烈的命令,“相風土之宜,講究可否”,擬定與頒布農桑之製十四條,以為規則。在這個基礎上,“遍求古今所有農家之書,刪其繁重,披閱參考,摭其切要”,最後彙編成一部《農桑輯要》,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
在鄉問村屯,又實施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為社長,以勸說農桑。
北方的社,建立於至元七年(1270 年)。平定江南之後。社也推廣至南方。忽必烈曾下達“既是隨路有已立了社嗬,便教一體立去者”,“立社是好公事也”等聖旨,親自推動立社勸農桑。忽必烈還命令探馬赤軍戶同樣立社。因為牽扯到軍戶數目,此類立社,後來改於萬戶建製內舉行。
禁止占民田為牧地,損害莊稱。蒙古人主中原以來,王權貴族與蒙古軍隊占據農田,“近於千頃,不耕不稼,謂之草場,專用牧放孽畜”,遍地都可看到。這
無疑造成了中原農業地麵積的萎縮與生產條件的破壞。
忽必烈多次下令:嚴格限製諸王權貴與蒙古軍隊的牧地範圍。不允許強占民用地。中統二年(1261 年)七月,忽必烈詔諭河南管軍官:駐有軍馬的城邑可在近郊保留部分牧場,其餘應聽還民耕。統四年(1263 年)七月,又命令征南都元帥阿術,禁止所部蒙古軍占民田為牧地。到元元年(1264 年)四月,當禦苑官南家帶奏請興修駐蹕涼樓並擴充禦用牧地時,忽必烈率先垂範,詔命修涼樓待農事之隙,牧地則分給無地農產。
從至元二年(1265 年)開始,忽必烈還將黃河南北荒蕪田土和僧侶所占良田,分配給蒙古軍士等耕種。這種提倡鼓勵遷居漢地的蒙古人從事農耕的做法,似乎更為積極。又實施蒙古人種田及有羊馬之家,停止供給口糧,無田土者依舊供給的政策。後者可以保證尚未從事農耕者的生計,減少他們對農耕民的侵犯。
忽必烈還多次頒布詔令,嚴格禁止蒙古軍損害莊稼,踐踏農田。如中統三年(1262 年)正月曾禁止諸道戍兵及權勢之家放縱牲畜侵猶桑棗禾稼。四月,又下令禁止徐邳地區征戍軍隊縱牧畜損害農田莊稼。中統四年(1263 年)七月,禁止野狐嶺行營蒙古人進入南、北口縱牧畜,損踐桑稼。
而後,忽必烈頒發的聖旨:“諸軍馬營寨及達魯管民官、花赤、權豪勢要人等,不得恣縱頭匹,損壞桑棗,騷擾百姓,踐踏田禾。如果有人違反了,除軍馬營寨約會所管頭目斷遣,餘者即仰本處官司就便治罪施行,並勒驗所損田禾桑果分數賠償”。在一般禁止以外,給予加倍處罰,馬上使上述政策更為行之有效。
鼓勵開荒複業和興修水利。中統三年(1262 年)四月,忽必烈命令各行省、諸路達魯花赤、宣慰司、管民官積極鼓勵和勸誘百姓,種植桑棗,開墾田土,不得擅興不急之役,妨奪農時。到元八年(1271 年)又推出定期減免開荒者稅收的政策。“凡有開荒作熟地土,限五年驗地科差”。考慮到桑樹雜果成熟期較長,遂補充規定種植桑樹限八年,雜果限十五年後科差。
因為朝廷的積極提倡,元朝初年的水利事業也有長足的進步。如中統二年(1261 年)提舉王允中、大使楊端仁奉忽必烈詔令,開鑿懷孟路的廣濟渠,引沁水經濟源、河內、河陽、溫、武陟五縣,達於黃河,全長 677 裏,灌溉民田三千餘頃。翌年,又任命“習知水利”、“巧思絕人”的郭守敬為提舉諸路河渠。至元元年(1264 年),張文謙偕郭守敬行省西夏中興,修複疏浚唐來、漢延二渠,
灌溉田地近十萬頃。
十餘年後,忽必烈的勸農桑政策,“功效大著,民間墾辟種藝之業,增前數倍”;“凡先農之遺功,陂澤之伏利”,“靡不興舉”,基本上做到了“野無曠土,栽植之利遍天下”。據說,元中葉以後,全國各地普遍收到了種植桑麻的良好成效,特別是齊魯地區最為繁盛。
虞集賦詩誌其情狀:
昔者東南杼柚空,詠歌蠶織列圖窮。
勸農十道先齊魯,百世興王衣被功。
因為忽必烈政權的推動與鼓勵,黃河流域的農業生產取得了較快的恢複與發展。
中統到元之初的財賦整頓,一樣被人稱讚。
當時,忽必烈與阿裏不哥圍繞著汗位誰屬的戰爭剛剛爆發,兵馬頻繁調發,軍需開支巨大,大多是中原支持。再加上營造宮室,新設軍政機構廩祿和宗藩歲賜,都需要巨額經費。儲積無幾和國用不足,是忽必烈政權建立開始所麵臨的首要難題。
忽必烈將此類事物,開始交給了中書省平章政事王文統全權負責。
王文統,字以道,金北京路大定府(今內蒙古寧城縣)人,曾得中經義進士。
少年時,喜歡搜集奇異書籍,“好以言撼人”。金元之際,王文統以“布衣”遊說各地軍閥諸侯,受益都世侯李璮的賞識,留為己用,軍旅之事要聽其謀劃決策。
王文統還把女兒嫁給李璮,倆人關係更加親密。王文統足智多謀,幫助李璮從南宋軍隊處奪取了久攻不下的漣水與海州(今江蘇漣水和連雲港),聲名大噪。早在忽必烈率兵渡江攻鄂州之時,劉秉忠、張易即舉薦道:“山東王文統,才智士也”。忽必烈即汗位伊始,馬上將他予以重用,授以中書省首任平章政事,掌管日常政務與財政,“凡民間差發、宣課鹽鐵等事,一委文統等裁處”。
王文統的理財方法頗多。楊果譽王:“材略規模,朝士罕見其比”。這也是劉秉忠、張易及廉希憲為什麼推舉他的理由。忽必烈以前用錢穀大計詢問,王文統“敷對明敏,慮無遺策”。還“以簿書委積,重為規畫,授諸掾成算,以求不時顧問”。
忽必烈對王文統的經邦理財之術,特別喜歡,不時“綸音撫慰”,“且有相見
恨晚”。念及王年齡較大,忽必烈特認可其不必勞於奏請,平時可運籌於中書省,遇大事則麵陳。
王文統的理財活動,有三方麵的內容:
首先是整頓戶籍與差發。中統元年(1260 年),在王文統的主持下,對漢地的戶口進行分類和整頓,大抵分為元管戶(業已登入朝廷戶籍且無變化的人戶)、交參戶(曾經登入朝廷戶籍,後遷徙他鄉又在當地重新登錄入籍的人戶)、協濟戶(沒有成年人丁的人戶)、漏籍戶(從未著入朝廷戶籍的人戶)。其下又細分成絲銀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全科係官戶、全科係官五戶絲戶等名目。他們交納的丁糧、絲料與包銀,又依戶別等第而有高下。
還命令各路差發采用取“甘結文字”、“置信牌”、“立限次”等式,來保證“從實盡數科征”。針對諸王封君投下五戶絲徑自從有關路州征取的舊製,王文統等又以“事又不一,恩不上出,於政體未便”等理由,奏準實行各路皆輸京師和各投下赴中書省驗數關支的新辦法。第二年,中書省又對投下私屬人戶進行甄別梳理,依照具體情況確定他們所承擔的投下賦役與朝廷差發。
上述整頓,初步改變了蒙古國時期戶籍歸屬和差發征收的混亂狀況,使國家得以直接控製較多的戶籍與賦稅。
其二食鹽榷賣。《元史·王文統傳》所講的“鹽課不失常額,欲差發辦而民不擾”,便是這種。中統二年(1261 年),王文統在世祖皇帝下令“申嚴私鹽”
等禁令的同時,又將榷賣食鹽的價格由每引白銀十兩減至七兩,這樣就有利於官府向鹽商批發與推銷行鹽鹽引了。另外,還加強了對各地榷鹽的管理。如果把河間一帶的滄清深鹽使所,改由宣撫司提領;對河東解州池鹽,在路村特地設置解鹽司統轄其事;山東鹽運司的歲辦鹽收入,也提高到白銀二千五百錠。
對於綦陽等冶鐵官的存廢,中書省並未果斷行事,而是讓掾屬王惲等複論證成本收益幾何和利弊得失。最終奏準廢罷冶戶而歸民。
榷鹽收入的增多,為忽必烈政權提供了一筆可觀的收入。
其三是推行中統鈔。窩闊台滅金以後,各路都在本境內使用自己的紙鈔,國家沒有統一的鈔幣,造成了一些混亂。
中統元年,王文統為首的中書省在全國發行中統元寶鈔,麵值有貳拾文、壹拾文、叁拾文、壹百文、伍拾文、貳百文、叁百文、伍百文、壹貫、貳貫十種。
規定中統鈔不限年月,通行流轉,官府的酒醋鹽鐵等課程和各種差發都以中統寶鈔為主。中統鈔以所儲白銀為本,鈔壹貫(兩)好比於白銀一兩,發行數量大體依銀本多少而定。允許百姓持鈔兌換白銀,也可兌換昏壞紙鈔。後者除按規定交納三分工墨費外,沒有其它的扣減。
與此同時,廢罷了各路原先使用的錢鈔。王文統還接受真定宣撫使劉肅的建議,命令各路以舊鈔如數兌換中統鈔,使百姓減少損失。因為此時的中統鈔以白銀為本,各路換鈔時還要把本路金銀送人中書省。真定路情況很特殊,原有金銀已被拖雷妻唆魯禾帖尼取走。經宣撫使布魯海牙遣官與王文統交涉,馬上破例頒降新鈔五千錠。
中統鈔推行初期,王文統惟恐鈔法壅滯,公私不便,整日同都省官及提舉司官研究利弊所在,製定了一套包括紙鈔和白銀子母相權,京師總鈔庫不得動支借貸,銀本常不虧欠等多種嚴密規則。
據說,中統鈔之行,有六、七項便利:經費省,偽造者少,銀本常足不動,視鈔重於金銀,百貨價平,實不虛,當時的物價大概是,鈔一貫可買絹一匹,鈔五、六十文可買絲兩,鈔六、七百文便可買米一石,六百、鈔五文可買麥一石,鈔四、五百文可買布一端。“公私貴賤,非常相愛,行之如流水。”
中統鈔的廣泛流通與鈔值物價的平穩,在方便了民間貿易及百姓生活的同時,又改善了國家的財政收支。
元人李存這麼讚美:
國朝鈔法古所無,絕勝錢貫如青蚨。
試令童子置懷袖,千裏萬裏忘羈孤。
此外,中統鈔可用於交納各種賦稅,減輕了白銀等形式的稅收負擔。像蒙哥汗始,科差中的包銀每戶納四兩,二兩輸絲絹、顏料,二兩輸白銀。因為百姓無銀可輸,州縣不能按時完成,率多向回回斡脫商借貸白銀,其“羊羔息”盤剝。
甚至有“十年閹郡委積數盈百萬,令長逃債,多委印去”的情況。中統初,忽必烈頒布免除負銀詔書,特別是中統四年(1263 年)包銀全部以鈔輸納後,包銀強製輸白銀的弊端才徹底祛除。
關於中統鈔為代表的紙幣,馬可波羅也曾這樣描述:
在汗八裏城中有大可汗的造幣廠。具有良好的內部設備,我們可以說大可汗
是一個完全的煉金家……他采取桑樹的皮……與膠一齊搗成漿糊,然後卷成薄片……然後切成小塊,但全是長方形……所有這些大小紙塊上,全印著大可汗的圖章。你們應該明白,所有那些錢發出去與純金純銀有一樣的勢力與威嚴。有一定的官吏,特別委派在每張紙幣上寫上他們的名字並蓋上各人的印。當錢製好時,那些官的領袖,奉大可汗專門委派守印,把官印塗上株紅,蓋在紙上。所以紙上留著朱紅色官印的痕跡。以後就成為一張有效的紙幣了。如有人偽造紙幣,必受斬首的死刑。大可汗造出如此多的紙幣,能夠拿他兌換世界上所有的錢幣……在他所統治的各省、各國和各地方中,這紙幣皆通行使用。沒有人敢拒絕,違者處以死刑。還需值得一提的是,在他所轄的各國各民族中之臣民,皆願意接受這紙幣,償付各種款項。因為他們無論到了什麼地方,總能用他購買一切東西,像各種貨物珍珠、寶石與金銀等物。
馬可波羅以域外人的敏銳思維,道出了忽必烈在元帝國首次統一發行紙幣的諸多特別之處,不僅大體符實,也為人們提供了推行中統鈔的彌足珍貴的細節。
王文統的上述理財,也有很大成功。中統二年(1261 年)五月。忽必烈命令王文統主持的中書省回前燕京行台當麵對檢所掌財賦數額,最終,以上年比中統元年,數雖多而實際收入少;以中統元年比前年,戶數相同而實際收入多,王文統的理財政績,明顯超過了前燕京行台。
二十餘日之後,燕京帑藏財富運往上都,忽必烈親目前往觀看,甚開心日:
“自祖宗已來,未有如是之多”。後又對中書右丞廉希憲說:“吏弛法而貪,民廢業而流,工不給用,財不贍費,朝嚐已戚矣。自相卿等,朕無此戚”。忽必烈對王文統理財的稱讚,是有一定道理的。就連與王文統有分岐的姚樞也承認:中統年間做到了“府庫粗實,民安賦役,倉廩粗完,國用粗足,鈔法粗行,官吏轉換,政事更新”。
在理財方麵,忽必烈通常是“責以成效”與從嚴要求的。當藩邸親信近臣平章越壁因犯儲事,忽必烈也毫不留情,從重處罰。
除了王文統,劉秉忠與史天澤也是中統年間幫助忽必烈奠定元帝國基本規模的重要功臣。
劉秉忠北上投靠忽必烈最早,也是“金蓮川幕府”中邢州術數家群的重要人物。忽必烈即汗位後,一直是他的左右手。諸如中統建元紀歲,定都邑,建國號,
頒章服,立朝儀,立中書省,置十路宣撫司,議定官製等,都是他主持策劃的。
忽必烈對劉秉忠深信不疑,幾乎是言聽計從。中統初,忽必烈曾命令專門為劉秉忠修建上都南屏山庵堂,供其居住。後又詔命劉還俗,妻以竇默之女。還冊授光祿大夫和三公之一的太保。劉秉忠成功之處,是在於他兼通釋、道、儒三學,又居漠北多年,深諳蒙古習慣,故能夠揉合蒙古舊典、中原漢法而形成一代新製,對忽必烈一統江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史天澤是投靠蒙古政權較早,勢力最大的漢地世侯之一。他又是拖雷家族真定分地的守土臣,故與蒙哥、忽必烈等一直保持著特殊親密的關係。忽必烈總領漠南時,他被委任為河南經略使,負責河南一帶的屯田、兵戎等。蒙哥汗親征川蜀,他又率兵從征,還奉命掌管禦前宿衛。中統二年(1261 年)五月,史天澤擔任中書省右丞相,這也是所有漢人和漢世侯中擔任這麼重要職位的人之一。他主持中書省,定省規十條,使政務處理得有章可循。又奏罷諸色占役,實行統一賦稅科差規則。他在多員宰輔中間彌縫協調,委曲論列,又在皇帝與宰臣之間上傳下達,讓漢法在忽必烈政權草創階段得以較順利的推行。在輔佐忽必烈而成“中統初元之治”過程中,史天澤付出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