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的基本原則是在繼承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補充和修改而來的。最主要的幾項原則如下:
(1)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是指簽訂雙邊協議的一方在貿易、關稅、航運、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麵,給予任何第三方優惠或豁免時,締約另一方或其他締約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
(2)國民待遇原則
就是把外國的商品當做本國商品對待,把外國企業當做本國企業對待。其目的是為了公平競爭,防止歧視性保護,實現貿易自由化。
(3)無歧視待遇原則
無歧視待遇的原則要求每個締約方在任何貿易活動中,都要給予其他締約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締約方能在同樣的條件下進行貿易。
(4)互惠原則
互惠是指兩國或多國之間在貿易利益或特權方麵的相互或相應讓與。互惠原則體現在關稅、運輸、非關稅壁壘方麵削減和知識產權方麵的相互保護等。
(5)關稅減讓原則
在WTO中,關稅是唯一合法的保護方式。不斷地降低關稅是WTO最重要的原則之一。目前,關稅的總體水平,發達國家大約在 4%以下,發展中國家約為10%左右。
(6)取消數量限製原則
數量限製是非關稅壁壘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政府慣用的手段,常被用來限製進出口數量。WTO倡導貿易自由化,主張取消任何非關稅壁壘。
(7)透明度原則
WTO 為各締約方的貿易法律、規章、政策、決策和裁決規定了必須公開的透明度原則。其目的在於防止締約方之間進行不公平的交易。
WTO 的宗旨是:促進經濟和貿易發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長;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合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生產和服務;達成互惠互利的協議,大幅度削減和取消關稅及其他貿易壁壘並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