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4章 利率與高利貸的關係(1 / 1)

高利貸是金融學中的一個名詞,也是讀者關心的。那麼,究竟當借款利率達到多少時就算是高利貸呢?

2009年年初我國一年期法定貸款利率為5.31%,如果民間借貸的一年期貸款利率高於15.93%,就將被法律認定為高利貸;超過15.93%以上部分的利息視為高利率,不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如果借款利率高於該標準,借款人可以拒絕支付這部分利息;如果去法院打官司,法院也不會支持這樣的高利貸。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讓借貸雙方自己協商,重新變更借貸利率,直到符合規定為止。

高利貸的產生主要有兩方麵的原因:

(1)借款人通常有急用

所謂“病急亂投醫”,明知利率過高也不得不借;

(2)貨幣經濟不發達

貨幣需求量很大,供應量卻很緊張,自然而然地借款利率就抬高了。

從全球範圍來看,高利貸在資本主義早期階段是一種主要信用方式,它起到兩方麵的作用:一方麵,這種過高的利息盤剝使得小生產者的生產經營條件日益惡化,破壞和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另一方麵,借款人為了有能力支付高利率,不得不努力發展商品生產、促進貨幣回籠,客觀上又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正常的利率水平反映了資金時間價值,畸高的利率卻阻礙了生產力發展。雖然高利貸在資本主義早期起過作用,但總的看來危害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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