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阮玲玉:曇花一現的“感光最快的膠片”(3)(1 / 2)

1935年3月17日,阮玲玉逝世第9天,張達民控告阮玲玉和唐季珊一案仍按原計劃開庭。張達民在法庭上繼續說他和阮玲玉多麼相愛,並拿出一張合影來證明他和阮的“夫妻關係”。唐季珊則胸有成竹,稱他和阮玲玉同居之時,阮早已與張脫離了關係,並出示了他們簽署的脫離同居關係的約據。3月22日法庭判決張達民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宣布唐季珊無罪。唐季珊後來在經營上遭到慘敗,被迫賣掉了別墅,自己捧著茶葉沿街叫賣,最終潦倒而死。不過唐季珊還算有點人性,他遵循死者遺言,在困境中贍養了阮玲玉的母親。1962年阮母病逝於上海。阮玲玉的養女囡囡後改名為唐珍麗,也由唐季珊撫養到中學畢業,後來隨丈夫赴泰國定居。

阮玲玉去世後留有遺書,這是世人皆知的。公眾向唐季珊要,但唐沒有拿出來。直到第三天,即1935年3月11日在萬國殯儀館為阮玲玉舉行入殮儀式時,在人們的追問下,唐季珊才拿出一份阮玲玉寫的《告社會書》,說是寫給張達民的,提到“人言可畏”。一些熟知阮玲玉的電影界同仁認定她另有遺書,一再追問下,唐季珊說是“阮玲玉還給我寫了一封信,她說我很好,這一天我不願意拿出來,我不想標榜自己”。

後來人們從1935年4月1日聯華公司出版的《聯華畫報》上,讀到這兩份遺書的全文。畫報在封麵上標明“阮玲玉紀念專號”,登有阮玲玉的114幅圖片、20多篇紀念文章、年表及報紙評論等。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阮玲玉兩封字跡潦草的遺書影印件了。這可能是中國最早的阮玲玉紀念畫冊和見諸文字的記錄。這兩封遺書的內容是:

告社會書我現在一死,人們一定以為我是畏罪,其是(實)我何罪可畏?因為我對於張達民沒有一樣有對他不住的地方,別的姑且勿論,就拿我和他臨別脫離同居的時候,還每月給他一百元。這不是空口說的話,是有憑據和收條的。可是他恩將仇報,以冤(怨)報德,更加以外界不明,還以為我對他不住。唉,那有什麼法子想呢?想了又想,惟有以一死了之罷。唉,我一死何足惜,不過,還是怕人言可畏,人言可畏罷了。

阮玲玉絕筆(民國)廿四、三月七日季珊:

我真做夢也想不到這樣快,就和你死別,但是不要悲哀,因為天下無不散的宴席,請你千萬節哀為要。我很對你不住,令你為我受罪。現在他雖這樣百般的誣害你我,但終有水落石出的一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我看他又怎樣活著呢。鳥之將死,其鳴也悲,人之將死,其言也善,我死而有靈,將永永遠遠保護你的。我死之後,請代拿我之餘資,來養活我母親和囡囡,如果不夠的話,那就請你費力罷!而且刻刻提防,免她老人家步我後塵,那是我所至望你的。你如果真的愛我,那就請你千萬不要負我之所望才好。好了,有緣來生再會!另有公司欠我之人工,請向之收回,用來供養阿媽和囡囡,共二千零五元,至要至要。另有一封信(注:指《告社會書》),如果外界知我自殺,即登報發表,如不知請即不宣為要。

阮玲玉絕筆(民國)廿四、三月七日午夜但是,遺書刊出後不久,就有人提出疑問。

疑問之一:內容不符合阮玲玉的一貫處境。眾所周知,無論是從少女時代就霸占阮玲玉的張達民,還是在占有阮玲玉前後就玩弄過多位女影星的唐季珊,他們都是迫害她的元凶,唐根本不支持阮玲玉的事業,曾把舞女帶回家讓阮玲玉親眼所見,還在街頭當眾毆打她,逼得她幾次服毒,在死前怎麼能說“我對不起你”、“令你為我受罪”、“如果你真的愛我”這樣“深情依依”的話?太假了!

疑問之二:阮玲玉盡管是一位著名影星,但藝人在當時的社會地位並不高,她即使留遺書也隻能說些家庭瑣事和個人際遇,怎麼能寫“告社會書”?其實報紙上早就對阮玲玉的緋聞議論不斷,她從來就沒有畏懼過,怎麼到最後“人言可畏”起來?

疑問之三:阮玲玉文化程度並不高,平時忙於拍戲,讀的書也並不多,也很少寫作,但遺書中邏輯縝密,文辭考究,滴水不漏,一個在悲憤交迫情況下的人,能從容寫出這樣通達流暢的文字?

這種疑惑延續了幾十年。幾十年後,又發現了阮玲玉新的、人們從未見過的遺書。這套遺書經多方考證,被認為是真正出於阮玲玉的手筆。

先是暨南大學從事電影理論研究的連文光教授在編著的《中外電影史話》中附有新發現的阮玲玉遺書(1993年3月,暨南大學出版社出版);後來又有上海老作家沈寂向媒體發布的文章《真實遺書揭開阮玲玉死亡真相》。他們共同的依據是來自1935年4月26日出版的《思明商學報》。這張報紙登載了阮玲玉的另外兩封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