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鼎革君主(4)(2 / 3)

袁世凱說:滿洲外的要求,我盡量全數駁回。滿洲內的要求,多少答應幾點,而這幾點縱答應了,我有辦法要他等於不答應。不但如此,我還要殺他個回馬槍!……購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買不到手;雜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屬地,就遇到生命危險;至於警察顧問用日本人,我用雖用他,每月給他幾個錢罷了,至於顧不顧,問不問,權卻在我。

我看用行政手段可以破壞條約,用法律破壞不了的其他各條,我都有破壞之法。袁世凱一老秘書不以為然,認為“既然簽訂了條約,就應該重視履行,明知不行,而虛與委蛇,表麵允其所要求,暗中卻加以破壞,必為禍根。本應推誠布公,向日本明言不能應允的原因。

如果對方不聽,縱以兵戎相見,彼曲我直,勝敗之數,尚不可知,而我理直氣壯,雖敗猶榮。我的意思本應堅持不允。今既允矣,成事不說,壯士斷腕,聽客所為。白山黑水,暫同棄地,痛定思痛,在關內勵精圖治,待機而動,收複故土,似亦一策”。袁世凱以為書生之見,嗤之以鼻,說:“推誠布公果能成事,世界早太平了。”

據載:針對“二十一條”中“日本人可在南滿買地”的條款,袁世凱秘密製定了一個《懲治國賊條例》:凡未經政府許可,私賣田土與外國人者以國賊論,殺無赦。這條例未見頒布,但東北軍界及民間皆傳言確有此不成文法。當時,東北的張作霖不過兵千人,槍千餘支。“二十一條”簽訂後,袁世凱派段芝貴密赴奉天數次,籠絡張作霖抗日獲得成功。此後張作霖勢力陡增,公開宣稱:有我在,日本人不敢走出附屬地,東北一寸土地也到不了日本人手中。

後來,日本人說:“我們日本人在東北,被囚禁於附屬地界內,一步不敢出附屬地。”至於向中國人購地、租地,更談不上。日本受中國各機關聘雇人員說:“我等名為顧問,其實絕無人顧,絕無人問。”日本首相寺內正毅也曾說:“大隈(前任日本首相)內閣向中國要求二十一條,惹中國人全體之怨恨,而日本卻無實在利益。”言之鑿鑿、流傳至今,長期以來被人們普遍接受的說法是:袁世凱之所以與日本簽訂“二十一條”,是因為他與日本人有密約,以換取日本支持他稱帝。這其實沒有史實上的根據。

即使寫《袁世凱傳》痛罵袁世凱的陶菊隱也在這一點上為袁世凱辯誣說:外界傳說他與日本人訂立“二十一條”另有密約,實在是沒有這回事情。陶菊隱在《袁世凱傳》中寫到,袁世凱被迫在“二十一條”上簽字後,好多天神誌不寧。他讓丁佛言撰寫了一本書,叫《中日交涉失敗史》,印刷了五萬冊,密存山東模範監獄中。他經常對左右說:“句踐不忘會稽之恥,最後終於打敗了吳國;那些咄咄逼人的人終有肉袒牽羊之一日,到那時,此書就可以問世啦。”

袁世凱又在一次“百僚大會”上發表有關此事的密諭,如下:

國事粗定,歐戰發生,關係於均勢者甚大。日本利歐戰列強之相持,乘中國新邦之初建,不顧公法,破壞我山東之中立。軍隊所至,四境騷然。

官吏見侮之橫,居民被禍之慘,筆不能罄,耳不忍聞。中國受茲痛苦,方以退兵為抗議,彼不之省,又提出酷烈要求之條款,其中最為難堪者,曰切實保全中國領土;曰各項要政聘用日人為有力顧問;曰必要地方合辦警察;曰軍械定數向日本來買,並合辦械廠,用其工料。此四者直以亡韓視我!如允其一,國即不國,牛馬奴隸,萬劫不複。予見此四條,曾向在京文武重要各員,誓以予一息尚存,決不承諾;即不幸交涉決裂,予但有一槍一彈,亦斷無聽從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