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鼎革君主(4)(1 / 3)

5月9日,袁政府接受了日本提出的條件。“二十一條”的談判與簽訂,在全國激起了強烈的憤慨和反抗。3月間,上海紳、商、學各界聯合發起4萬人的國民大會,決議提倡國貨,拒用日貨。

各地紛起回應,迅速形成遍及全國的抵製日貨運動。北京、天津、杭州等地商民、學生及海外華僑亦紛紛集會,一致抗議日本的侵略行徑,要求政府拒絕日本的無理要求。各地青年學生紛紛組織團體,每年以5月9日為“國恥紀念日”,進行愛國救亡鬥爭。袁世凱對各階層群眾的愛國行動,一概斥為“排外之觀念”、“野蠻無知之舉動”,發布《大總統申令》,“嚴加取締”,“嚴拿懲辦”。

他有他的思路和做法。在“國恥”、“賣國”的憤怒浪潮中,“二十一條”談判的內幕,長期不為人們所知。時任外交次長、參加談判的當事人之一曹汝霖,留下了一份親曆記錄;時任國務院參議兼大總統府秘書的曾叔度留下了一部未刊稿本《我所經手的“二十一條”內幕》,揭示了部分實情。事實上,袁世凱對“二十一條”的實質十分清楚。

在日本公使遞交“二十一條”的翌日早晨,袁世凱召集外長孫寶琦、次長曹汝霖、秘書長梁士詒、政事堂左丞楊士琦到總統府,明確指出:日本這次提出的“二十一條”意義很深。他們趁歐戰方酣,各國無暇東顧,見中國事已定,隱懷疑忌,故提出這個東西,意在控製中國,不可輕視。此條文的第五項,萬萬不可商議。又把曾叔度找來,讓他密探日本內閣的真正意圖,說:“昨天日本公使帶同翻譯來見我,向我提出要求‘二十一條’,並一再囑咐,萬勿泄漏。所要求大無理,令人憤恨。”袁世凱對“二十一條”逐條細閱批示,吩咐“與日本談判時,應逐項逐條商議,不可籠統並商”。

下為袁世凱部分批示。對旅大南滿鐵路年限問題批:此本於前清中俄協定東三省會議時,已允繼續俄國未滿之年限,由日本展續滿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將來若能收回,對於年限沒有多大關係,此條不必爭論。對承認德國利益問題批:應雙方合議,何能由日本議定,由我承認,這是將來之事,不必先行商議,可從緩議。對合辦礦業批:可答應一二處,須照礦業條例辦理,愈少愈好,可留與國人自辦。對建造鐵路批:須與他國借款造路相同,鐵路行政權須由中國人自行管理,日本可允與以管理借款之會計審核權,惟須斟酌慎重。

對開商埠批:須用自開辦法,並應限製,免日本人充斥而來,反客為主。對漢冶萍鐵礦廠批:這是商辦公司,政府不能代謀。對浙閩鐵路批:須查卷,似與英國有關。

對出讓福建嶼批:荒唐荒唐,領土怎能讓與第三國。對內地雜居批:治外法權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雜居。對第五項批:此項限製中國主權,簡直似以朝鮮視我,這種條件豈平等國所應提出,實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覺不妥,故注“希望條件”,不理可也,萬萬不可開議,切記切記(兩句加朱筆密圈)。

談判期間,袁世凱為爭取主動,還曾進行幕後運作:請人赴日本遊說日元老重臣;收買日本間諜;秘密以16萬日元“運動費”支持日本議員競選,使他們彈劾大隈內閣等。而最後簽訂的文本不是“二十一條”,實際上隻有“十二條”。曹汝霖說“所議定者,不滿十條,而世人對此交涉不究內容,以訛傳訛,盡失真相”。

第五項的七條沒有簽訂,第四項全部刪除,第三項中的兩條刪除一條,第一、二項中的十一條最後簽訂的條文不是“留待日後磋商”,就是加進了限製條件。即使是已經簽訂的幾條,後來也大多被袁世凱破壞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