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嚴刑酷法(1 / 2)

秦國自從在孝王時代任用商鞅,實行變法以來,一直是以法治國的。依法治國,本來是正確的治國方法。從春秋戰國的曆史來看,凡是實行法製的國家,在實行法製的時期,都能使國家得到很大的發展,甚至是從弱變強。而不實行法製的國家,往往倒退落後,日益貧弱。秦國能夠兼並六國,與它實行法製有著密切的關係。

但是,秦國實行的法律,有點過於嚴酷。《戰國策·秦策》一開始就評價了商鞅變法。它說:“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無私,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近親。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後,道不拾遺,民不枉取,兵革大強,諸侯畏懼。然刻深寡恩,特以強服之耳。”商鞅管理秦國,法令非常有效,不講私情。懲罰的時候,不避諱強有力的大人物,而獎賞的時候,又不照顧親情。太子犯法,也要用法律來製裁太子的兩個老師,一個受了黥刑,在臉上被刺了字;一個受了劓刑,被割掉了鼻子。幾年以後,秦國就出現了道不拾遺,百姓不要不屬於自己的東西。結果,秦國的軍事力量大大增強,諸侯都害怕秦國。可是,秦國的法律又過於刻薄,毫無感情可言,隻是靠強力壓服而已。

商鞅這樣做的理論基礎,是“輕罪重罰”和“以刑去刑”。他認為,隻有嚴厲地處罰輕罪,才能使人們不敢犯輕罪,當然更不敢犯重罪。實行了嚴厲的刑罰,使人們不敢犯罪,這樣才能消滅犯罪。商鞅法製的另一個特點,是不許百姓講話,隻許他們服從,批評他的人要受到懲處,稱讚他的人也要受到懲處,因為百姓根本就沒有評論的權力。

商鞅後來受到當上國王(惠王)的太子和“太子黨”的迫害,想逃離秦國,可是按照由他自己製定的嚴格法律,他連住宿的地方都沒有,到底落得被捉住車裂。這就是“作法自斃”這個成語告訴我們的故事。

以後曆代秦國國王,基本上都是實行商鞅的以法治國的辦法,並且使秦國逐漸強大起來,終於兼並了六國。如果以這種嚴厲的法律作為治國強國的工具,它是有效的,有利的。但當秦始皇統治的後期,把它作為維護自己荒淫無道的工具的時候,它就完全成了百姓的桎梏了。

秦始皇是非常重視法律的。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2年),嬴政剛剛完成統一大業,決定稱帝。《史記·秦始皇本紀》說,這時的秦始皇,“事皆決於法”。以後秦始皇巡遊各地,刻碑立石,幾乎每一處刻石都要提到“端平法度”“始定刑名”這一類的話。秦始皇對趙高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精通法律,並能教導胡亥斷獄。在睡虎地出土的一千一百支秦簡中,有關法律的就達六百多支,占到總數的一多半。可見秦始皇時代,人們對法律的重視程度了。

秦始皇時代的法律,是非常明確的針對“民”的,也就是對付百姓的,這從《睡虎地秦墓竹簡》的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有一條簡很明白地寫道,法律要“矯正民心,去其邪辟,除其惡俗”。

在這種思想的主導下,秦始皇完全剝奪了人民的言論自由,在宣布焚書令的時候,就宣布“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連背地裏談論詩書都犯死罪。《史記·高祖本紀》記述劉邦進入鹹陽以前,屯兵霸上的時候,對秦國父老說:“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棄市。”古代“誹謗”二字與今天的意義不完全相同,它有時是貶義,指以不實之詞詆毀人,但有時也是中性詞,隻表示提意見,舜帝設立“誹謗之木”,就是供大家提意見的。而劉邦這裏說的“誹謗”,就是指提意見,而不是指“惡意攻擊”。在秦朝的時候,如果有人膽敢給朝廷提意見,就要族滅(殺)全家。

秦代百姓不但完全沒有言論的自由,也沒有行動的自由。商鞅規定,百姓出門必須持有“驗”,也就是證件,否則不得離家。秦始皇時代是否有所改善呢?《睡虎地秦墓竹簡》有一條寫道:“發偽書,弗知,貲二甲。”意思是說,官吏讓偽造的通行證混了過去而沒有發現,要罰兩副鎧甲。這條規定明白地表示,“通行證製度”在秦始皇時代不但仍在執行,而且更加嚴厲了。睡虎地所在的雲夢,是楚國故地,所以這時的墓葬不可能有秦統一六國以前的文物。專家考證,出土這些秦簡的墓,大約埋葬在秦始皇三十年。

其他方麵的嚴格規定也是很多的,如實行嚴密的戶籍製度和連坐製度。一人犯罪,鄰裏要受同樣的懲罰。

法律嚴酷,加上官吏貪暴,百姓可就苦不堪言了。所以,《漢書·刑法誌》說秦朝“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赭衣半道,斷獄歲以千萬數”。那些貪暴的官吏,隨便給人亂加罪名,百姓愁苦不堪,逃亡到山林中,成為盜賊。道路上走的,有一半是穿著囚服的“罪犯”,全國每年發生的案件在千萬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