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平襟亞與張愛玲(1)(2 / 3)

又如花了一千塊錢,買不到當代女作家一個字,怕即使不是“市儈”,沒有絲毫“市儈氣”的人,也總覺得心頭有所未甘。我願不論“作家”與“市儈”,彼此能反省一下,設身處地為自己為他人想想,得免許多爭執。這話尚也在合理之列吧。

(《海報》1944.8.18、19)

柬諸同文——為某女作家專事

秋翁

一周以前,予於本報記某女作家一稿,同文間如鳳三,劉郎,秋水諸兄,先後訾予失當,認予容量太窄,浪費楮墨。予拜領嘉言之餘,不能自已,續有申述,藉明予寫此文之本旨與夫重心所在之點。未敢文過飾非於諸兄之前,還祈知我者之亮鑒焉。

予雖量窄,然亦絕不至於肉痛此戔戔一千元之灰鈿,予既為市儈——書賈之一,亦何憎於他人之與我談“生意眼”。予所認為不能已於言者:不幸而站於《萬象》出版人地位,出版人於稿件之征集原非分內事;向例由編者處理之,但某女作家連載一稿,卻在例外。因當時多嘴之故每次“支費”與“索稿”均由本人負其責,本人又因需顧及其他寫稿人一般之潤率,不能率外增給致生厚此薄彼之嫌。以是不滿意於某女作家,確為事實。但隨後予即默認其酌量每期寫若幹字數,從未多一句話,是在實際上早加其潤例——每次稿費單不啻由其自開,尚複有何不慊之理?況七月號我刊發稿時,予遵從編者之請,增至按月三千元,字數不計,尚亦不得謂不優容矣。乃終遭其拒絕,遽將已刊之長篇連載小說付諸腰斬,致失信於千萬讀者群,尚亦使站在出版地位之人有所不堪忍受。然當時猶冀其小休以後八月號繼續寫作。乃終於置之度外,是既無斷稿原因,亦乏輟寫理由,徒使千萬讀者群之悵失。此在出版人方麵將何以對讀者。猶茶竂主人之聘請說書人排日說書,聚眾千萬於一堂,正興高采烈之際,說書人遽中途剪書而去,使茶竂主人將何以對聽眾。故予之寫稿於本報,重心還在藉是以明其輟寫之經過,而諉卸我索稿無著之責任,非敢有他。若謂我張撻伐之陣,則非知我者也。還祈諸同文鑒我之誠,有以見教,則幸甚焉。

(《海報》1944.8.27)

灰鈿案平議

柳絮

張愛玲小姐與秋翁先生“千元稿費”之爭,一方謂並未多拿稿費,一方則堅執曾付稿費七千金,而刊稿隻六次,當時言明按月千元,先付後撰,至今延不交件,則千元豈非“灰鈿”?此事究係何方之失,局外人殊不必問此“閑賬”。特筆者站在寫作人立場上,有一點願代張小姐主持公道者。姑承認秋翁先生所舉皆是實情,但文章不賣錢則已,既為賣錢之作,則稿費漲落,當隨市麵之升沉為調整。“言明按月千元”,第一次給付稿費時,猶為三十二年之十一月廿四日,至今九個月中,米價漲若幹,物價漲若幹,《萬象》之售價又漲若幹?而秋翁先生惠付張愛玲小姐之稿費,九月如一日,似非事理之平?張小姐之灰心稿事,延不交卷者,正是人情之恒耳。

(《力報》1944.8.30)

最後的義務宣傳

秋翁

最近關於某女作家的稿費一事,我極不願意再提,原因為了:一、區區小數,窮不了我,也富不了她。二、不甘替她做義務宣傳,適中她的圈套。所以我見了某報的所謂“平議”,也隻是不加辯正。前天賀天健先生丁慕琴兄等招宴,席上遇老鳳,謂我必須有一言聲明,否則在不知者真要說你“誣陷”及“薄待作家”,印象欠佳。因此使我不得不作最後之聲述。

關於一千元稿費的事,她曾有一函至本報聲辯。她的主要點,還是籠統地說:“每次都有收條……必須查個水落石出。”當我接到本報轉來的信時,立即複信給她,並開列逐次付錢的細目,請她核對後,指出哪一筆錯誤或沒有收到。最後我還肯定地對她說:收條是沒有的,但你有信函和送銀的回單可以作證(回單上有她的圖章)。在我可以確定一條不錯的,假如你認為有錯的話,不妨親自或委托他人來查看證據。——信去後,將近一周,未得到她的回複。我為了她說“一定要查個水落石出”,所以這幾天還在專等她來查看證據。

關於某報某人的所謂“平議”,似無價值可言。因為它對於事實的真相全沒有弄清楚,所“議”安得為“平”?若說“六個月中,每月千元,衡以生活程度的隨時高漲,莫怪她要灰心,不做下去。”這話在沒有見到我刊在本報上的第一篇文章時,也許要誤會到不加她稿費,因此中輟。可是,我在第一篇文中,早經說明,每月雖給她一千元;小說的字數,由她自作主張,逐次遞減,由一萬字減至八千、六千、五千(每次她總是先來信知照,本月份一千元隻寫六千字了,隻寫五千字了,有信為憑)。出版人花錢買稿,照例以千字計值的;亦猶米商賣米,以升鬥計值。例如我人於七月份花一千元,買米一鬥,到十月份花一千元,隻買得五升,米價畢竟提高了沒有?這還得請“平議人”試想。我按月給她一千元,任她寫多少字,那就稿費單不啻由她自開。這話,我早經說過。“平議人”除非存心和我難過,又何至抹煞事實?關於這一點,我本來不願辯解;恐人誤會,不得不說個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