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8章 時新服裝廠訴銀川市經委行政侵權案代理詞(2 / 3)

最後,這次職代會在程序和安排上也存在許多問題,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國有企業在職代會召開的前10天,廠長(經理)應當將提請審議的工作報告及各類方案,交工會發給職工代表,征求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按理說集體企業更應如此。可是時新廠這次職代會的代表在開會當天才聽到工作報告,在領導和特邀代表大會發言之後,還把人數僅有三四十人的代表分成兩個組討論,而且討論時間限定為5分鍾。因此,代表們隻能提出些財產和工人福利待遇方麵的問題,徐某也作不出明確答複,他還拍桌子威脅說:“你們誰能拿出200萬元,我當工人你當廠長!”讓代表們在短短5分鍾內討論事關企業生死存亡的特大問題,這可是件怪事。這分明是在走過場,是在愚弄群眾,哪裏談得上審議和討論合並方案?

盡管時新廠的工人們從未見過與服裝公司合並的協議和具體條件,但由於徐廠長在報告中作出某些空洞的許諾,這就難免使部分工人對合並前景產生了一些不切實際的幻想。例如,市經委的批複中明明寫著:“集團公司的性質為全民所有製……集團公司內集體職工原身份不變。”可是在廠長報告中卻隻提前一句,甚至還侈談什麼“合並後,工資和福利政策逐步並軌,執行統一的工資”。工資並軌,享有全民所有製工人同等待遇,這是集體企業工人的多年夙願,現在眼看要實現了,能不高興嗎?可惜這隻是不能充饑的畫餅。以後隨著事態的發展,時新廠的工人才恍然大悟,原來所謂合並就是讓服裝公司來吞並時新廠,來剝奪時新廠的自主權和財產權。

時新廠從來就是企業法人,可是合並後企業被撤銷了,企業法人地位被取消了,工廠賬號也沒有了,甚至連職代會、工會也被取消了。1994年7月19日,銀川市經委下發文件,同意撤銷銀川市時新廠的財產使用權和管理權。這樣,時新廠在不明不白之中成了附屬於服裝集團公司的一個車間。

本來時新服裝大樓是時新廠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時新廠的財產一多半就體現在對商場的所有權上,而現在商場與時新廠分割開了,成為與時新廠有同等地位的集團公司成員企業,時新廠所有的隻有“賬麵”上的數字,商場的租金本來是由時新廠收取的,而現在出麵收租和入賬的變成了服裝集團公司。1995年上半年,時新廠工人從現實中飽嚐了集體企業被非法吞並的滋味,決定共同起來為維護“三權”(企業自主權、工人民主管理權、企業財產權)而鬥爭。1995年7月26日,在市經委和市工會的監督之下,時新服裝廠召開全體職工大會,到會的在職職工137人,分別以98%以上的票數推選出徐琪等5人為全權代表,負責處理索回“三權”事宜。時新廠的工人們原想:“解鈴還需係鈴人”,還是以請求市經委自行撤銷錯誤決定為上策;市經委也於1995年7~9月間先後召開過3次協調會,但均未能協調成功。不僅如此,身為服裝集團公司總經理徐某,反而變本加厲地繼續其侵權行為,如:(1)1994年2月時新廠召開職代會時,徐某在報告中專門提到了場地搬遷問題,他表態說:“大部分同誌可能仍在這裏上班,近年來不會搬,待三樓確有商業意義,條件具備再做考慮。”不料言猶在耳,墨跡未幹,尚未考慮的事情竟成了“必須立即搬遷”的命令。徐某還不顧市經委領導人關於場地暫時不動的明確指示,悍然下令搬走機器。這可不是平常的工作地點調換,而是侵吞商場財產所有權的行為繼續,是要把時新廠工人趕出時新大樓,趕出鬧市區,可謂“鳩占鵲巢,掃地出門”,真是把事情做絕了!(2)1995年8月23日,正當市經委出麵協調時新廠與服裝集團公司的糾紛時,徐某擅自到市房產局更換房產所有證,把1988年4月7日發放的歸時新廠集體所有總計2058.78平方米建築麵積的房產所有證更換為服裝集團公司全民所有房產所有證,真是欺人太甚了!

二、銀川市經委和服裝公司的嚴重侵權行為

(一)市經委和服裝公司對時新廠企業自主權和工人民主管理權的侵犯

按照憲法和《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的規定,集體所有製企業“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必須由廠職代會行使,廠長無權越俎代庖,擅自決定。而市經委既不下廠了解情況,也不按有關法規辦事,就於1994年1月20日輕率地批準了徐某的合並報告,這是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予以撤銷。

1994年7月16日,服裝公司又給市經委寫了份“報告”,建議撤銷時新服裝廠並取消其法人資格。市經委又發文同意。這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因為:第一,《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第6條明確規定:“集體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未經時新廠職代會同意,市經委無權撤銷時新廠的集體企業地位和取消時新廠的法人資格。第二,如果說由於組成企業集團需取消成員單位及其法人資格的話,那麼按照現行法規的規定,一要自願;二要在集團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而事實證明,組成集團既非自願,集團本身又無章程,可見撤銷時新廠和取消其法人資格是不合法的。第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寧政發[1989]38號文件規定:“董事長是企業集團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一般由各成員企業的法人代表組成。”可見,參加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是可以保留法人地位的。既非企業自願,又無法律依據,市經委和服裝公司憑什麼要撤銷時新廠這個集體企業,又憑什麼要取消時新廠法人資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