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和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2009年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圍繞我省“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開展了調查研究。
一、關於民事裁判的信訪問題
(一)基本情況
2009年1至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受理的信訪總量為5488件,涉法涉訴的信訪事項占全年總量的66%,其中有70%是民事案件。常委會信訪辦全年發函交辦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占了60%。由於民訴法修改後申請再審案件審級提高,據省法院介紹,近兩年的民事信訪呈現了急劇上升的態勢,約占涉訴信訪總量的70%,進京訪的純案數為2976件。從信訪內容來看,民事信訪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所觸及的社會層麵十分廣泛,既有家庭矛盾、鄰裏爭端,也存在社會管理、公共政策、體製改革等引起的利益紛爭。信訪人的訴求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麵,一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要求予以再審,二是對法院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滿,要求改變裁定。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既涉及到案件的實體處理,也涉及訴訟程序、辦案效率、審判作風、案件執行等方麵。
(二)此類信訪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民訴法修改審判監督程序帶來申訴信訪在短期內的高發態勢。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事訴訟法中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作了較大的修改,進一步完善了民事再審製度。2009年,省法院受理的對各市法院終審裁決不服的申請再審案件,是以往每年的五倍,因對省法院裁定結果不服而進京申請再審的案件也急劇增多,一些案件轉化為新增加的涉訴民事信訪案件。二是民訴法修改後的再審程序仍然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以前的申請再審規定比較模糊,誘發了大量的信訪。一些“信訪不信法”的當事人更趨向於選擇到人大機關等信訪部門申訴,或者尋找法律之外的渠道影響案件的審理。目前,民事案件發動再審的程序仍然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所以無法從根本上杜絕當事人對信訪的依賴。三是信訪事項行政化的處理方式不利於民事裁判的司法終局性。對民事裁判無限製的信訪申訴往往會導致司法權威的流失。這種民事信訪與民事訴訟程序彼此交叉和嵌入的現狀,往往造成行政權與司法權在行使過程中的紊亂,也直接導致民事案件“終審不終”,民事信訪大量存在。
(三)幾點建議
一是對涉訴民事信訪的權利救濟應當以尊重司法權威為前提。首先,我們要充分尊重信訪人的申訴權,發揮好信訪工作在處理民事糾紛中的“減壓閥”作用。其次,對於信訪人意圖通過行使申訴權,啟動再審這一訴訟程序的請求,必須將其引入正常的司法渠道,由審判機關在法定程序中處理和解決。對於窮盡司法程序的申訴,確實需要人大信訪權利救濟的典型案件,應當進行認真研判和審慎決策,為人大行使司法監督的職權提供參考。
二是對涉訴民事信訪的監督應當符合法定的標準和公正的程序。通過及時與司法機關溝通交流申訴案件受理、立案和審查處理的情況,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啟動內部糾錯程序。對轉交司法機關自行處理的案件,應當有重點地進行督辦和催辦。對司法機關應予以糾正而沒有糾正的案件,可以依法提出質詢或進行調查。對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的申訴案件,應當與司法機關共同做好信訪人的息訴服判工作。
三是積極探索涉訴民事信訪的終結製度。民事案件“終審不終”反複上訪,也與信訪製度本身的不完善密切相關。例如,越強調“問題解決在基層”,個別信訪人越趨向於選擇進京到省上訪給地方施壓;越是想用“人民幣”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反而越激起更多信訪人上訪的熱情。我省去年支出的各項涉訴信訪救助資金達5000多萬元,但進京訪的數量排名依然在全國高居前列。因此,積極探索合理的信訪案件終結製度,建立省委統一領導下,各方協調配合、統一聯動的信訪工作機製,是消解涉訴民事信訪的治本之策。
二、關於申請執行的信訪問題
(一)基本情況
2009年常委會信訪辦受理的信訪事項中,涉及申請執行的信訪問題相對比較突出,約占求決類信訪的23%。全省三級法院2009年1至10月共受理執行案件10.3萬件,執結6.9萬件,執結率為67%。執行案件信訪量偏高、重複訪量大等問題,始終是近年來困擾執行工作的難題。此類信訪大多來自民事案件的申請執行人,還有部分屬於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家屬。信訪訴求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麵,一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不到實際執行,變成了“法律白條”,二是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惡意逃避債務的風氣間接地得到助長。還有的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例如,刑事案件被告人經濟狀況差,沒有能力進行民事賠償等。圍繞解決“執行難”問題,新修訂的民訴法對執行程序編進行了修改,將其條文增加至34條,中央和中政委多次下發文件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執行信訪問題仍然很難在短時間內徹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