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講 區別於其他任何政黨的顯著標誌:黨的根本組織製度、鐵的紀律和優良作風(1 / 3)

中國共產黨在幾十年的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形成了嚴格的組織製度,製定了嚴明的紀律,積澱了良好的作風。

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重在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目的在於增強黨的凝聚力、戰鬥力,加強黨的團結統一。正如一切事物一樣,黨內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矛盾,例如黨的幹部與普通黨員之間、黨員與黨組織之間、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之間、黨員與黨員之間等等的矛盾,甚至是思想鬥爭。這些矛盾與鬥爭能否得到妥善有效的解決,關鍵在黨的民主集中製是否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執行。黨的領導力量來自於馬克思主義基礎上的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的高度統一,隻有通過民主集中製,才能解決各種矛盾和鬥爭,實現黨的團結。

嚴格的紀律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特點和優點之一,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區別於其他一切政黨的根本標誌之一。它對於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戰鬥力,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任務的實現,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黨的作風是黨的性質、宗旨、綱領、路線的重要體現,是黨的創造力、戰鬥力和凝聚力的重要內容,關係黨的形象,關係人心向背,關係黨的生死存亡。因而,馬克思主義政黨及其革命導師曆來十分重視黨的紀律和作風問題,把加強黨的紀律和保持良好的作風作為黨的建設的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民主集中製是黨的根本組織製度

民主集中製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組織製度。中國共產黨不是黨員的簡單相加,而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科學的民主集中製原則組織起來的一個有統一政治思想基礎的整體。黨是用馬克思主義理論武裝起來的,擔負著偉大的曆史使命,這決定了黨的理論必須高度統一,行動上必須高度一致。黨的團結和戰鬥力是建立在民主的組織基礎上的,絕不允許搞專製獨裁。

(一)民主集中製的內容

十七大黨章把民主集中製定義為:“民主集中製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並從六個方麵闡述了民主集中製的基本內容:

第一,“四個服從”的原則。黨章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四個服從”從總體上規定了黨內生活是黨的民主集中製的基本原則,它對於建設一個集中統一的馬克思主義政黨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黨才能形成統一的整體。如果黨員可以隨心所欲地對待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不遵守黨的紀律,那麼也就喪失了戰鬥力。同時,在黨的政治生活中,一般來說,黨組織的決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數黨員的要求和意見,服從組織決定,就是服從正確的意見。在某些時候,黨員個人的意見和黨組織的意見不一致,一時難以辨明哪個正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黨組織的集中統一,同樣要求黨員個人在行動上必須服從組織決定。黨允許黨員保留個人意見,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這樣既可以保證黨在行動上的統一,又可以防止壓製黨員的正確意見。黨員個人服從組織的基本要求是:第一,黨員對黨組織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服從組織的決定。如果本人對組織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級黨組織反映,但在上級和本級黨組織未作出改變決定之前,不準在行動上有什麼反對的表示,更不準憑借自己的權力與地位壓製別人服從自己的意見,或者設置障礙破壞決定執行,甚至使黨內分歧意見暴露到群眾中去。第二,每個黨員和幹部,必須按照黨的利益高於一切的原則來處理個人問題,自覺地服從黨組織對自己工作的分配、調整、晉級、提拔,絕不允許向黨組織討價還價、要官、要權、要名利。第三,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講話,凡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其他重要的講話必須經所在黨組織討論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第四,任何黨員,即便是職務很高的黨員都不能借口工作忙,不按決定重大問題的程序辦事。如果遇到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及時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搞我行我素,更不允許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搞“家長製”、“一言堂”。

少數服從多數是黨的民主集中製最基本的要求。在黨的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由於個人了解的情況不同,考慮問題的角度不一樣,大家的意見可能不完全一致,這是正常現象。但是,全體黨員最終必須執行一種決定,而不允許對同一個問題同時執行幾種不同的決定。為此,就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及時作出決定,統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動。少數人在自己的意見被否決之後,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但必須承認和執行多數人所通過的決定,在行動上不得有任何反對的表示。即使有時少數人的意見是正確的,也應在執行多數人的意見的前提下按照黨的組織原則和正常的程序進行解釋,使多數人認識和接受正確的意見,這才能既保留不同意見,又保持黨的組織統一和行動一致。

少數服從多數的程序是:在權利和義務平等的基礎上,經過會前準備,會上充分討論之後,進行民主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決議一旦形成,全體黨員都必須無條件服從和執行。在這個前提下,也要注意聽取少數的意見、允許他們保留不同意見,如果少數人借口自己的意見正確,而不服從多數人通過的決議則是不能允許的。在黨員會議內部,書記是班長,處於中心地位,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書記和其他委員一樣,也隻有一票的權利。所謂黨委書記盡“主要責任”,並不是指黨委決定問題以書記的意見為主,更不是指由書記個人當家作主。而是指黨委書記作為黨委會議的召集人和組織者,與其他委員相比盡有更多和更重要的責任。比如,黨委開會前,書記要通過與委員們醞釀協商和進行必要的調查,確定會議議題和做好相關準備;黨委開會時,書記要引導委員緊緊圍繞議題正確充分地開展民主討論;討論結束時,書記要對各種不同意見作出歸納總結,對提議進行表決;會議結束後,書記要負責對黨委決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等等。

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是維護黨的組織統一的重要條件。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是被領導與領導的關係,黨的下級組織對於上級組織的指示、決定,必須堅決地貫徹執行,做到令行禁止,絕不允許對上級的指示搞實用主義,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同時,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也是服從多數人的意見。因為,下級組織和上級組織的意見雖然都是黨員意見的集中和反映,但上級組織所集中和反映黨員意見的範圍比下級組織要大,而且上級組織通常了解情況較多,分析問題更全麵,處理和決定問題也比下級組織有更大的準確性。如果上級的指示和決議不適合當地的情況,可以向上級提出意見,但必須在上級組織同意後才能加以調整或改變。如果遇到緊急情況,下級組織來不及請示上級組織而又必須馬上作出決定,可以一邊行動一邊報告,或事後報告請求批準。在某些時候,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也可能不完全有利於下級組織,但從長遠和全局利益來看,有利於黨的整體,因此必須服從上級黨組織,不準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是“四個服從”中最重要的內容,是保證全黨在思想上、行動上與中央一致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黨的一條政治紀律。我們黨是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組織按照一定的原則組織起來的整體。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由它產生的黨的中央委員會。黨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它是全黨利益和意誌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領全黨行動的最高權威。因此,黨的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服從黨的中央委員會,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致,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隻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黨的地方組織、黨的基層組織不能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黨員對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定和提出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論問題有意見,可以按照組織程序提出,但絕不允許在公開宣傳中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言論,也不得在群眾中散布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相悖的意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製度。

第二,民主選舉的原則。黨章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這條原則是黨內民主的重要標誌和基本要求之一,對於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加強黨內民主監督,搞好黨的組織建設,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都是十分重要的。通過選舉可以使黨的各級機關真正代表廣大黨員的意誌,可以把那些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的人選進領導機關,避免宗派主義和任人唯親現象的出現。

黨章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誌。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製。

第三,報告的原則。黨章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這項原則明確了黨的代表大會在黨內的重要地位,也明確了黨的委員會在黨內的重要作用。黨的一切重大政治問題和組織問題,必須由黨的代表大會決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享有最高的決策權、選舉權和監督權。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在本級組織內也享有相應的決策權、選舉權和監督權。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地方各級黨委是地方各級黨的領導機關,由於它們都是由相應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因而它們的全部工作必須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相互溝通、黨務公開的原則。黨章規定:“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吸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這一條原則是正確處理黨內上下級組織之間關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它體現了堅持黨的自上而下的統一領導和發揮下級組織積極性、主動性的結合,有利於上下級之間互相通氣、協力合作,使上下級組織在思想上、行動上取得一致,保證黨組織之間的正常關係。黨的上級組織經常吸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可以使黨的領導機關不脫離實際,經常地從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中汲取營養,集中他們的經驗和智慧,實現正確領導,不犯和少犯錯誤;黨的下級組織經常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就可以更好地得到上級組織的幫助和指導,避免和減少工作中的失誤。當然,下級組織也不能事無巨細都往上級組織推,還必須擔負起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事務的職責。

第五,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黨章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完善內部的議事和決策機製,進一步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體現了民主集中製原則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是民主集中製原則在黨委工作中的具體化。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民主集中是集體領導的具體實踐過程和根本保證;個別醞釀是科學決策的必要環節和重要方法;會議決定是集體領導的實現形式和必經程序。黨委會是實現黨的集體領導的基本形式,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二者不可偏廢。事實證明,集體領導可以防止個人獨斷專行,把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沒有集體領導的充分討論和決定,不容易形成正確的決策;沒有嚴格的個人分工負責,就會出現無人負責,或者責任不明,互相推諉,工作效率不高的官僚主義。

第六,禁止個人崇拜的原則。黨章規定:“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個人崇拜既是對黨的民主集中製的破壞,更是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摧殘。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這是黨總結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特別是總結“文化大革命”的教訓得出的一條重大原則。領袖人物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卓越的領導才能,促進了黨和國家事業的發展,推動了曆史的進程,但他們提出的正確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唯物主義認為,人民群眾才是曆史的真正創造者。黨內沒有特殊的黨員,任何人不論職位高低都要接受監督,從而避免由於最高層失誤造成的全局性損失。當然,我們不能因為禁止個人崇拜,就不去維護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黨的領袖的威信。共產黨員必須維護領導人的威信,這和搞個人崇拜是根本不同的。

以上六條原則,是我們黨80多年實行民主集中製豐富經驗的結晶,是健全黨內政治生活和組織製度的根本依據,是處理黨內關係的最高準則,也是黨的根本的領導製度和工作製度。隻要我們堅定不移地實行這六條原則,就一定能夠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誌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麵。

(二)充分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

在民主集中製中,民主與集中是相輔相成、內在統一的。所謂民主,就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意願、主張的充分表達和積極性、創造性的充分發揮;所謂集中,就是全黨意誌、智慧的凝聚和行動的一致。

黨內民主是黨內集中的前提和基礎:一方麵,隻有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才能活躍黨內生活,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精神,才能提高每個黨員和黨組織對黨的事業的責任感,也才能實現正確的集中和有權威的集中。另一方麵,經過充分醞釀、分析研究後形成的正確意見,是集體智慧的結晶,是最能被廣大黨員群眾所接受並自覺執行的。所以,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經常地、多渠道地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的意見,采納其合理成分,綜合整理後形成能代表廣大黨員群眾意誌的決議和指示,再傳達到下級組織,並注意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在執行中的反映和建議。集中就是要正確的集中,集中正確的意見,使之成為多數人的共識,形成正確的決策,並堅決付諸實施。在民主集中製中,民主隻能在一定的範圍內展開並要服從一定的前提。黨內民主的首要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黨章和黨的紀律,隻有在這個條件下,才能有民主可言,離開這個大前提的所謂“民主”,是同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相違背的,實際上是極端民主化。

發揮全黨的積極性要發展黨內民主。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是黨的事業興旺發達的重要保證。黨內民主的實質,就是要發揚黨員的自動性與積極性,提高黨員對黨的事業的責任心,發動黨員和黨員的代表在黨章規定的範圍內盡量發表意見,以積極參加黨對人民事業的領導工作,並以此來鞏固黨的紀律和統一。隻有認真地擴大黨內民主,才能鞏固黨內的自覺的紀律,才能建立與鞏固黨內的集中製,才能使領導機關的領導工作臻於正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對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製度和黨的委員會製度為重點,從改革體製機製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製度。從黨的中央委員會到每一個支部,從領導機關的決策到在黨的會議和黨的報刊上參加政策問題的討論,從黨內選舉到對領導幹部進行評議、監督,都要充分發揚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