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章(1 / 2)

第十章

辯證法在古希臘就被解釋為對話和爭論的藝術,在中國古代則被辯士們作為研究和運用的辯術。辯證法講究靈活性,然被人無條件、無原則地利用就成為詭辯法或變戲法。辯證法,不論東方或西方,在它產生之時,都同詭辯論有著難分難解的聯係,兩者自古以來就有著淵源關係。

如變戲法的詭辯論貌似辯證法,但辯證法絕不等於詭辯論,這兩者有著嚴格的區別。

一般來說,詭辯論者的常用手法是:或運用概念的靈活性來偷換概念;或否定事物轉化的條件性,不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或任意割裂個性與共性、個別與一般的聯係;或誇大相對與絕對的關係,推向相對主義或絕對主義;或混淆現象與本質的關係,抓住事物表麵現象的某些相似之處,把不同質的東西混淆起來,搞亂是非界限,等等。總的來說,是對“對立統一”規律的片麵理解,偏執一方,強詞奪理。

中國古代關於“合同異”、“離堅白”的辯論,有所謂“白馬非馬”、“犬可以為羊”、“狗非犬”、“雞三足”、“卵有毛”、“火不熱”等聽來十分怪異的論斷,就是通過扭曲對立麵的統一關係得出來的。事物的同與異,一般與個別,相對與絕對總是相互聯結而存在的,隻要離開了“對立統一”,無論把哪個方麵絕對化,都會走向詭辯。

舉“白馬非馬”論例來說,有一次,公孫龍牽著一匹白馬出關,把關的人對他說:“喂!公孫龍先生,把你的馬留下吧!法令規定是不許馬出關的。”公孫龍說:“嘿!我牽的是馬嗎?不是!我牽的是白馬,不是馬,白馬和馬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可想而知,守關的士兵當然不會聽信公孫龍的詭辯,認為白馬不是馬。我們知道,白馬和馬是有差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白馬”屬於個別,特指白顏色的馬,“馬”屬於一般,泛指各種顏色的馬,當然“不能混為一談”。但是,這種差別不能誇大,白馬盡管顏色與其他馬不同,可它仍然是馬。法令規定不許馬出關,這裏的“馬”指的是一般,應包括各種顏色的馬,公孫龍牽的白馬當然也不能例外。在這個故事裏,公孫龍的錯誤就在於誇大了白馬和馬的差別,否定了二者的聯係、統一,隻看到白馬的個性,抹殺了白馬與其他馬的共性,從而陷入了詭辯論。

再如,先秦哲學家莊周在《齊物論》中講過這樣一段話:人睡在潮濕的地方會得腰疼病,泥鰍也這樣嗎?人爬到高樹上覺得膽怯,猿猴也這樣嗎?人、泥鰍、猿猴究竟誰選擇的住處合適?於是,他得出結論說:“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科學常識告訴我們,人和其他動物的生存環境與生活習性各不相同,哪種動物適宜生活在哪種環境中,這是客觀的。讓各種動物生活在適宜自己生活的環境裏,各得其所,這對於各種動物來說,就是是;若反其道而行之,趕猿入水,驅魚上岸,就是非。莊周因不同物種不能適應同一自然環境而混淆是非,抹殺真理的客觀性、絕對性,就陷入了相對主義的詭辯論。類此之說,如“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都是以相對否定相對,從而陷入絕對主義的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