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近三十來年,我國強調和諧、穩定壓倒一切,自有客觀形勢的需要,也無可厚非。而且根據《易經》的“保合太和”、“中和”論,老子的“衝氣以為和”,儒家的“天人合一”、“中庸”論而寫就的“和諧”論文章也已不少。我想隻就矛盾與和諧的關係方麵提出三個問題,願與同好作進一步討論。
一、和諧的相對性
宇宙和人世的一切,都是含有陰陽兩方麵的太極事物,它在發展變化中,都是按陰陽對立統一的規律進行的。其中的陰陽和諧統一,是一定的,是目的;但卻是相對的,隻是和諧的程度不同而已。
一切事物內部總是進行著有序、無序的,從量變到質變的發展過程,“變”是絕對存在的,“不變”是相對的。因此,相對緩緩地變,是說在進行著陰陽兩方對比地量變。欲求陰陽絕對平衡,把陰陽對比調到不偏不倚、完全中和的奇點,那種和諧更是瞬間。
量變的最後到達極端,將出現陰陽交變,原來的太極事物出現周期性結束,出現“一元複始、萬象更新”的局麵,新的太極事物從頭來,而且一次又一次地重複發展著,螺旋式地往前發展著。
操控和諧,無論是國家、團體、家庭的和諧,首先要掌握好“一陰一陽之謂道”的對立統一學說。不和諧是由於陰陽兩個因素之間存在著矛盾鬥爭。在人類社會中,公與私、善與惡、權與錢、物欲與靈念、戰爭與和平,甚至是靈與肉之間的陰陽鬥爭必然存在,因此不可能有絕對的、永久的穩定和諧,隻能處時間和程度的“相對和諧”之中。所謂“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也是這個意思。我們的目的,隻求在一輪輪的和諧、不和諧交替中維持“相對和諧”的較長時間和提高“相對和諧”的層次,時有新的超越,新的進步。
二、矛盾與和諧同時共存
這個對立統一的問題,在理論上似乎清楚,但在實踐中卻常出偏差。如在“文革”期間,大講鬥爭哲學,強調“一分為二”,批判楊獻珍的“合二而一”論。其實,“一分為二”和“合二而一”的結合,易學史上很早就講清了,今人反不及古人。與此相反,現今大講“和諧哲學”,而“矛盾鬥爭”、“一分為二”卻很少提及或不敢提及了。可見,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的現象還嚴重存在。
我認為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側重或強調“矛盾鬥爭”或“和諧統一”的一方都是可以的、可行的,但不能丟棄或否定另一方。須切記矛盾與和諧是同時共存的。試分析下麵的一些說法是否正確:以鬥爭求團結則團結存,以退讓、妥協求團結則團結亡;反之說,以協調求團結則團結存,以鬥爭求團結則團結亡。我認為這種不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說法,有失片麵。比較正確的策略方法,應該根據具體情勢,主次、軟硬兩手抓,才可相輔相成,以求和諧共存。現今,群體事件不斷出現,說明不和諧的矛盾存在。正確的態度是應該“居安思危”,承認、正視矛盾,以恰當的方法處理矛盾,達到相對較高層次的和諧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