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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在《易經》(包括經傳)中,同一個字、詞往往有不同的含義,不同的解釋。我們讀《易經》時要注意仔細分辨。如義利之辨,什麼是“義”,什麼是“利”,兩者是什麼關係,就有多種解釋。《乾·文言》:“利者,義之和也。”“利物足以和義。”這是一種解釋。《係辭》:“何以聚人?曰財。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這又是一種解釋。《說卦》論三材之道曰:“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以仁、義對舉,仁慈、仁愛似柔性,正義、義氣似剛性。這裏的“義”可作“正義”解,與“禁民為非曰義”相近。還有一種解釋,認為“義者宜也”,隻要行事得宜,利就是義,義就是利。這種種解釋,連宋代大學問家朱熹都感到迷惑,他說:“‘利物足以和義’,數句最難看。”說明《易經》的這兩個命題,文約義半,要想全麵地把握其中的意蘊,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我們若以易理“一陰一陽之謂道”即對立統一規律來理解“義利”,其要義還是可以把握的。義利關係即理欲關係,所以通常說“義利理欲之辨”。我的理解是:利就是私利、利己、情欲;義就是公利、利他、正義、理性。利與欲是人的自然本性、義與理是人的社會屬性。《易經》承認人性同時包含著自然本性和社會屬性兩個方麵,它們彼此有矛盾的一麵,當然也可把義和利、理和欲看做是統一的。“利者,義之和也”,“義者宜也”,就是說明兩者是統一的。具體點說,合理利己主義、合理利他主義、利己的利他行為,都可看作“利者,義之和也”兩者的統一。當然,《易經》強調合理利他的一麵,甚至說:“立人之道曰仁與義。”

可是在理論上和現實中,就有把義和利、理和欲兩者完全對立作片麵理解的許多事例。如片麵強調仁義道德的,孟子說:“王何必言利,亦有仁義而已矣。”(《孟子·梁惠王》);理學家說“存天理,滅人欲”,等等。

另一方麵,強調利欲的,說人有七情六欲,是完全正常合理的,“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等等。《易·係辭》以簡約的語言概括社會上“見利忘義”的現象:“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也,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這些唯利是圖的小人,如果不看見利益就不會勸勉行善,他們對利益的追求往往違反了社會共同的行為準則,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以致走上罪惡的道路,對社會產生了破壞性的影響。

古人雲:“倉廩足而知禮義。”這沒有錯,因為人類社會的生存要以基本的物質資料為基礎。但生活物質越來越豐富,社會的精神文明也一定會豐富、提高嗎?可以回答說:不一定。也許更多的情況是經濟好了以後,社會風氣可能更壞。古人說:“富貴生驕奢。”上驕下慢,社會很可能發生變亂!

理解和處理利欲與義理關係,還得遵循《易經》所述兩項原則:

一、“利者,義之和也。”強調義、利兩者的和諧統一。“和”就是和諧、和順、陰陽兩大對立勢力協調共濟,相因相成。《易傳》是在闡發“元、亨、利、貞”四德時討論義與利的關係的。元者萬物之始,亨者萬物之長,利者萬物之遂,貞者萬物之成。“元、亨、利、貞”四德作為一個相互聯係的整體,既表明大化流行、生生不息的自然和諧,也給人類社會樹立了四種倫理規範,即“仁、禮、義、智(或信)”,而要本歸於和順。《乾·文言》說:“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前一“利”為名詞,後一“利”為動詞。“美利”就是完美之利,也就是“公利”,利於天下之利,乾是能以最好的利去利天下,自己不重求利。我的理解就是合理利他主義。

二、《易·係辭》:“何以聚人?曰財。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這是說,在致富謀利的同時,還必須用義的規範來製約。這種製約隻是“禁民為非”,把他們對利益的追求引向對社會產生良好影響的正道,而不是根本否定他們對利益的追求。這種“禁民為非”的做法,把小人之私利和社會之公利結合起來,歸根到底是“小人之福”,因而也就是義。君子與小人不同,他始終是以社會之公利作為自己的追求目標,即“吉凶與民同患”,這種行為當然是符合正義的。

《易經》的義利理欲之辯引申到政治經濟、國家治理,啟示我們在發展經濟、繁榮經濟的同時,還要德治、法治兩手抓。經濟的問題固然重要,精神文明的文化教育更重要。所以提倡五講四美、八榮八恥、禮義廉恥等還是應該堅持下去的。至於何時側重強調法製、法治,何時側重強調教化德治,則要看世界和國家的具體發展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