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查實依法判處其哥哥與謝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李某與其哥哥都是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老人財產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李某哥哥付給李某遺產總值一半多,計4934.23元。
這是一起遺產糾紛案件,是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遺產糾紛的。兄弟、姐妹對簿公堂,這是萬不得已的事,所以一般人不采用這一種方法。那麼,怎樣防止遺產糾紛的產生和比較好的處理遺產糾紛呢?
第一,在進行遺產分割時要注意公平的原則。一切遺產糾紛都是來源於分遺產時的不公平。
第二,在分遺產時,要注意合理性原則。什麼是合理性原則?這就是說在分遺產時要照顧到兄弟、姐妹之間的實際情況,不能一刀切。比如,哥哥已經成家立業,而且收人頗豐,而弟弟孤身一人,尚未成婚,又在農村,生活比較困難,那麼,哥哥就應從情理出發,讓弟弟多分一點遺產。加哥哥和弟弟一樣平分,那麼哥哥就會於心不忍,弟弟也會由此不滿,矛盾由此就會產生出來。
第三,一旦遺產糾紛已經產生,那麼,就應冷靜對待,應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實在無法解決,應訴諸法律,切不可粗暴對待,動用武力。而這方麵的悲慘事例實在太多了,弟弟殺死哥哥,哥哥殺死弟弟的事真是舉不勝舉。而上麵李某哥哥私自賣掉遺產,而李某得知這一消息後並沒有動用武力,而隻是進行勸阻。當事人不但不聽其勸阻,反而已行運走家什,拆除房屋,在此無奈的情況下,李某才訴諸法律,終於討回了公道。這說明李某處理遺產糾紛處理得比較好。
□如何掌握婆媳間問題的處理方法
常言說,家和萬事興。一個家庭隻有和和睦睦,家業才會興旺。如果內部矛盾重重,還怎麼能搞好家庭建設呢?婆婆、媳婦都是家庭的重要成員,她們之間的關係也是家庭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她們能不能融洽相處將直接關係到一個家庭是否和睦,是否幸福。
在家庭關係當中,最難處的可能就是婆媳關係了。社會上大部分家庭都存在著婆媳關係是否融洽的問題。婆媳關係不融洽,家庭就會缺少和睦氣氛,生活在這樣的家庭裏也感覺別扭。
縱觀那些不能融洽相處的婆媳,她們之所以不能和睦相處,大致有以下四種原因:
其一,母親辛辛苦苦把兒子養大,對兒子懷有深厚的感情。可一旦兒子結婚成家後,兒子與妻子走得近了,表麵上好像離母親遠了。做母親的卻在感情上接受不了,覺得兒媳婦“搶走了”兒子,使兒子“疏遠”了自己。由於心理上接受不了這種“疏遠”,而對媳婦產生了反感。單身(離異或喪偶)母親可能還更厲害一些。
其二,由於年齡上的差別、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婆婆和媳婦認識水平上的差異、興趣愛好方麵的差異,導致婆媳之間缺少共同的語言。
其三,受血緣關係的影響,多數媳婦不能認同婆婆與自己有親緣關係,跟母親可以無話不說,跟婆婆卻難以溝通,不能同等看待婆婆。也有可能是婆婆因媳婦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把媳婦當外人,不能與自己的女兒同等對待。這是婆媳關係不融洽的一個最主要原因。
作為婆婆、媳婦怎樣處理好婆媳關係呢?
□假如你是婆婆如何處理好婆媳關係
兒媳是跟兒子同舟共濟的終身伴侶,是孫子、孫女的母親,是地地道道的自家人,古時甚至有“侍媳不侍女”的說法。對此,從道理上說,絕大多數的婆婆是懂得的,但在感情上,一些婆婆卻有些別扭。她們對女兒是給予的多,對兒媳卻是索取的多。她們理想中的兒媳是雷鋒再世(而且隻能在家裏做好人好事),應該吃苦在前,享樂在後,事事孝順公婆,時時體貼丈夫。在這種高要求、嚴標準的背後,是把兒媳當作外人的心理。按照這樣的標準要求兒媳,必然是失望的多,如願以償的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