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目的與合作原則
一、目的原則
基於言語行為理論,廖美珍教授提出了語用話語分析的新途徑——“目的原則”。目的原則的表述為:任何理性(正常)的人的理性(正常)言語行為都是有目的的,或者說,任何理性(正常)的人的理性(正常)行為都帶有目的的保證——“交際目的”(廖美珍,2004:43-52)。因此,人在進行社會話語互動的時候,在實施一個話語行為的時候,會傳達出一種目的,互動雙方也就不可避免地要進入一種目的關係(廖美珍,2005a:1-10)。這種目的關係既存在於日常話語之中,也存在於機構話語之中。這種關係既相對穩定,又具有動態發展的特點。
廖美珍(2005b:5-11)還進一步提出了目的層次觀、結構觀和係統觀:“一個話語活動如果不是由一個話語行為構成的,便有一個總目的,總目的之下有子目的,而子目的下可能又有子子目的,形成一個目的係統網絡。在這種目的係統網絡中,從聯係關係來說,有的子目的是直接指向總目的的,有的是間接指向總目的的。從對總目的的重要性來說,目的又可分為主要目的和次要目的(輔助目的)等等。但是,所有的子目的都受總目的支配。”(注:粗體部分為原文強調)
目的是言語行為生成的原因,目的是言語行為發展的動力,目的原則是言語行為目的分析的基石(廖美珍,2005c:351-357)。廖美珍具體提出了目的原則所包含的八個層麵的內容:(1)目的是話語行為生成的原因。(2)目的是話語發展和進行的驅動力。(3)目的是話語行為的意義所在(可以說,沒有目的,便沒有意義)。(4)話語行為的目的是多種多樣的。(5)一個人一旦對他人執行一種有目的的話語行為,雙方就形成或者進入了一種目的關係。(6)人們在社會互動中會形成不同的目的關係,基本上有三種:目的一致(相同,相似),目的衝突,目的中性。(7)目的驅使對話語形式的選擇,因此,話語形式的研究離不開目的和目的的分析。(8)分析話語行為首先要分析目的和目的關係。
心理治療話語既是機構話語,同時也具有日常話語的特點,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其目的性。早在1987年,O'Hanlon和Wilk(1987:177)就明確指出,“不了解我們正在進行心理治療的‘旁觀者’勢必會懷疑我們究竟在做什麼,因為他所看到和聽到的隻是普普通通的談話而已。該談話之所以為心理治療取決於我們談話的目的”。Drew和Heritage(1992:22-23)也指出,機構性談話都是目的性的(goal-oriented),至少其中有一個談話參與者持有機構性談話目的,這一目的可能是清晰的,也可能不太清晰(尤其是對非專業性參與者而言),而且,不同參與者的目的有可能相同,有可能衝突。因此,談話的目的性成為心理治療話語這一機構話語的區別性特征,對心理治療話語的分析和研究必須以目的原則為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