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心理分析的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
任何認識活動必須堅持客觀性原則。犯罪心理分析時,要求分析的信息必須是客觀真實的。前期偵查已獲取的犯罪現場及勘查筆錄、各種痕跡物證及鑒定結論等材料客觀性強、反映案件信息的真實性高,可為分析提供堅實的基礎。相對而言,各種訪問材料尤其是對嫌疑對象的詢問筆錄所提供的信息,由於陳述人的主觀因素影響,客觀性就有所降低,不可輕信。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分析的客觀和準確。
(二)雙向邏輯推理原則
這既是偵查學因果逆向推理的前提要求,也是犯罪心理分析進行的前提。偵查推理是由結果到原因的逆向推理。因為犯罪現場作為結果總是存在於案發以後,偵查之後就開始由現場發現的各種痕跡倒推犯罪行為。但此時的偵查逆向推理多是靜態的、片段的。犯罪心理分析在證據獲得之後,要站在偵查總體逆向推理的基礎上,把逆向推理出的單個證據按照正向時間的進程結合起來,一般開始使用有證據基礎和假設前提的由因到果的正向假設推理思維。從格式塔心理學的完形理論看,偵查的逆向推理已經給出了一部分弧線,犯罪心理分析技術就是將不完整的弧線按照動機到行為的規律勾勒成圓弧,完成犯罪心理分析。其具體是從犯罪人犯罪的動機出發推導到犯罪行為,要站在犯罪人的角度推測如何完成此時此刻的犯罪活動,應先做什麼後做什麼?以及犯罪人應具備的條件,需克服哪些困難,風險係數有多大,進而進行動態的犯罪心理分析。
(三)雙重係統分析原則
犯罪心理分析的方法是綜合偵查學和偵查心理學的雙重係統分析。犯罪心理分析技術與方法在當代偵查中的運用是多角度、多層次的。偵查學的優勢在獲取物證等客觀證據上,偵查心理學擅長於犯罪人的深度心理分析,從而勾畫出犯罪人的心理活動及其心理麵貌。因此,犯罪心理分析不僅需要有豐富的偵查工作經驗,而且還需要係統的心理學知識。所以,必須樹立多種人才合作與多學科協作的觀念,遵循偵查學和偵查心理學雙重係統分析的原則。
(四)發散思維原則
發散思維是從所給的信息中產生眾多的信息,從同一輸入來源中產生各種各樣為數眾多的輸出。即以問題的多種可能方向擴散出去,探索問題的多種可能性及其多種解決的途徑。偵查思維存在著集束單向性與發散多向性的衝突,實質是偵查客觀實際中一果一因與一果多因的衝突,單一性選擇與並列性選擇的衝突。因此,應該將多種可能並行考察一直持續進行,直到有確切證據傾向於某種原因,才可初步通過同一認定等證據或線索確立一因一果的因果關係。但偵查實踐中一些偵查員總是容易因工作壓力,個人思維方法、習慣,刻板印象,簡單依賴經驗類推排除,受人暗示,盲目直覺,迅速轉向“單任務處理思維方式”,急功近利地將並行考察的一直持續進行的偵查活動,過早地改為一因一果的單一任務,從而影響著對多種可能性的考慮。
(五)先變態後常態原則
偵查麵臨各種情況和可能,犯罪心理分析不能陷入正常人犯罪的一般模式。因此,對有變態跡象的案件進行犯罪心理分析時,要按照先變態後常態的原則,防止分析刻板化,使偵查方向漏人走偏。
(六)先刻畫行為後刻畫人原則
偵查重視使用逆向思維推理,但常有簡單地、片麵地進行逆向推理的缺陷。當逆向推理停留在痕跡或線索指向某個嫌疑人身上時,結果常常會越看越像。片麵偵查思維要麼愛用沒有作案時間逆推推理排除法,排除嫌疑人;要麼簡單地用空間的相容性和相近性片麵懷疑人;要麼簡單地用動機的存在與否片麵懷疑或否定人。因此,犯罪心理分析時必須緊緊圍繞案件情況本身進行,推斷犯罪人可能的心理特征及行為過程,最終達到對犯罪人的認定。不能一開始就指向某個嫌疑人,或輕易排除某個可能涉案的人。
(七)順時序動態分析原則
順時序是指分析時必須按事件發展在時間上由先到後的次序進行。動態是指事件並不是一個個靜止的情節總和,而是各情節相互聯係而形成的運動過程,強調分析時不僅要對靜態事實進行刻畫,還要注意對整個過程的描繪。
(八)循環驗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