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心理分析(一個偵查假設)尋找未被找到發現的物質痕跡,或利用物質痕跡的形態發現(驗證假設)心理痕跡的內容,屬於行為的模擬還原重現。這樣一個交替循環的過程,是不斷地應用痕跡物證與犯罪行為心理痕跡相互印證的過程,從而使不合案件真實的假設被推翻,最終達到對案情和犯罪人的正確分析和認識。因此,心理分析時必須遵循循環驗證的原則,使心理痕跡與物質痕跡相互印證,相互支持。
二、犯罪心理分析的方法
犯罪心理分析常用的方法有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和演繹式犯罪心理分析兩種方法。下麵結合國外有關理論與方法,予以介紹。
(一)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
1.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的概念
典型的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可以表述為:根據過去案件中其他罪犯、現場和被害人所提供的已知行為特征、情緒情感特征及其他人身方麵的特征,來刻畫現行犯罪中罪犯的行為、犯罪現場和被害人特征。如同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的術語所表明的詞義那樣,從本質上,這種方法是根據已有的犯罪統計學數據來推論特定罪犯的行為特征和其他人身特征的。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的這種特定思路與它的理論假設密不可分。這些理論假設包括:實施了同種犯罪的罪犯與正在調查的不明身份的犯罪人,共同具有那些相似的個人特征;受相似的生存環境的影響,並以同樣普通或同樣特別的動機的驅動,過去實施罪行的罪犯與現行犯在文化背景上也極為相似;即使根據少量樣本(已知罪犯)進行的行為特征和人身特征的統計性數據分析,也能對未知犯罪人的行為及人身特征進行概括和判斷;犯罪行為和動機所具有的穩定性及一致性特征,在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中不會發生顯著的變化。
以這些理論假設為指導,就可以展開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的具體工作。在分析過程中,分析人員需要參考三方麵的資料以形成歸納推理的前提條件。這三方麵的資料來源於:借助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訪談,對在押罪犯進行人身與犯罪特征方麵的分析;根據一般人所有的,而為分析人員能夠體驗的實際經驗;包括各種新聞報道在內的各種公開信息來源。對所有上述三方麵來源的資料的統計與分析,就可形成特定類型與特定動機的犯罪中犯罪人的一般行為特征與人身特征。在此基礎上,根據現行犯罪行為、動機與某一種類統計分析犯罪類型的相似性,即可推論出現行犯罪分子所具有的類型特點,如性別、年齡、種族、經濟狀況、家庭關係和職業情況等等。以發生在美國的強奸案為例,根據犯罪統計資料,強奸犯一般為16歲到39歲之間的男性,通常居住在距被害人住宅25公裏之內的地區;在停車場對大學生進行攻擊的80%以上的連環殺手都是白人男性,年齡在20歲至35歲之間,與他們的父母同住,駕駛低檔汽車等。
2.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論依據
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以行為主義和統計學原理為技術路線,其理論假設和根據統計數據進行歸納推理的分析方法具有相當的合理性,至少,從理論上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重在對以往資料的積累與分析,即注重犯罪資料的基礎建設及其對當前案件的參考指導作用。這種通過對犯罪特點、規律的量化認識而服務於現實犯罪偵查的思路,無疑對推進刑事偵查工作的開展具有積極作用。
3.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的利弊
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模式簡單易行,分析人員並不需要專門的心理學知識或偵查技能,即可依據統計學資料進行數學式的概括分析,而且在較短時間內就能完成分析任務,從而及時地為偵查人員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線索資料。
但客觀地說,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模式往往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其中的問題主要包括:
(1)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不具有普遍適用的價值
犯罪心理分析所依據的信息是從有限的犯罪樣本而不是從所有同類案件中概括出來的,因此,並不具有普遍適用的價值。由於在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技術發展的初期,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還未被引入刑事偵查,對犯罪樣本的收集工作,主要是由偵查人員個人在有限的偵查管轄區域內針對有限的案件數量進行的原始積累,所以,這種分析技術隻是調查範圍內的罪犯的一般特征的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