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實際指導價值較低
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結果並沒有完全考慮到為數眾多的現行犯的實際情況,即隻注意到現行犯與已決犯的“共性”,而沒有顧及其“個性”。因此,此種分析結果盡管可靠性較高,但對偵查人員的實際指導價值較低。如根據前麵所列的強奸犯特征,難以尋找到特定的罪犯,因為符合這種特征條件的嫌疑人實在太多。
(3)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容易受主觀因素影響
透過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統計方法的客觀性,可以追溯其犯罪特征評估方麵的主觀性。將類似案件或同類案件的犯罪行為、動機不加區分地進行統一歸類,必然涉及對案件類型、行為類型和動機類型的認識與評價,而對於不同的偵查人員來說,其中很可能涉入太多的主觀猜測與推斷。
由於這些與生俱來的缺陷,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技術很快由盛而衰。在20世紀90年代,經過法庭科學理論的改造,並吸收了犯罪重建的理論成果,歸納式犯罪心理分析終於走向了更為科學的理論境界——演繹式犯罪心理分析。
(二)演繹式犯罪心理分析
1.演繹式犯罪心理分析的概念
演繹式犯罪心理分析理論認為,犯罪重建構成犯罪心理分析的基礎。犯罪重建重在解決“發生了什麼”以及“它是怎樣發生的”等涉及犯罪行為過程的問題。而犯罪心理分析則以此為前提,重在回答隱藏在行為過程及其特征背後的犯罪動機和罪犯的人格特征等,即“犯罪為什麼會發生”和“是什麼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等的問題。犯罪心理分析隻有在對犯罪過程進行準確、全麵重建的基礎之上才能有效進行。否則,犯罪心理分析的結論就會因為缺少客觀的事實前提而喪失價值。
布倫特‘特威將演繹式犯罪心理分析定義為:“通過對包括諸如犯罪現場照片、驗屍報告、屍體照片和犯罪人與被害人衝突關係的法庭科學證據的研究,準確地重建犯罪人在犯罪現場的行為痕跡,並根據這些特定的、個別化的行為痕跡,對犯罪人的個性特征、自然特征、情緒情感特征及動機特征進行推斷。”
2.演繹式犯罪心理分析推論方法
演繹式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論假設包括:無動機則無行為;每一罪行都應被視為具有獨特的行為方式或犯罪動機;同類犯罪之間的不同犯罪者常常具有不同的動機與行為;由於環境和遺傳因素的影響,所有人行為的形成都具有個性特點;隨著時間的流逝和犯罪行為的反複實施,特定犯罪者的犯罪手法也會不斷變化。以上述理論假設為前提,並依據特定資料來源並遵循與之適應的分析思路,就可以進行演繹式的推論:
(1)根據事實進行推論
根據法庭科學證據進行的推論在著手進行分析工作之前,必須將現場采集的證據資料進行法庭科學實驗室的檢驗、分析。依據法庭科學證據所揭示的事實,才能確保分析工作中對犯罪行為和犯罪現場特征所進行的分析具有全麵性,分析人員不能基於假設進行分析及畫像。
(2)根據犯罪現場特征進行推論
根據犯罪現場特征進行的推論,其根據對各種刑事報告、科學證據以及所有證據記錄文件的分析,揭示出犯罪發生時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現場之間互動關係的情況。在係列案件中,如係列強奸案件、係列凶殺案件等,都會隨著這些資料的不斷補充、確定,犯罪現場的特征也會被固定下來。而在單一犯罪或多重犯罪案件中,犯罪現場特征能夠幫助分析人員推斷出罪犯的動機、犯罪手法和簽名式犯罪行為的目的。
(3)根據犯罪人——被害人關係研究進行的推論
在某次犯罪或犯罪人經曆的所有犯罪中,通過犯罪人所選擇的被害人的特征,可以引導分析人員對犯罪者的動機、犯罪手法及簽名式犯罪行為進行適當的推理。
演繹式犯罪心理分析的一大特點就是通過犯罪手法和簽名式犯罪行為來推斷其人格特征。
犯罪手法,又稱犯罪的方法、模式,是一種習慣性的、經常進行而形成的行為方式。隨著犯罪經驗的增加,犯罪手法也會發生變化。犯罪手法隻包括那些實施犯罪所必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