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9日,某地農村村民宋某及其妻子藺某在自己家中做好晚飯,吃飯過程中相繼發生中毒症狀,後經村民送醫院搶救,宋某妻子藺某獲救,宋某死亡。法醫屍檢宋某為中毒死亡,並將宋某胃內溶物及藺某嘔吐物、宋家鍋內剩飯、麵粉等提取檢樣,送上級公安機關檢驗。後在宋某胃內溶物和鍋內剩飯中檢出“毒鼠強”成分,藺某嘔吐物中檢出有農藥“3911”成分。
此案,經調查,未發現宋某與本村其他人有明顯矛盾等因素。另外,案發前除死者的連襟李某來過宋家外,再無其他人來過。而死者妻子藺某在搶救過程中及而後表現有所反常。同時,調查得知,死者宋某由於平時愛喝酒,不大幹農活,其妻藺某對此意見較大,倆口子平時愛吵架。由於死者宋某為“毒鼠強”致死,而其妻藺某嘔吐物中卻檢出有農藥“3911”成分,加之藺某的表現反常,以及對死者有所不滿、意見較大,倆口子平時愛吵架等原因,使藺某的作案嫌疑自然上升。同時,死者宋某的親屬也明確反映藺某同他人有奸情嫌疑等,認為宋某為藺某所害。這樣便將嫌疑重點放在了藺某身上,同時,對死者宋某的連襟李某也作為嫌疑人進行了有關調查訊問。然而,二人均否認本人作案。由於缺乏有關證據,同時又無其他線索,使此案的偵破陷入困境,被擱置了下來,成為積案。
2004年10月11日,筆者應當地公安機關邀請前往發案地,運用犯罪心理測試技術協助偵破此案。筆者在熟悉案情並同辦案人員共同對案情進行研究討論的基礎上,運用犯罪心理動態分析技術和綜合法編題技術,編製測試題,先後對嫌疑人藺某和李某進行了測試。測試結果,排除了藺某的作案嫌疑。而經對李某的幾遍測試,李某在作案的因素、動機、作案時間、投毒位置、投毒方式、毒藥種類、毒鼠藥的包裝物等目標題上均對映顯著,並在現時心理狀態的問題上反映出明顯_的後悔及願意爭取從輕處理的心理,從而認定李某係此案的作案人,並當即對李某進行了測後談話。談話中李某差點哭了起來,幾次欲言又止,後因時間關係將其上銬後帶下。後經辦案人員根據測後指導意見進行審訊,李某當晚便在痛哭過後徹底交待供述了作案的原因及其過程,從而使此案成功告破,並使死者之妻藺某在被眾人懷疑長達兩年多時間後,洗清了冤屈,得到了解脫。
另外,通過此案,也發現和反映了一些化驗鑒定部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有助於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有關證據等的判別
案件偵查審理過程中,證人證言及被害人、報案人的陳述以及有關證據,是開展偵查審理工作的基礎。然而,有關當事人的證言、陳述以及有關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如何,往往難於把握,有時虛假的證言、陳述及其證據會使偵查審理工作誤入歧途。因此,對當事人證言、陳述及其證據的判別,便成為偵查審理工作的關鍵和前提。而心理測試技術能夠幫助我們對其做出評估和判別,從而提高偵查審理工作的效率和保證偵查審理工作的正確性,這已被大量的偵查審理實踐所證明(參見案例五)。
[案例五]
1998年4月,為T國駐華商務處服務的塞利姆突然接到了所在區基層人民法院的一張民事傳票,告知其因欠款未還而被告上了法庭。塞利姆曾是北京大學的外籍學生,畢業後留在中國北方某市,作一些珠寶首飾的進出口生意。塞利姆開始感到很迷惑,直到法官拿出一張紙條給他看,他才明白了是怎麼回事。
這是一張白色的複印紙,上麵用圓珠筆寫了幾行挺大的字。第一行字是“收條”,第二行開始按正常的書寫格式,寫著紅寶石、翡翠、鑽石、珍珠等珠寶名稱,每一種寶石後麵都標著以克為單位的重量,就像常見的中藥方子那樣。再後邊是“合計人民幣貳拾柒萬五千元整”,旁邊是錢數的小寫,錢數小寫的後邊是“款未付”。下邊有兩個人的簽名。一個是“蔣現寧”,日期“1997年11月27日”。另一個是塞利姆的英文簽名。
塞利姆承認在紙條上簽了字,但提出紙條的內容有改動。說當時沒有“款未付”三個字,也沒有後麵的句號,而且前麵的逗點也大了,並堅持已將錢付給了蔣現寧。